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丽和马克思 就“马克思悖论”问题答曹国奇先生



  曹国奇先生指出:从“价值”上看,资本家剥削了工人;从使用价值上看,工人剥削了资本家。他把这种现象称为“马克思悖论”。这个悖论实际上是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和剥削理论与人们的生活实际的矛盾。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开始。马克思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当然不可能想到要去破解;曹国奇先生发现了,就必须考虑如何破解了。

  破解一个悖论,要做两件工作:一是指出悖论产生的原因;二是提出消除悖论的方法。“马克思悖论”之所以产生,其原因在于以下两个错误:

  (1)价值理论错误。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有两个错误:①把“价值的基础”与“价值”看成是一回事。马克思也说过,劳动量是“作为决定价值量的基础的东西”(《资本论》第88页),可是,他仍然把劳动量等同于“价值量”。这就等于明知与把砖瓦等同于房子,犯了同样的错误。砖瓦是房子的基础,但决不等同于房子;劳动量是商品交换价值的基础,但决不是“价值”。②认为作为价值的基础的劳动量是由生产者评定的。他说,“社会必要劳动量”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根据这样说法,一件商品只要生产出来,不管其是否进入交换过程,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都是确定的。这样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显然是与交换活动无关的。商品交换的比例既然被认为是由这样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那么,商品的交换比例也就是与交换活动无关的。这显然是荒唐的。

  (2)剥削理论错误。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是建立在上述价值理论的基础上的。马克思所说的剥削,是指在劳资交换中,资本家从劳动者那里得到了剩余劳动量。这样的剥削理论在以下两个方面与事实不符合:①剥削好像是只在劳资交换中才会发生,在其他商品交换中不会发生,这与事实不符合;②在劳资交换中好像只有资本家得到了好处,劳动者没有得到好处,这也与事实不相符合。曹国奇先生发现了第二个方面的不符合(他称为“马克思悖论”),但没有发现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和剥削理论的错误,所以,他不知道这个悖论是怎么产生的,也不知道怎样消除这个悖论。

 玛丽和马克思 就“马克思悖论”问题答曹国奇先生
  要消除“马克思悖论”,关键是要纠正马克思价值理论和剥削理论的错误。为此,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必须改造现有的商品价值理论。其基本方法是改变评价的基准点。应该看到,现有的商品价值理论是把生产者当成主价的基准点,这是与评价活动的基本规则相违背的,任何商品的使用价值以及其中包含的劳动量都不应该由生产者评定,而应该由消费者评定。用罗鹏先生的话说,这叫“人际互评”。人际互评的劳动量就是“消费者必要劳动量”。“消费者必要劳动量”与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有三个不同点:①“消费者必要劳动量”是只有交换关系中才存在的。因为只有在交换关系中,消费者与生产者才不是同一个人。②“消费者必要劳动量”是与商品的使用价值不脱离的。因为消费者是根据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评定其中包含的“消费者必要劳动量”的。③“消费者必要劳动量”才是真正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因为商品社会是只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组成的,光是生产者成不了商品社会。由消费者进行评定,才是真正由社会评定。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其实只是生产者平均必要劳动量,不是真正的社会必要劳动量,

  (2)必须改造现有的剥削理论。应该看到,人际交往本来就应该相互有利。在人际交往中,一个人从另一个人那里得到好处,并不一定就是剥削,只有侵犯了别人的自然权力的时候才是剥削。在商品交换中从对方得到好处,并不一定就是剥削了对方。商品交换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另外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获得用与作为交换代价的劳动量同样多的劳动量生产不出来的使用价值。用黄佶先生的话说,商品交换不是为了互通有无,而是为了节省劳动。交换的双方都能够从对方得到更多的劳动量,是任何商品交换活动的前提,只要有一方得不到,交换活动就不会进行。如果换回来的商品中所包含的“消费者必要劳动量”不大于消费者付出的劳动代价,消费者就宁愿自己生产,也不会去交换。只有在交换中违背了平等原则,双方从交换中得到的劳动量不均等,有一方得到的较多,另一方得到较少,才有剥削。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得到的消费品中包含了比他付出的劳动代价更多的“消费者必要劳动量”,并不一定就是剥削了资本家。只有劳动者的生活水平超过了资本家的生活,劳动者才算剥削了资本家。劳动者剥削资本家的事,过去没有发生过,现在还没有发生,将来也永远不会发生。因为,资本家不会等到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到工人的生活水平以下才关闭工厂,而是只要效益下降,他早就将工厂关闭了,他就不再是资本家了,工人也因此而失业,想剥削资本家也不可能了。所以,即使工人从劳资交换中得到了更多的劳动量,仍然会受到资本家的剥削,不可能剥削资本家。既然工人不可能剥削资本家,“马克思悖论”也就不存在了。

  曹国奇先生之所以不能破解“马克思悖论”,是因为他没有看到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和剥削理论的错误,也不了解应该怎样将其纠正。曹先生对于为了纠正上述错误而提出来的一些概念,曹先生也有些不解。这并不怪他,应怪我没有说清楚。为了弥补我的过失,对曹先生提出的问题,作一些解释:

  第一个问题:关于什么是“消费者必要劳动量”?

  曹先生认为,“‘消费者评定的必要劳动量(或消费者必要劳动量)’最终是由生产方的必要劳动量+自然劳动量+技术劳动量来决定的”。在这里,曹先生有四个不了解:(1)不了解消费者是根据商品的使用价值和自己所掌握的对该种使用价值的生产手段,来评定其中包含的“消费者必要劳动量”的。“消费者必要劳动量”就是消费者为生产该种商品所必须耗费的劳动时间。由于交换的双方每一方都是对方商品的消费者,又由于双方所掌握的生产手段不同,所以,每一方都认为对方的商品中包含着更多的“消费者必要劳动”。(2)不了解自然力的作用根本不能算作劳动。劳动是人类享乐活动以外的体力或脑力的支出,自然力可以被人类所利用,但不能称为“自然劳动”。人类的“技术劳动”是为了利用自然力,所以,“技术劳动”与自然力的利用是一回事,不应该当成两项计算。(3)不了解自然力的作用通过交换以后都被看成是人力。双方在生产过程中都利用了自然力,但是,通过交换,双方都把对方所用的自然力也看成是人力,所以,双方都认为从对方得到了更多的劳动量,都很乐意进行交换。所以,“消费者必要劳动量”中根本不包含什么“自然劳动量”和什么“技术劳动量”。(4)不了解“消费者必要劳动量”与“生产者必要劳动量”的关系是怎样的,误以为“生产方的必要劳动量+自然劳动量+技术劳动量”就是“消费者必要劳动量”了。其实,“消费者必要劳动量”的确定有两种情况:①在市场机制尚未建立,消费者与社会上的生产者完全脱离的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根据自己对于该种产品的生产能力来评定“消费者必要劳动量”,这样评定出来的是“消费者个人必要劳动量”。②在市场机制已经建立的情况下,消费者是根据同类商品的最高市场价格来评定“消费者必要劳动量”的。这样评定的是“消费者社会必要劳动量”。假如,一条裤子的最高市场价格是50元,这50元是消费者用一天的劳动换来的,那么,这条裤子的“消费者社会必要劳动量”就是一天的劳动时间。假如某位消费者只花了45元就买到了这样的裤子,他就觉得很合算。消费者在完全不了解市场行情的时候,有可能以高于“消费者社会必要劳动量”劳动代价购买商品,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会以等于或高于“消费者个人必要劳动量”的劳动代价购买商品。一旦商品中包含的“消费者必要劳动量”等于消费者付出的劳动代价,消费者就宁愿自己进行生产,也不愿去购买。

  第二个问题:有没有必要指出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应该由消费者评定?

  曹先生认为指出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应该由消费者评定,是“多此一举”。曹先生这样认为,是由于他不了解以下三点:(1)任何物品都不能自己度量自己,任何人都不能自己评价自己,商品的生产者同样不能自己评定自己的产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应该由社会评定,而对于任何一种商品来说,所谓社会都是指生产者以外的人,也就是消费者。商品包含的劳动量,只有由消费者评定,才符合度量活动的一般规则,才真正是由社会评定。(2)商品是由消费者消费的,其中包含的劳动量也是包含在使用价值之中的,其使用价值应该由消费者评定,其包含的劳动量也应该由消费者评定。(3)把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看成是由生产者评定,就是离开了交换关系进行评定,这样评定的劳动量不应该是交换价值的基础。现有的劳动价值论把不是交换价值基础的东西当成了交换价值的基础,这是完全错误的。

  第三个问题:资本家买来的自然资源和技术,其产出该归谁所有?

  这个问题是很容易回答的。任何购买者都是用较小的劳动代价,买到较多的“消费者必要劳动量”。资本家也是如此。资本家为购买自然资源和生产技术而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所购的资源或技术中包含的“消费者必要劳动量”。任何有限的自然资源,其“消费者必要劳动量”都是无穷大的。任何生产技术,都是前人无穷多脑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其“消费者必要劳动量”也是无穷大的。这二者都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资本家只付出了有限的代价就将其买到了,这本来就是对全社会的剥削。用剥削来的东西进行生产,其产出应该归谁所有,这是显而易见的。可是曹先生却认为对这个问题我不能回答,这显然是一个错误判断。

  第四个问题:既然资本生产出来的东西应该归全社会所有,那么,事实上能不能做到呢?

  回答是:可以部分做到,不可能完全做到,且得采取多种方式。比如,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取消垄断,让资本家之间开展竞争,迫使产品降价,从而使全社会的人都享受到前人脑力劳动成果的恩惠;(2)劳动者组织起来,保护自己的利益;(3)运用公共权力,将从资本家那里征收的税款用于增加公共福利;(4)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发展公益事业,运用道德的力量使资本家将其所得自觉地奉献给社会。即使这些方式都实行了,仍然不可能完全做到。因为一旦完全做到了,资本家就失去了积极性,生产的发展就会受到影响,大家就都得不到好处了。在人与人的关系之中,应该的并不一定是现实的,现实的也不一定是应该的。应该与现实之间总是会有一段距离。

  我不知道曹先生对我的回答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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