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剥削理论 论剥削的有理性和无理性



连载《粤港信息日报》之“经济时评”,首载2003.12.19

(现证实此文未能刊完)

 

 

    剥削问题是政治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对我们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有很重要的影响。在当今正确认识剥削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一、何为剥削

 

    简单讲,剥削就是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或产品。但是这不是一个很清晰的定义,因为真正要剥削的是产品(包括自然物品),对劳动的无偿占有仅是剥削的过程,而非结果。这里的问题关键在于无偿占有在实际上是个含糊不清的东西,不易界定。无偿占有的本义在于白白地占有别人的东西,即得到的多出创造的那一部分就是无偿占有,就是剥削。显然这是说不清的,矛盾重重。譬如同样搬一块石头,我们将发现搬运工的报酬现在比过去高几十倍,在发达国家比在落后国家要高几十倍。这种情形换成教书、理发、总统等等其它任何报酬,都是一样的。尚若报酬低的地方都是剥削之故,则其剩余价值率或利润率高得出奇,从而经济发展速度也高得出奇。显然这种出奇不曾有过。另一方面,总统是资本家的资本家,他们的收入也为何低呢?那又是谁剥削了资本家呢?这实在说不清。这里的关键问题仅在于其中“创造”是不成立的,在于任何独立的人或其它要素都是什么都不能创造,而我们却说他(它)创造了。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无法从一件产品中鉴别谁创造了多少。如一产品买5000元,其生产要素为10个工人、5个销售人员、2个工程师、1个管理者(资本家)、5台机器、一个厂房、一定电力等等,我们如何确定各要素分别创造了多少元?这是没法确定的,因为这个生产过程中谁都不能少,且任何独立的要素都没法创造出这件产品。这样,“各要素分别创造了多少”这个命题本身在实质上是个假命题,不成立,它打破了生产商品的整体性。只有当各要素合成一个整体时才谈得上创造,再细分便没有创造的概念。各要素的报酬在本质上仅是一个分配问题,而非创造问题,只是各要素报酬的和得等于5000元而己。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总是依据谁创造(或贡献)的多少来分配这5000元钱,但是这不是真的,仅是“我认为”而已。当销售有困难时,企业会认为推销员创造的更多;当技术上急需改进时,企业会认为工程技术人员的贡献最大;当企业经常被盗时,企业会认为保安比什么都重要。在不同工种间,企业从不曾真的鉴别出谁的贡献大,谁的贡献小。所谓的贡献大,仅是重赏以解决困难而已。高层管理人员的高薪是典型的重赏,因为相对而言他们控制了更多的且绝秘的生产要素,如资讯、技术、客户,给其高薪的真正原因大概不仅是他们的“贡献”有多大,而是破坏有多大,破坏越大,薪水越高。因为这些生产要素能轻易地被他们偷卖或带走,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破坏,且他们的风险极低。显然,若高层管理人员控制的东西不易被偷走或带走,如不是配方和技术,而是厂房和机器,企业就不担心的他们的破坏了,他们也就拿不到高薪,起码是拿不到那么多高薪。毫无疑问,经典理论中简单地将实际操作和经验系统当作科学原理,这同认为人有重的属性别无二致。人没有重的属性,重仅是地球对人的吸引,没有地球时人便没有重量。

   (二)在不同产品间,也同样无法从创造角度确定各门部创造的多少。我们往往认为粮食一定是农民生产的,电视机一定是工人生产的,其实不然。实际上每种商品的生产中都必须用到语言、文字、数学、科技这些知识,而这些东西大多是前人留下来的,我们只是无偿地使用着。显然,没有这些东西我们生产不出一粒粮食,也生产不出一台电视机。站在社会这个角度看,教育、科研、国防、政府等也是同样必不可少的,没有这些部门的参与,粮食是种不好的,电视机是生产不出来的。各生产部门间还有更复杂的关系,没有那个部门能独立存在,能独立的创造什么。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一种商品都是历史和社会的产物,没有任何一个人、一个企业、一个部门能说某商品是他创造的①。【注①:这也是马克思的观点,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6卷下卷。】每个企业和部门都只是社会大生产中的一道工序而已,一个“生产要素”而已。任一个部门或企业的产值仅是分配的结果,绝非其创造的就是这么多,只是各部门的产值之和得等于社会创造的总产值。譬如同样的企业生产同样多的电视机,其产值在美国比在中国高,只因为国美总产出高。

 

    可见,剥削的评价标准----即没有剥削时的应该所得,仅是个分配问题,而非创造问题。同样的总产出,由于选用的分配机制不同各要素的报酬是不同的,从而判断剥削的标准也不同。所以,要确定剥削的判断标准,必须先确定那种分配机制是正确的。显然,这绝不是一个简单问题,原因在于:一、分配始终与政治道德等有关,始终与主观评价有关;二、在客观的分配机制中,也由于没有一种分配法则能贯穿整个经济系统或整个社会系统,而是不同层面、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分配法则,从而也没有一个能放之整个经济系统而皆准的评判标准。所以评价剥削与否应在一定范畴内进行,否则就说不清。本文下面的分析只考虑经济系统内的客观的评判标准,尽量不考虑政治、法律、道德上的标准。

 

二、人对物的剥削

 

    当将生产要素分为人和物(包括一般生物)两大类时,则产品是由这两类要素共同创造的,但是在分享共同创造的财富时,物类仅仅得到维护其必要消耗的部分,剩余的都给人类了,让人类过上幸福美满的日子,越来越奢侈的日子。毫无疑问,若以公平为准则,则人类剥削了物类。但是这种剥削是天经地义的,是对人类智慧的奖赏,是有理的剥削。我们通常所说的剥削,都是这之后的事,是狭义的剥削,----即:人类共同剥削物类后的分赃,分赃不均便出现了人对人的剥削。

 

三、工人与生产资料间的剥削

 

   (一)总量分析。这是一种最有争议的剥削,是工人剥削了生产资料,还是生产资料剥削了工人?回答如上所析,是工人剥削了生产资料。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真正要表述的,不是生产资料剥削工人,而是资本家占有社会积累(生产资料)及其个人消费比工人高。所以这其中实际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二是人与人之间分割终端总消费品的问题。这里先分析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

 

    人类是一种有组织的群居动物,组织是人类的本性,任何两个人以上的群体必将自发地产生一个官----即组织者,群体行为的总步调由这个官控制。毫无疑问,组织必定限制个体的自由。也许从极端的自由主义上讲组织不是个好东西,使每个人的潜能得不到最大发挥,然而,组织使群体中增加了一种结构关系,保证了群体整体的潜能得到更大的发挥。这种结构关系对群体的贡献,与一定结构关系对金刚石的贡献是类通的。没有组织的一群人仅是一堆碳,一帮乌合之众,而非金刚石。组织保证小数人说了算,从而保证了群体行为具有方向性和选择性,保证了群体的合力远大于各个体的力量之和(这里不是1+1=2,而是1+1>2),从而能战胜巨大的自然对象,每个人获益更多。显然,如果人人说了算,必将各行其是,互不干涉,群体必将分裂成独居动物,我们将是狮子老虎的盘中餐,更别说驯服火车飞机这样的庞然大物。

 

    经济活动作为一种人类活动,是必然有组织的,只能是少数人掌握生产经营大权。这种现象在人类的经济史中绝不会改变,不管生产资料在法律上的所有制如何,其正真的主人都只能是少数人,其他的人都是兵。这就是说,虽然生产资料在本质上是社会的共有财富,但是由于组织规律的约束,它总是要为少数人所支配。这是绝不以法律上所有制形式为转移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认为少数人支配生产资料就是对多数人的剥削,是无理的。而认为一些少数人支配生产资料就是剥削(私有制),另一些少数人支配生产资料又不是剥削(公有制),这种评判本身就是不公正的。但是我们已习惯这种表述,本文也无意纠正这种错误的表述,所以将其纳入有理剥削算了。

 

这里的真正问题只在于让哪些少数人来当官。通常总是认为让最有能力的人来当官,这不是真的。“何为最有能力”从来就是个含糊不清的东西,永远不会有答案。少数组织者是选出来的。群体会依据群体应发展的方向等事宜建立一套选拔机制,于是谁拥有的选拔标准最多,谁便被视为最有能力,从而将官位给它。自然,这种选拔机制将选拔出这一部分少数人来当官,那种选拔机制将选拔出那一部分少数人来当官。选拔机制并非一定与生产资料所有权有关联,原始公社和公有企业的选拔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如果群体认为效益最大化至关重要,且条件也只允许,则,群体就会设定生产资料所有权为选拔的重要标准,于是人们就先去争夺生产资料所有权,从而获得支配权,结果出现了两权合一,产生私有经济。私有制不是理论的产物,还没有那种理论能够证明两权合一时效益一定最大化。私有制是实践的产物,实践证明在多数情况下两权合一时的经济效益更高。所有权在本质上仅是一种法律游戏,是法律让某些人依照法律上的所有权取得代管社会共有财富的权力而已。在经济效益高于一切的前提下,假如由于某种原因使得企业在两权分离时效益更高,则所有权必将与支配权分离。股份企业便是轻微的两权分离,一些企业得使用公有制也是这个道理。

从理论上讲,公有制也是私有制,只是它私有得很平均,而通常说的私有制则私有得不平均。除此之外这二者再无本质差异。在实际中(包括原始公社)不曾有过真正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都只是政府所有制而已。这主要表现在生产资料和利润的最终处理权都在政府那里,法律上所有者仅有劳动权而已,且对特定的企业,则只有特定的人才有劳动权。如何说清这是公有还是私有?如依公有制的含义,农业土地的所有者至少应该是农民,但是农民得向政府承包(租用)土地。土地只有政府才能卖,农民只能卖他的扁担和茅屋。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在通常说的私有制中,所有者始终具有使自己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资料和利润,转化成个人消费的可能,这是典型的无理剥削,是对社会共有财富的无理侵占,----否则,私企的负债就得父债子还,而非倒闭。

 

总之,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社会总消费的分配形式,这种分配的公平才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东西。我们总是将所有制与分配制等同起来,并认为所有制决定分配制,于是在所有制上大做文章,结果越做越乱。其实,所有制仅决定对社会积累的支配(管理)形式,这是任何社会都得有的;分配制取决于对社会总消费的分配,这也是任何社会得有的,二者间并非一定有必然的联系。

 

   (二)个量分析。生产资料归少数人支配为有理剥削,这绝不否认少数人因“俭财”而对工人的无理剥削。经济活动有许多法则要遵循,积累法则就是其中一个。这个法则决定总产出中有多少将被积累,以使再生产是扩大的。但是进入微观层面后,我们发现企业(尤其是私有企业)并不理会这个法则,而是追求最大利润。作为企业行为这是无可厚非的,关键是如何获得最大利润。企业的效益好,利润高,工人收入高;企业的效益差,利润低,工人收入低,这都是必然的。但是这其中的工资是否达到合理的比例关系则是问题。也许永远不能对这里的“合理”进行量化,但这并不表明这里不存在“合理”。如果工人的工资相对于企业的效益太高,就是工人无理剥削企业,这在公有企业和股份企业中很易发生,美国刚倒闭的几个大企业中就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工人的工资随企业效益的增加而太高,虽然能反映企业的仁慈,达到了“合理”的要求,没有无理剥削或有较少的无理剥削,但是对整个社会来说这是无理剥削,是这部分工人对另一部分工人的无理剥削(下一节将讨论)。所以收入不能太高。同样,如果工人的工资相对于企业的效益太低,便是企业无理剥削工人。如果工人的工资随企业效益的降低而太低,虽然反映工人与企业同甘共苦,但是这也是企业对其员工的无理剥削。企业的效益太差应选择倒闭,少数人和多数人一起瓜分余资,然后一起下岗。

 

    在个量上,企业对工人的无理剥削主要表现在:一、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而工资不作相应增加,于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这是马克思严厉批判了的。这里要补充的是,随劳动时间延长和劳动强度的增加,人们的正常生理消耗速迅转变成生理伤害和心理伤害,且这种伤害一旦不能即时修补,或过多,是不可逆转的,最终表现为工人的寿命质量的降低或减少。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收入作相应增加亦无济于事,己不是无理剥削这么简单,而是谋财害命。这个世界上没有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我国刚推行每周五天八小时工作制时,许多企业钻法律粗糙的漏洞,或扣除吃饭拉屎等必要时间,将上班时间延长到10~12小时;或将星期五的下班时间算至24点。增加劳动强度更是家常便饭。这种情形的剥削仍在漫延。二、降低劳动条件,主要是降低劳动安全保障,降低劳动舒适程度及降低食、住、行标准三大方面。这种情形在小型企业、采矿业、搬运业、建筑业等等及民工身上,表现得很突出。三、克减对工人的社会福利投入。四、少承担对工人的疾病、生育及事故的责任,工人出事后往往遭到企业的遗弃或半遗弃。在我国目前,政府除对第三个方面有所管制外,其它的都是有文无行。

 

 马克思的剥削理论 论剥削的有理性和无理性

四、部门间(地区间)的剥削

 

    极端自由经济理论中总是认为市场能完全自动实现配置最优,其实不然,市场的作用没有这么大。抛开政治、自然等因素后,在完全自由的条件下,必将出现一个价格规律,即价格差规律。这个规律专门制造部门(或地区)间的不平等。该规律是由于科学技术在各部门(或地区)发展不平衡或应用不平衡而造成的。科学技术发度速度快的部门、科学技术应用频度和程度高的地区,其商品的价格偏高,从而利润高,工资水平高。反之,利润低,工资水平低②。【注②:见曹国奇《价格论》一书,延边大学出版社,2002年。】目前最大的价格差就是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毫无疑问,价格偏高的部门(或地区)都是剥削者,价格偏低的部门(或地区)都是被剥削者。对经济系统而言,价格差规律的作用是功过对半的,其好的一面是保证经济系统的领头羊----高新产业(或地区)能迅速发度壮大,从而带动整个经济系统的发展,其坏的一面是使经济系统不均衡,又阻碍经济系统的发展。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首先,经济系统是个生态系,得有贫富差距,没有贫富差距的经济系统如同没有高山和大海的生态系统一样,死寂一片,生机全无。但是贫富差距又不能太大,否则又太违反平均化规律③,【注③:见曹国奇《价格论》一书,同②;另见曹国奇“价值在宏观上的分配”一文,西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1。】生机过度,变成洪灾汗灾。也许这里没有一个量化标准,但是可以肯定,适度的这种剥削是经济正常发度的必要条件,没有这种剥削经济不能正常发展,所以这部分剥削是有理的。自然,差别过大时的剥削是无理的,是要抑制或铲除的。

    不少人问,与工人相比,民工的工资很低,被剥削得很厉害,那么为何农民还是愿意进城打工,被资本家剥削呢?这里就在于农民“享受”看两重剥削,而我们在看问题时只是简单地进行对比分析,没有看到部门(或地区)间这种更大的剥削。虽然农民进城打工时的收入较城里人低,但是只受一重剥削,而种田时则受两重剥削。农民不是地主,即使是地主,也摆不脱被城镇剥削的命运。在我国的实际中,除价格差规律造成的剥削外,农民还享受着政治、政策、自然等等的剥削,农民实际上享受三重剥削。在这个方面,农民从来就是第一批牺牲者。如1993年前后通货膨胀,理论界大势鼓吹过高的粮价贡献了三分二的通货膨胀,于是中央关闭了粮棉市场,抑制了粮价,直到今年才放开(现在说是补贴)。不知一些经济学家的数学成绩咋那么好,居然算出了三分之二的通胀贡献,却算不出其自己的收入通胀了!这不是经济学家不会算账,而是明着要牺牲农业。其实,在正常市场经济中,粮食由于其生产技术更新速度较慢,其价格同房子、理发、书、劳动力等商品的价格一样,是不断上涨的。这是价格互动规律和价格上涨规律的必然决定④。【注④:见曹国奇“价格运动四大规律(之一)”一文,香港“现代教学研究”,2002.7。】即便粮价的这种上涨能够实现,农民仍摆不脱价格差规律的制约,粮价始终偏低。补贴农业是长期的事,而非林毅夫所说的短期行为⑤。【注⑤:见林毅夫“中国还没有达到工业反哺农业阶段”一文,《南方周末》7月17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农业的长期补贴已说明了一切。当然,我国农业生产率已具备了大幅提高的技术条件,在这些技术迅速采用的几十年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速度将大于工业,那时,我国的工农价格差将会反过头来,粮价偏高。再过后,我国又得像美国现在这样,不断地补贴农业。

 

五、人与人之间的剥削

 

    经典的经济理论中大多将工资(或价格)的决定因素简单化了,在我国主要认为工资是由按劳分配决定的,这是脱离实际的。价格(包括工资)是由众多因素决定的,价格是叠加的⑥。【注⑥:见曹国奇“价值(价格)叠加原理”一文,经济学家网站,http://www.jjxj.com.cn/】个人的工资(收入或支出)取决于宏观经济水平及个人能力、天运、机遇、性格、社会认同、政治、政策、自然等等因素,绝非是一两个因素决定的。如是国美公民而非北朝鲜公民;如天运好,会投胎,是李嘉诚的儿子;如机遇好,碰上好企业,经常在中央电视台唱歌;如有战事,而你天生是个军人……。我们不可能仅用按劳分配来说明工资是不是应该所得,下面也只是大体谈一下这个问题。

    在宏观层面,工资是平均化规律决定的,这个规律要求社会中所有尽力劳动的人,不分贵浅,不分残全,不分老幼,其收入相等,这是真正的共产主义规律。这个规律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它决定了众生平等,决定了公平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人们对公平的追求和向往。若以这个规律为标准,则凡工资(收入或支出)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人都是剥削者,凡工资(收入或支出)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人都是被剥削者。如当官的将企业的利润转化成个人消费(支出),使个人消费超出社会平均水平,就是剥削,----财会上会将这部分个人消费计入生产成本而非利润转移。很显然,平均化规律不能身兼二职,只能作为剥削的评判标准,不能作为剥削有理性的评判标准。剥削的有理性是由微观上的分配规律来评判的。

 

    在微观层面,决定工资(收入或支出)的分配规律众多,绝非经典理论中的一两个规律,如按劳分配、按资分配、权力分配、工龄分配、效用分配、名誉分配、救济分配等等。它们都在平均化规律给定的基准上发生作用,使收入结构不是一坦平洋,而是高山与大海,从而一些人的收入高,一些人的收低,有的还得吃救济。可能是除按劳分配和救济分配等极少数分配规律外,其它分配规律都具有剥削性,如演员凭名誉分配获得的高工资,如专利、点子凭效用分配获得的高收入等等都是剥削。按劳分配的非剥削性也仅仅表现在确实有人尽力劳动,又确实有人没尽力劳动。该规律的其它方面同样具有剥削性质,且说不清。如有甲乙两人都尽力劳动,但是由于工种不同,其工资往往不一样;如同样是电工,都尽力劳动了,但在不同企业其收入不一样。这里的关键在于工资是由多个层面决定的,是叠加的,按劳分配仅仅决定其中的一部分而已。我们很难从一个规律上对整个工资的合理性作出评价。人和人之间的剥削性质应由从具体的微观分配规律上来确定,不能笼统评判。譬如权力分配决定的收入,就应分权力内收入和权力外收。权力内收入是保证当官者尽忠尽职所必需的,是有理剥削;而权力外收入则正好相反,是无理剥削。这里顺提一个法律悖论。权力外收入(部分)在公为腐败,在私为奢侈,但是它们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剥削⑦,【注⑦:这是一高姓私企付总的评价。】但是在公违法,在私合法。显然私企的官将其企业赌垮了也绝不违法。法律不是偏袒了私企就是歧视了公企,----私企的官和公企的官都只是代管社会共有财富而已。

 

六、正确看待剥削

 

    经济系统在本质上是一个生态系统,各种经济行为一环套一环,都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都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这其中,维护“公平”的经济行为受制于人的利他本性,维护“差别”的经济行为受制于人的自私本性。竞争是自私的必然表现,其本质就是淘汰,不会产公平,只会制造差别。虽然竞争产生了剥削,但是它确保人们能尽力劳动。这是至关重要的。劳动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我们只有在保证这个原因的作用得到最大发挥后,才具备了最大限度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础。组织是保证生活水平最大限度提高的另一因素,它使得生产资料只能由少数人支配----即剥削。这便是剥削的积极意义,是其有理性之所在。另一方面,人的利他本性必将产生公平(或平等)。显然,公平(或平等)是人类能群居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人们无法群居,也就无所谓人类社会。但是公平(或平等)本身不会迫使人们尽力劳动,这也是马克思在设想共产主义社会时,要假设人们能以劳动为第一需要的根本原因。由此我们便发现了一个生态矛盾:竞争虽然迫使人们努力劳动,但是其本质是淘汰,最终将使群体分裂,消灭了竞争;平均分配虽然保证了群体的存在,但是不能使人们努力劳动,最终大家都不劳动,消灭了平均。毫无疑问,经济系统中应是二者共存,它们相互补充,相生相克,相互摧动,从而维系着经济系统的整体性(即一元),使经济不断发展。由此不难知道,经济系统中真正要抑制或铲除的是无理剥削,因为它使贫富差距太大,违反了平均化规律,使群体趋于分裂。同样,也要抑制或铲除无理平均(即太过平均),因为它抑制了竞争机制,使人们不努力劳动。实际的经济活动只能是玩太极,左右兼顾。

 

    我们过去的认识是片面的,极端的,只看到剥削有害的一面,简单地将剥削当成了害虫,当成了豺狼虎豹,以赶尽杀绝、斩草除根而后快。却不知,经济系统是一个生态系统,消灭了剥削也便消灭了公平,消灭了公平也便消灭了剥削。据华盛顿电子邮报前不久介绍的国美情况,一方面少数企业组织拒绝降低工人工资,一方面少数工会组织拒绝为工人加薪。虽然他们的表面理由都不是经济生态,但是其最终理由同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福特公司主动为工人加薪的理由一样,在于经济生态的平衡。这里不否认消灭剥削后可以建立一个新的经济生态,但是过去的经验证明新经济生态十分脆弱,整体效益十分低下,谁都没好处。我国过去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太小看了马克思给定的一个条件,即劳动为人们的第一需要。剥削是竞争的必然产物,在没有新的机制来保证人们都努力劳动时,是不能消灭剥削的,只能消灭无理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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