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七宗罪
对跨国公司在华违法行为及其成因的探析,其实也是希望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展跨国经营时能够从中获得启示改革开放初期,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违法行为鲜有所闻。但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情况的变化、中国法制建设的完善以及信息资讯传播方式的发展,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违法现象开始引起国人的注意和思考。跨国公司违法行为频发aihuau.com概括而言,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七大类型:第一类,违反市场经济正当竞争法律规定,通过商业贿赂开展不正当竞争,侵犯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2005年5月,某医疗诊断设备类跨国公司(天津子公司)由于贿赂中国国有医院医生162万多美元的行为,而被其母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罚款404万美元。2007年8月,某商业类跨国公司在华超市的七名经理级人员因涉嫌收受供应商贿赂而被我国警方拘捕。在华跨国公司类似上述情况的案例已经发生多起。一些跨国公司之所以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是因为贿赂作为一种“直接”和“有效”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具有极大的杀伤力,可以轻而易举地击败那些仅依靠正当竞争手段的实力强大的市场竞争对手,因而为部分跨国公司所“青睐”。有数据显示,中国在最近10年所调查的腐败案件中,有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另外,据南开大学法学院调查,商业贿赂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许多行业都存在,其形式也越来越隐蔽。被调查的一半以上的跨国公司表示,为开拓市场,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给回扣”俨然已成为许多跨国公司竞争的法宝,跨国公司在华贿赂行为正呈日益增多之势。商业贿赂行为轻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第二类,违反产品质量法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最近,某在华跨国公司生产销售的化妆品被发现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成份而被媒体曝光。作为行业著名跨国公司,按说其产品信誉应该高于一般企业。但为什么还会出现质量问题呢?原因在于,许多在华的跨国公司对其产品质量都实行“双重标准”,他们在本土都采用极高极严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向社会保证其产品不含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然而,为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一到中国他们就降低标准要求,忽视中国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上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在华跨国公司形象遭受严重负面影响,长此以往,也必将损及跨国公司自身的长远根本利益。第三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屡触环保红线,侵犯中国生态利益。2008年1月10日,四川省环保局通报了某跨国公司在华环境违法的调查处罚情况,明确要求该公司现有的六条生产线全部停产,所有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并不得对外排放。实际上,近年来在华跨国公司屡触环保红线的现象十分普遍,仅去年一年,国家就曾对环保问题重点突出的130多家在华跨国公司进行过事后督查,但至今仍有三家公司不过关。第四类,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无视、侵犯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近期某餐饮业在华跨国公司对兼职员工支付的工资低于中国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某著名体育运动鞋类跨国公司因存在使用童工现象而被曝光。近年来,在华外资企业违反劳动法的现象非常严重,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仅对广东省的外资企业所做的调查,其统计数字十分令人担忧:1/4的员工不能按月领取工资;50%以上的工人被迫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62%的工人一周工作7天;1/5的人经常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搔扰;半数以上的工人的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据《工人日报》报道,在广东某市外资企业打工的工人,仅1998年一年,就被机器切断了10000只手掌或手指。在一些在华跨国公司里,劳动保障得不到实现的情况时有发生。第五类,违反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偷漏税现象严重。近来,某化妆品类跨国公司在华企业因偷逃税款而被罚补交了8000多万元的税款。据一位国税部门的负责人透露,目前在中国境内的40多万家外资企业,有60%以上的企业账面亏损,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事实上不少外资企业实际处于盈利状态。有调查显示,一些在华跨国公司千方百计利用非法手段每年偷逃税款多达300亿以上,跨国公司在华偷漏税的严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第六类,违反工会法,阻挠建立工会,侵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近期,某商贸流通类在华跨国公司发表声明,称该公司未建立工会并不违法,因为中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建立工会须出于自愿而非强制性要求。这意味着该公司已是在公开拒绝建立工会。但实际上,中国法律是以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最高原则,在华跨国公司如此声明,实质上是拒绝本地化和融入中国社会,有悖于中国立法精神,中国工会法第三条即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七类,违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侵犯我国企业的合法专利权、商标权等,甚至处心积虑地“合法”侵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最近几年中国中集集团、正泰集团等企业被在华跨国公司专利侵权案,再如某跨国公司恶意抢注中国海信集团“HiSense”商标纠纷案等。跨国公司的上述“或明或暗”的侵权行为为中国企业敲响了警钟,应当引起中国政府和企业对依法合理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重视。但当前中国企业在维护自己知识产权方面已远远落后于西方跨国公司。据专家调查,从1990年代开始,在中国开展业务的跨国公司就已开始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利用专利与技术标准等知识产权规定。在中国跑马圈地,布设雷区、陷阱,特别是根据中国对外公布的各个五年规划,提前向中国和其母国大量申请“合法”专利,以达到实现其长期独占专利权的目的,迫使中国企业不得不每年花巨资购买某些跨国公司的“专利使用权”。一些跨国公司在国内外恶意抢先申请注册我国企业可能使用的商标,其目的是实施所谓“积极”防御策略,提前控制中国企业即将进入的国内外市场,防止中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使用惯有的商标或品牌去推广产品,从而增加中国企业开拓市场的营销成本,大大削弱中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多种因素导致违法之所以形成跨国公司违法的情况,是由于跨国公司和中国国内两方面的因素所致。首先,从跨国公司方面来看,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为追求利润导致跨国公司不惜违法。资本的本质是追求利润,因而以最小的成本追求最大的利润是跨国公司最主要的目的。跨国公司不远千里、万里来到中国的目标就是为赚取巨额利润。应当承认,跨国公司来华之后,在融入中国本土化的过程中,也把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引入中国,提出企业必须成为负责任的企业公民,应当依法诚实经营、公平竞争和人性化用工等。但部分跨国公司却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置东道国法律和企业社会责任于不顾,为降低成本,实行经营上的“双重标准”,本土一套,在华一套,做出大量的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笔者认为,我们对跨国公司来华逐利不应妄议,但对其违法行为却不能漠视。我们应当通过引导、宣传和沟通,使跨国公司认识到:随着世界范围内打击市场违法行为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深入,我国相关法律日益健全,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被剥夺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格。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尽管能得一时之利,但其早晚必被发现,由此跨国公司在华的长远利益将严重受损,甚至可能失掉整个中国广阔的市场。在华跨国公司作为引领世界经济潮流的现代化大企业,应当成为遵守中国法律的模范企业,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成为依法经营、注重环保等社会效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现代企业典范,成为中国法制社会的建设者、维护者,为推动中国的良性市场竞争做出应有的贡献,才能赢得中国政府、民众和市场的长久青睐,获得在华持续发展。现在,许多跨国公司已经认识到了上述问题并采取了切实行动,自觉地发起针对公司本身的自查行动,清除违法现象,以期重塑其在华的积极、正面形象。其次,从中国方面来看,中国国内存在的诸多因素也是诱发跨国公司在华违法的重要因素。一是,无须讳言,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仅仅是跨国公司有违法行为,中国内资企业的上述七类违法行为甚至更为严重,起到了经济学上所说的“打破第一扇窗”的效应。客观地说,正是内资企业的大量既存违法行为在先,将来华的跨国公司置于一个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才致使某些跨国公司在融入中国本土化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双重压力下,不得不干起违法的行为,这也是“近墨者黑说”或“入乡随俗说”存在的原因。二是,我国对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方面的考核机制非常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对于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地方保护主义,这是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违法行为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地方政府面临着发展经济的干部考核压力,为了确保拥有所谓“良好”的招商环境吸引并留住外资(特别是大型知名跨国公司),拉动地方经济总量,提升经济质量,一些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采取了较为严重的地方保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制定政策加以“保护”的迁就态度,就成为了常态。如中华全国总工会所作的《工会法执法调研情况汇总》显示,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GDP增长,重资本,轻劳动,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存在明显的政策性违法现象。如某些省市的“土”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五年内可不参加社保”、“执法检查要经过某些机构甚至政府领导批准”,给企业挂免检“金牌”、为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司开“绿灯”等等,这些“土”政策明显地违反《工会法》,且涉及面广,对职工权益的维护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三是,中国的法律执行力度薄弱。这也是导致跨国公司违法的原因之一。一段时期以来,在中国有些地区,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监管查处力度往往很弱,甚至故意“放任不管”或仅缴纳少量罚款了事,导致一些地区市场竞争秩序混乱,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违法企业有利可图,形成了变相鼓励在华跨国公司违法的执法环境。毫无疑问,由于在华跨国公司一般都是通过在中国注册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展经营,该子公司为中国法人,其在中国发生的违法行为,亦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以上文所述的某跨国公司天津子公司商业贿赂案为例,在其被母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罚款404万美元之前,其违法行为在中国一直没有被发现查处,直到其在华商业贿赂行为被母国政府处罚,该公司在中国的行贿问题才暴露于众。上述跨国公司天津子公司在中国行贿长达11年,竟然没有被公安、检察、工商等部门发现,甚至在其母国政府调查处理之后,也没有见到中国相关部门采取何种有力措施。再如,中国对在华跨国公司造成的水环境污染,一般只罚几万元,这对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来说,相比投入巨资做到环保达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截至目前,我国对在华跨国公司的诸多违法行为大力处罚的案例也较少看到。在中国加入WTO长达七年之后,我们应当进一步强化完善有关市场经济秩序监管的执法体制建设,特别是要遵循内外资平等待遇的原则,依法加大对包括在华跨国公司在内的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采取正面引导和惩罚儆戒的两手措施,减少企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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