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在抽象劳动度量问题上的一系列忽悠



   (注:忽悠为口语,其意为:没把事情弄明白就放过去了。)

  一、认为抽象劳动是可以度量的——在抽象劳动度量问题上忽悠的开始

  如果要问:抽象的长度能度量吗?人们肯定得说不能。因为任何能度量的长度只能是具体物体的长度,例如,绳子的长度、桌子的长度或凳子的长度。对于离开了具体物体的抽象长度——既不是这个物体的长度又不是那个物体的长度,同时既是这个物体的长度又是那个物体的长度——纵使有尺子在,你也找不着地方去量。无论你将尺子放在哪里,量出来的都是具体长度,不是抽象长度。

  同样道理,抽象劳动也是不能度量的。因为抽象劳动就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干脆就是劳动,既不是工业劳动、又不是商业劳动、也不是农业劳动,而既是这种劳动,又是那种劳动。”对于这样的劳动,纵然有时间这个尺度在,你也找不到度量的对象。往任何一种劳动上量,量出来的都是具体劳动时间,不是抽象劳动时间。不论是在农业生产中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还是在工业生产中的体力或脑力劳动,都是具体劳动。总之你没法量出一个一般的劳动时间。就像人们只能度量具体的长度,不可能度量抽象的长度一样。对所有的劳动都进行度量,也不行,因为那样做了以后,得到的不过是各种具体劳动的量罗列,仍然不是抽象劳动的量。对任何一种劳动都不量,同样不行,因为那样就是没有进行度量。

  无论是谁,要做不可能做到的事,只能靠忽悠。马克思也不会例外。如果有人看不出忽悠,那正是因为没弄明白就放过去了,也就是忽悠了。只要不忽悠,就能够看出马克思的忽悠。

  二、为了对抽象劳动进行度量进行了三次忽悠

  1.第一次忽悠——将“抽象劳动”等同于“平均劳动”。

  “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每一个这种单个劳动力,同别一个劳动力一样,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从而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第52页)

  我们可以把这段话归结为以下四句话:

  (1)形成商品价值的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

  (2)同一的人类劳动力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所以单个劳动力都是同一劳动力;

  (3)只要单个劳动力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它就是平均劳动力;

  (4)所以,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谁都可以看得出来,这样的推理根本无逻辑性可言,其每一个前提都是错误的。但是,就是靠这样的推理,“同一劳动力的耗费”即抽象劳动,竟然就被认为与“平均劳动”是一回事了。

  可是,平均劳动是许多单个劳动度量结果的平均值,只有对单个劳动进行度量之后,才能计算出来的。而抽象劳动不是计算出来的数值,而是人类劳动的共同性。把平均劳动看成与抽象劳动是一回事,显然于事实有悖。所以,即使把抽象劳动与平均劳动看成是一回事,仍然没有解决抽象劳动的度量问题。所以,这一次忽悠,没解决问题。

  2.第二次忽悠——将“抽象劳动”等同于“简单平均劳动”和“简单劳动”

  马克思写道:

  “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正如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将军或银行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人本身则扮演极卑微的角色一样(14),人类劳动在这里也是这样。它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简单平均劳动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文化时代具有不同的性质,但在一定的社会里是一定的。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经验证明,这种简化是经常进行的。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第57-58页)

  这段话包含两个意思:(1)抽象人类劳动等同于简单劳动;(2)度量了商品中包含的简单劳动,就确定了商品的价值。

  马克思只用了一个比喻,就将“抽象劳动”变成了“简单平均劳动”和“简单劳动”。这个比喻虽然只有一句话,但是,用这个比喻代替推理过程,包含的错误观念却不少,我们先把这个比喻所包含或有可能包含的思想要点罗列如下:

  (1)将具体劳动与复杂劳动等同起来(将军和银行家不仅是具体的人,也不仅扮演具体的角色和进行具体的劳动,而且,他进行的是复杂劳动。当他用将军或银行家与抽象的“人本身”的关系来比喻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关系的时候,已经将复杂劳动这个概念偷运进来,具体劳动被看与复杂劳动等同);

  (2)将抽象的“人本身”等同于社会地位低下的“普通人”;

  (3)将“普通人”进行的劳动看成是简单劳动;

  (4)将“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关系看成是“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关系;

  (5)结论:“抽象劳动”等同于“简单劳动”。

  现在,我逐一分析上述观念的错误之所在。

  第一,简单劳动是不需要任何训练就可以进行的劳动,这种劳动也是具体的。在简陋的矿井下用人力拉车的劳动不需要任何训练,无疑是简单劳动,但却是由具体的人在具体的时间内运用其具体的肌肉力进行,因而是具体劳动。因此,假定将军或银行家进行的劳动是复杂劳动,它也只是具体劳动之一种,与具体劳动并不等同。就像羊是动物之一种,它与动物并不等同一样。

  第二,“人本身”是包括将军和银行家在内的一切人的共性,将军或银行家也是“人本身”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一种表现,并不是中只有普通人才是“人本身”的表现,普通人与将军或银行家一样都是“人本身”的表现形式之一。所以,普通人并不等于“人本身”或抽象的人。

  第三,在充分进行了市场竞争的条件下,社会地位最低的(亦即挣钱最少的)人进行的劳动一定是简单劳动。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凡是能够进行复杂劳动的人,都可以为自己谋得较高的地位。在这个意义上,把“普通人”进行的劳动看成是简单劳动是对的。但是,这句话与要推出的结论毫无关系。即使普通人进行的劳动是简单劳动,仍然推不出“抽象劳动”等同于“简单劳动”。

  第四,“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复杂劳动”必须经过长期训练才能进行的劳动,“简单劳动”是不需要经过训练就能进行的劳动,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因而这两种关系不能等同。

  第五,即使不从论据的荒谬性,单从“抽象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定义,也可以看出把这二者等同起来是荒谬的。马克思指出,抽象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而简单劳动是“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同一的或抽象的劳动力,应该包括体力和脑力,可是,简单劳动力只是人的体力,至少主要是体力,因为任何能够进行劳动的脑力都要经过训练才能开发出来,并且都是有专长的。

  总之,上述比喻中所包含的思想的五个要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但却是与结论无关的。所以,用那个比喻来推出结论,纯粹是忽悠。

  3.第三次忽悠——没有看到上两次忽悠使“抽象劳动形成价值”的论断受到否定

  假定这上两次忽悠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即假定“抽象劳动”确实与“简单平均劳动”或“简单劳动”等同,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就会陷入以下两个困境:

  困境之一:“抽象劳动形成价值”这一论断被否定。因为,既然人们在商品交换的时候度量的不是“抽象劳动”,而是“简单劳动”,那么,形成“价值实体”的就不是“抽象劳动”而是“简单劳动”了。“抽象劳动形成价值”这一论断就是错误的了。

  困境之二:对“简单劳动”如何进行度量,又成为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等量价值实体或等量劳动相交换仍然无法实现。

  对于第一个困境,马克思(及其后学们)根本没有看到。所以,这个困境是被忽悠过去了。

  三、为了解决“简单劳动”的度量问题,仍然忽悠

  对于第一和第二次忽悠造成的第二个困境,马克思看到了,但是,仍然采取忽悠的办法去解决。

  怎样对“简单劳动”进行度量呢?马克思用一句话似乎就解决了。他说“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但是,这一句仍然是忽悠。

  “由社会过程决定”,这个“社会过程”是什么?显然既不是联邦议会,也不是村民委员会,更不是政协或人代会,这个“社会过程”只能是商品的交换过程。所谓“习惯”,也不是别的习惯,只能是商品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习惯。可是,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商品交换是按照“价值实体”亦即“劳动量”相等的原则进行的。这样,问题就来了:一方面,只要商品中包含的“简单劳动”量不确定,商品交换过程就不可能进行;另一方面,只要商品交换不进行,就没有所谓“社会过程”,也就不可能确定商品交换的比例,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也就没法确定。交换比例以社会过程为前提,社会过程以交换活动为前提,交换活动以交换比例为前提,这真像是“地在象上,象在水上,水在地上”。这样的论证还不是忽悠?

  如果这样的商品价值理论是正确的,那么,任何一个拿着自己的产品来到市场打算进行交换的人,都只能目瞪口呆,无所适从,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商品应该按什么比例与另一种商品交换。

  可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并没有在市场上目瞪口呆,商品交换每天都在进行。其原因在于人们没有理会马克思的那个价值理论,没有被那个理论忽悠。

  四、对于“社会过程”怎样确定“劳动量”这个问题,同样是忽悠

  关于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是怎样进行的,以及这种“社会过程”怎决定“价值实体”或“劳动量”量的,马克思有过如下一段论述:

  “交换的量的比例起初完全是偶然的。它们能够交换,是由于它们的所有者彼此愿意把它们让渡出去的意志行为。同时,对别人的使用物品的需要渐渐固定下来。交换的不断重复使交换成为有规则的社会过程。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至少有一部分劳动产品必定是有意为了交换而生产的。从那时起,一方面,物满足直接需要的效用和物用于交换的效用的分离固定下来了。它们的使用价值同它们的交换价值分离开来。另一方面,它们相交换的量的比例是由它们的生产本身决定的。习惯把它们作为价值量固定下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106页)

  为了便了分析,我把这一段文字归结为以下五句话:

  (1)商品交换的量的比例“起初完全是偶然的”;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在抽象劳动度量问题上的一系列忽悠
  (2)商品是不是能够进行交换是由“意志行为”决定的;

  (3)交换的不断重复使交换成为有规则的社会过程;

  (4)商品之间相交换的量的比例是由它们的生产本身决定的;

  (5)习惯把交换的量的比例作为价值量固定下来。

  这五句话并不都是完全错误的,其中有的不完全错误,只要经过某些修正就可以成为正确的。但是,即使作了修正以后,这几句话之间却是相互矛盾的。这几句话可以说是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的集中表述,也是这种理论的矛盾的集中表现。下面我逐句分析这五句话:

  第一句话是完全错误的。原因有二:(1)如果商品交换的量的比例“起初完全是偶然的”,那么,后来为什么不再偶然,而成为有规则的呢?由偶然到不偶然的转变的原因是什么呢?总不能无缘无故就发生转变吧?如果交换比例始终是偶然的,没有发生转变,那就没有什么规律可言,即使交换活动不断进行,那也不是重复,也不会使交换比例固定下来。可是事实上,商品交换的比例,确有规律可循,这就证明交换的比例即使在起初也不是偶然的。(2)即使交换比例是由意志行为决定的,也不是完全偶然的。因为意志行为是以某种客观的东西为根据的,这种客观的东西就是“生产者必要劳动量”与“消费者必要劳动量”之间的差距。意志只能在这二者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起作用,因而并不是完全偶然的。

  如果将第二句话改为“在商品交换比例的确定过程中,意志是起作用的”,或者“‘价值实体’在商品交换的比例的确定过程中,并不是唯一的因素,意志也是因素之一”,就正确了。但是,事实上,这句话说的是“商品是不是能够进行交换是由‘意志行为’决定的”,所以是错的。因为在事实上,“意志行为”仅仅因素之一,这个因素又是被客观因素规定的,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起作用,不是唯一的因素。

  第三句话有两点错误:(1)没有指出这句话的前提。事实上,它的正确性以交换活动的重复有规则为前提,如果交换活动的重复没有规则,这样的“社会过程”也不会有规则。在后一种情况下,这句话就不正确。(2)没有指出交换活动的规律是什么,是意志呢还是“劳动量”?所以,这句话是一句模棱两可的话。

  第四、第五两句如果不是放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就都是正确的,但是,需要加以另外的解释,即通过“消费者必要劳动量”来加以解释。将它们放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就引起矛盾。既然交换过程是由“意志行为”决定的,交换的比例怎么由“生产本身”决定?既然起初是偶然的,后来怎么又不偶然了?如果自始至终都是偶然的,怎么会形成习惯而固定下来?就打算“固定下来”了,又有什么理由认为固定下来就是“价值量”,而不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呢?如果固定下来的是人们“意志行为”,与“劳动量”又有什么关系呢?所以,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与“价值实体”或“劳动量”的关系根本没有得到证明。

  在这二者的关系没有得到证明的情况下,马克思竟然宣称“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这岂不是说了缺乏根据的话?把缺乏根据的话当成真理,岂不是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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