工资是老板决定的吗 工资是如何决定的?



    在谈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先弄明白:工资是什么?

  在古典理论的某些流派中,工资通常被称为“要素的收入”。在这里,要素系指“生产的三要素”,也即劳动、土地和资本。还有一种“四要素”论,后者把“资本家能力”也作为与之并列的要素看待。这一理论为后起的新古典理论所完整继承。我想提请诸君引起注意的是:这个“要素的收入”概念是个极其隐蔽的思想陷阱。

  其中的问题在于:“要素的收入”概念,其对劳动力而言,谈论的东西实际是劳动力的价格;其对土地和资本而言,谈论的东西实际是地租和利润。这些概念无疑都属于价格范畴。一个属于经验科学的经济学理论所应奉行的理论原则必须是:价格决定问题应该放在交易当事人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去理解。这一原则实际上也是新古典理论的创始人所提出并遵循的原则,只不过他们的这一正确方法在遇到工资、地租和利润的价格决定问题时,他们却悄悄地背离了这一原则。他们在继承和改造(加入了边际分析)的基础上接受了古典主义“分配理论”对工资、地租和利润的解释。

  这种分配理论对工资、地租和利润的基本解释思路是:要按每种要素对生产的“边际贡献”来界定各个“要素”的各自“所得”。概括说来就是:如果“资源”市场是竞争性的且运转良好的话,那么,每一种生产要素的收入就来自其对生产的贡献,且等于它的边际产品。易言之,劳动的工资率就是被雇佣的最后一名工人对生产总价值的贡献额;资本的利息率、土地的地租就是代表这些要素在边际上对生产总价值的贡献额。

  这类“分配理论”的主要缺陷有二:其一,这是一种与交易中的任何一方都脱离了关系的价格决定论。该理论把劳动力的价格决定问题转换为收入的分配问题,并且断言:无论工资、地租抑或利息(利润),都仅仅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有关——即由它们所对应的劳动、土地和资本各自对生产的“边际贡献”所决定。其次,在人类的语言里,“收入”这个词只能与人及其组织相互搭配。例如,我们可以说张三的收入或国民收入、企业的收入或国家的收入等,我们决不把树上长出的樱桃说成是“大树的收入”或“大山的收入”、抑或“土地的收入”,也不能把海洋中的鱼类说成是“大海的收入”。一切类似于“大海的收入”、“土地的收入”或“资本的收入”等都是一堆胡话。这类胡话必须理解成“劳动者的收入”、“地主的收入”和“资本家的收入”才是有意义的。马克思曾把与他同时代的某些经济理论称为“庸俗经济学”,有人对此颇不以为然。我想,仅凭他们的这种“分配理论”,称为它们为“庸俗的”,虽不中亦不远矣。

  收入概念实际上比较复杂。在自然经济时代,劳动者劳动的目的是消费需求。因此,劳动者庄稼的收成以及他为自己盖的房子、制作的用具等等,这些实物本身都构成了他的劳动收入。费雪把“收入”定义为人们使用物品时所获得的享受,这种定义是有问题的。首先,人们从不把物质的享受本身理解为收入,因而该概念与正常的“收入”一词的用法相悖。其次,这种定义的实质是效用。因此,他所定义的“收入”既不可计量,更不可比较。他“假定”这种收入是可计量的并一本正经地要把“收入的流量”贴现为“收入的现值”。这是典型的胡说八道。

  但在进入商品经济以后,人们劳动的直接目的不再是消费需求了,因为此时,在以前的劳动和需求物品之间,插进了交换的环节——人们必须把劳动成果通过交易换回货币以后,才能再通过货币到达真正的需求物品。由于货币能够迅速而方便地换回最终的需求物品,人们此时不再把最终需求物品的获得称为收入,而是把这样所取得的货币本身称为收入了。

  收入概念的这种转换,在我们过去城乡二元经济并存时期,其矛盾和不协调尤其明显。例如,我们在谈论“农民的收入”的时候,由于其时的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成分很重,统计给出的数字往往是“人均年收入数十元”等让老外们感觉匪夷所思的“收入”数据。但我们中国人心里大都清楚,这些统计数据其实是不包含许多实物收入的。人们在分析那时的“国民收入”数据时是不可以忽视这一因素的。

  在收入概念发生了上述转换以后,好处很明显:收入变成可比较的了——既可以与人们以前的收入进行对比,还可以与他人进行对比。在比较的基础上,机会成本概念形成了。机会成本是人们为便于谈论收入的比较而逐步形成的概念——在比较的基础上选择,在选择的基础上比较,这是人的一种基本经济方式。

  关于比较和选择的问题我们且放过一边,先来谈谈工资是什么这个问题,然后再考察工资的决定是如何在这种选择和比较的基础之上形成的。

  根据我们所强调的理论原则,为了说明工资是什么,我们必须先了解工资背后所对应的交易是什么样的交易。我们的理解是:工资是劳动力的租金;工资是由劳动力的租赁交易所决定的。这里,我们又遇到了一个麻烦:什么是租或租金(或租值)呢?因为这又是经济理论中一个极度混乱和不堪的概念。

  租或租金,作为一个从属于价格范畴的概念,仅仅与交易——租赁交易——有关。离开租赁交易,人们将无法有意义地谈论租。租金是租赁交易的结果、或在租赁交易的基础上所达成的价格。以往经济学把租和租赁行为两者割裂开,这样理解的租因而越整越复杂,时而与价值重叠,时而与利润有关,其概念义含直被整得玄而又玄。

  过去,还有人把租金的概念放到了机会成本之下来理解:当生产要素的某项选择与机会成本之差为负数时,其绝对值就被定义为“租”。比如火车票“能”卖300元一张,价格管理当局却命令,只能卖200元,两者的差额,即100元的“租值”便在排队等候中消散了。再比如,张三的年薪“本来应为”200万元,现在却只付给他100万,“租值”100万便会在喝茶等磨洋工中消散掉──其理由是:我本来“值”200万元,但老板却只付给我100万,我当然心有不忿,于是我只给你付出值100万的劳动,另外的部份——租值——就磨洋工磨掉了。

  细心的读者应该能看出来,这样理解的租的概念,存在很大问题。具体说:你能理解物品“本来”值多少钱,或“应该”值多少钱有什么意义吗?

  价格是交易的结果,在交易以前,某特定物品的价格只能是个未知数;另外,老板对你“值”多少钱的看法、和你对你自己“值”多少钱的看法,两者不可能是一致的。但按市场原则,物品的价值只对需求者有意义,因而“你”的价值当然以你的老板的看法为准。也就是说,“你”的价值对你自己是没有意义的,那么你的“租值”究竟“应该”是多少?这甚至对你本身来讲都仍然是个疑问。

  统而言之,人们正常谈论的“租金”与上述经济理论所谓的“租”没有任何关系,例如在后者那里,地租、房租那都不是“租”,而是资本或要素的收入,只有这些要素的收入和它们本来“值”多少钱的差额,才叫“租”。按这样的理解,地租便是“土地的收入”而不是租了。

  这种定义的好处在于,他们得以免除对利润来源的解释,因为过去被称之为利润的东西,现在被肢解为“资本的收入”和“土地的收入”;但却因此不可避免把租金与新古典理论的利润概念相混淆,使本来扑朔迷离的利润、利息、机会成本、价值和租值等概念纠缠一起,分外不堪。并且更不堪的是,这个“租值”是一个随意估计的量,而且用于解释问题时颇显勉强:就前例来说,就算每年付给张三年薪200万元,并不能自动保证他上班时不会磨洋工——自动付出“值”200万元的劳动。

  即便如此,困难远未消失,只不过原来解释利润的困难,现在转化为对“租”及其来源的解释的困难。这是“租”这一概念尤其扑朔迷离的根本原因。我们也由此看到:脱离交易过程来谈论价格,这是如何把人们引向混乱的。

  租赁既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也是一种常见的因而是极重要的一种交易形式,毫无任何神秘之处。租赁就是物品的使用权的暂时(一定时间内)出卖──一切这样的交易都被称为物品的租赁。我们只要就交易本身来谈论价格,一切神秘就能自然化解。

  凡可以进行租赁交易的物品,一定是生命周期较长的物品。如果物品具有一定生命周期并可在此期限内被反复使用,物品短期使用权就可以用于交易;而那些一次性使用的物品(例如食品),就不可能发生租赁这样的交易;如果物品的长期永久使用权被售卖,这就等价于所有权转让的普通商品交易。

  据此,地租、房租、利息、设备租赁费、专利使用费、工资等等,就是对应于土地、建筑物、货币、机器设备、技术专利、劳动力等物品的租值的不同形态。经济学必须从其租赁交易的过程来理解和解释其交易价格的形成。把租金看作是这些物品——劳动或资本——的收入,简便倒是简便了,可没有任何意义,一堆废话而已。真正愿意思考的人,是不会接受诸如“土地的收入”、“资本的收入”、“货币的收入”这类胡说八道的。

  明白了工资只是劳动力的租金,我们对于工资的决定问题才有了一个合适的视角:工资的决定问题必须从劳动力租赁交易的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相互作用过程来理解。这一视角还有助于澄清“劳动力价值”问题带来的迷惘。限于篇幅,本文对此问题不予展开,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经济选择的秩序》一书的有关内容。

  1、从劳动力需求的角度分析

  对劳动力的需求是一种引致需求,其需求者的行为动机是追求经营利润。大致说来,利润是经营收入超过经营成本的部分;只要利润存在并且利润率(利润额与收入或成本的比率)足够高,经营者就有了足够的行为动力。因此,成本的绝对值是没有意义的,其高低不会对要素的需求带来任何实质性影响;其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法则是:经营收入(市场价值)决定着成本。

  假设成本构成中的其它因素不变,只要利润率足够高,工资的任何变动都不影响经营者对劳动力的需求意愿(对其它成本因素而言,这一分析方法同样有效)。当然,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水平的工资都不会是最低的,他有着把工资额压低至接近零的充分意愿;只有在无可选择的情况下,只要能确保一定的利润率存在,他将会愿意支付任何数额的工资。

  联系我们对利润及其来源的理解(利润源于交易成本的节约)可知,一国的低工资水平并不是该国竞争力强的表现,恰恰相反,较高的工资水平才准确反映了该国的市场效率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资本的获利能力。

  2、从劳动力供给的角度分析

  劳动力的租赁交易是劳动者对劳动的一个比较和选择的过程。此时,劳动能力被视为劳动者所拥有的某种工具物品。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的使用是有着多种选择的:例如选择务农、做小买卖、从事工艺制作等,也可以选择从事资本主义式的经营。选择的标准只有一个:收入最大,或选择机会成本最低的那个选择项。这也是笔者把一切“供给”问题都归结为劳动的选择问题的原因。

  历史上,在商品经济向资本主义经济的过渡阶段,由于实行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工业企业能够提供成本更低廉(意味着售价更有竞争力)的商品,这一方面对小商品生产者增加了市场竞争压力,另一方面,也为这些手艺人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成为资本主义企业的雇员。只要企业开出的工资条件足够高,这种新选择的吸引力将会是巨大的。

  对劳动力租赁交易而言,劳动力的使用方式(劳动内容、劳动岗位、劳动强度等)、每日工作时间、工资(租赁价格)、企业主的权力范围和权力的行使方式等等,这些都构成劳动力租赁交易的不可缺少的契约要件。在这里,剥削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因为对劳动者而言,只要交易是自愿的和公正的,劳动者的劳动选择就一定是(对他而言)机会成本最低、或收入最大的选择。而企业的利润来源于企业为社会降低的交易成本,这是一种组织利益,与企业的雇员无关。

 工资是老板决定的吗 工资是如何决定的?
  确实,如果雇主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加大劳动强度,这当然是一种剥削,但这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在现代文明国家已被严格禁止,可那里的雇主们却仍然有着丰厚的经营利润。这一事实显然不是这样的“剥削”解释得了的。

  但是,现实世界是复杂的。在工业化时代,尤其是在当今世界,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绝大多数的工作都需要特定的知识和工作经验,这是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学习和积累的(劳动前的投资过程)。其必然结果是,当人们选择某种劳动方式或工作岗位以后,随着时间的增加,他的选择能力越来越弱,以至于他越来越无可选择,也即他的劳动的机会成本将趋近于零。

  交易的要义在于自由选择。交易时,人们面临的选择项越多,交易者在交易中的讨价还价越有利,在此条件下达成的价格也最接近于公平价格。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当人们的交易对手“只此一家,别无分店”时,他还保留着自己生产这样一个选择项──你猪肉卖得太贵,他可以自己养猪;洋布卖得太贵,他可以自己纺织土布——但当人们这后一个选择都被取消时,也即其劳动的机会成本为零时,劳动者没有了选择,此时,“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交易对手的任意出价你都只能接受。其间存在的关系是:在劳动的机会成本接近于零(无选择)时,必定存在一种强制,使得交易一方无条件接受另一方的要价。笔者将这种强制称为“超强制”或“软强制”。

  当劳动的机会成本趋近于零时,这种软强制对于劳动者,直接构成了一种严重的生存威胁。可以说,在现代社会,剥削是现实存在的,但这与资本主义经营方式无关;真正的剥削产生于软强制。

  在世界工业革命前期,发生了著名的“圈地运动”。封建领主废除了耕地契约,大量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形成了世界上最早的资本主义式的纺织工业。其过程对失地农民来说,无疑是极痛苦的,但该事件本身首先是合法的,因为土地的产权属于封建领主;其次是,社会给予了这些农民成为产业工人的机会,所以事件本身并未酿成真正的社会危机。但在工业革命完成以后,以产品过剩为特征的经济危机开始周期性出现。在经济收缩阶段,大量劳动力失业,但由于他们已经永远失去了成为农民的选择,或者说失去了选择劳动的权利,这导致了两种社会后果:其一,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受到了严重的生存威胁;其次,仍然留在企业的工人同样感受到这种威胁,他们不得不接受极低的工资以及恶劣的劳动环境,同时忍受超时、超强度的劳动。人们自然而然地把这种软强制造成的剥削和对他们的利益侵犯归咎于“资本主义”,人们捣毁机器,工人运动风起云涌,“巴黎公社”革命则把运动高潮推向了顶峰。

  把劳动的选择权还给劳动者,是根除剥削、维持社会公正、解决上述社会危机的唯一出路。为这一道路指出方向的,正是那个被称为“工人阶级凶恶的敌人”和“镇压巴黎公社革命的刽子手”的铁血宰相俾斯麦。或许是俾氏的直觉让他看到了发生革命的社会根源之所在,在俾斯麦一手策划和大力推动下,当时的普鲁士政府创立了全球第一个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很快为各个发达工业国家所仿效。人们回顾这段历史的时候将会发现:在此之后,西方发达国家内部再也没有出现过危及其社会根本制度的劳资暴力对抗了。人们也不会预期这类对抗将在未来某个时刻发生。

  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作用,在于为劳动者设计了一个最终选择,使他们在现行劳动契约条款不可接受时,可以选择停止交易,从而最大限度地解除了来自生存威胁的软强制。在这个条件下,工资才再次成为人们劳动选择和自主交易的产物。我们因此对于“消灭剥削”这一命题有了明确的方向指引:合适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消灭剥削的最重要手段。当然,工会组织及其权威的存在,也构成了劳动者在交易和选择时平衡“要素需求者”(资方)胁迫的重要因素。

  从这一分析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工资的决定问题并不是雇佣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个人交易这样的“私事”;工资的决定不是任何“供需曲线”所能够描述得了的。更一般地,价格决定问题如果脱离相应的制度背景,将永远无法得到理解。

  在今天,我国为解决初露苗头的社会安定问题,已经不失时机地在城市居民中制定了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障的初步制度,但大部分国民(农民和农民工)却被排斥在制度保障之外。可是,社会仍能维持基本的平衡和安定,原因何在呢?

  原来,城乡户籍制度以及各类有形无形的进城门槛,为农民准备了两种选择:经济环境好时进城打工,失业时回家种地。低下的农业生产力和恶劣生活环境,为他们的劳动选择提供了一种基本参照,也为城市准备了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企业对农民工支付的价格(工资)只要高于他们务农所能得到的收入,就足以吸引他们做出理性的选择——放弃务农,进城打工。于是,在经济扩张时,企业振臂一呼,廉价劳力应声云集;经济收缩时,企业可以随意裁减这类雇工,后者随即返乡,做农民去也。他们的生存在某种程度上还是有保障的——他们毕竟还有某种选择的自由——但企业对他们的剥削也是不容否认的。但这类剥削源自于软强制,与资本主义经营或市场制度无关。这是需要明确加以区分的。

  为了消灭剥削、使工资成为一种公平的价格,交易双方的竞价平衡机制是至关重要的。举例说,2004年,我国开始陆续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各类农业税,城市即刻严重感觉到了“民工荒”。因为务农收入提高了,这意味着农民进城打工的机会成本提高了。自此,农民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才开始有了实质性提高。当然这远不是足够的,因为,对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工人,其与资方在劳动力交易过程中的竞价机制仍然在向后者严重倾斜,对工人择业时的软强制和剥削依然存在,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有效手段,是进一步完善适用于全民(而不仅限于城镇居民)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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