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业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税收负担重,税种选择不够合理
1.金融机构总体负担偏重
从现行税制来看,对金融业征收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对金融资产征收的税收主要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股息所得税等。
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和美国研究中国经济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通过分析金融企业的纳税占其总收益的比重,可以算出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在65%-75%,金融业税收负担由此可见一斑。
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的税收负担也是偏重的。
根据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测算,金融业的整体税负情况是:盈利综合税负率(企业实缴各税之和与企业税前利润总额的比例)为101.75%,可支配收入综合税负率(企业实缴各税之和与企业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为55.39%。横向比较来看,同样征收营业税的其他行业除了建筑业的盈利综合税负率和可支配收入税负率与金融企业基本接近外(分别为102.79%和53.74%),其他行业的税负明显低于金融业,如邮电通信业的盈利综合税负率和可支配收入税负率分别为45.42%和38.34%,交通运输业分别为43.69%和36.76%,文化体育也分别为45.07%和35.34%。
在公共财政体系的大背景下,稳定、安全的金融体系是准公共产品,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进行干预和调节,以保证合意数量和质量产品的提供,维护国民经济健康平稳的运行。如果因为不恰当的税收政策造成了金融业运行出现的了不稳定不安全因素(如过度从事高风险业务,无力进行自我积累等),政府事后进行干预财政付出的成本就要大得多,结果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各国在设计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时,都注意到要避免征收过高的税收,已成为金融业税收设计的一般原则。
2.营业税税负偏重,实行营业税存在一定弊端
①目前,金融企业缴纳营业税的税率为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行业税负测算结果,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负分别为5.2%和5.8%,不仅高于其他行业,业大大高于4.0%的营业税平均水平。其原因在于:
金融业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而不是按照净额(即差价)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所以,金融企业实际上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收负担。
金融企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如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被记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一、金融业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税收负担重,税种选择不够合理
1.金融机构总体负担偏重
从现行税制来看,对金融业征收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对金融资产征收的税收主要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股息所得税等。
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和美国研究中国经济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通过分析金融企业的纳税占其总收益的比重,可以算出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在65%-75%,金融业税收负担由此可见一斑。
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的税收负担也是偏重的。
根据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测算,金融业的整体税负情况是:盈利综合税负率(企业实缴各税之和与企业税前利润总额的比例)为101.75%,可支配收入综合税负率(企业实缴各税之和与企业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为55.39%。横向比较来看,同样征收营业税的其他行业除了建筑业的盈利综合税负率和可支配收入税负率与金融企业基本接近外(分别为102.79%和53.74%),其他行业的税负明显低于金融业,如邮电通信业的盈利综合税负率和可支配收入税负率分别为45.42%和38.34%,交通运输业分别为43.69%和36.76%,文化体育也分别为45.07%和35.34%。
在公共财政体系的大背景下,稳定、安全的金融体系是准公共产品,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进行干预和调节,以保证合意数量和质量产品的提供,维护国民经济健康平稳的运行。如果因为不恰当的税收政策造成了金融业运行出现的了不稳定不安全因素(如过度从事高风险业务,无力进行自我积累等),政府事后进行干预财政付出的成本就要大得多,结果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各国在设计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时,都注意到要避免征收过高的税收,已成为金融业税收设计的一般原则。
2.营业税税负偏重,实行营业税存在一定弊端
①目前,金融企业缴纳营业税的税率为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行业税负测算结果,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负分别为5.2%和5.8%,不仅高于其他行业,业大大高于4.0%的营业税平均水平。其原因在于:
金融业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而不是按照净额(即差价)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所以,金融企业实际上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税收负担。
金融企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如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被记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金融企业营业税原则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以商业银行为例,当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后,在合约期内,不论是否受到债务人的还款和利息,都要记入应税收入。由于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比率较高,应收未收利息所占比例较高,对此需要动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导致银行实际税负提高。
②金融业实行营业税本身存在的弊端。
造成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完整。根据增值税的特点及国际经验,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应该包括所有创造是实现价值增值的领域。在我国增值税的覆盖范围是整个工业生产领域和商品流通领域,以及一部分劳务领域,而对金融业等少数行业仍然征收营业税,不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使增值税链条中断,发生重复征税和税收不公问题,同时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
营业税无法实行退税,从而使出口型业务不能享受到零税率,削弱了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金融业推行走出去战略和参与国际竞争。
金融机构实行营业税不符合国际惯例。按照国际惯例,大部分国际对金融业不征营业税而征增值税,如欧共体国家。我国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给金融业与国际接轨带来了困难。
3.所得税税率偏高,存在不合理规定
①所得税税率偏高。一方面,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是1994年开始实施的,而近年来,世界各国特别是我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所得税税率普遍呈现下降趋势。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虽然略低于一些发达国家,但已经高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巴西(15%)、韩国(28%)、马来西亚(28)、俄罗斯(24%)、泰国(30%)等,也高于英国(30%)、澳大利亚(30%)、加拿大(25%)和新加坡(22%)等经济发达国家。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企业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比较低,如果将20%左右的不良资产考虑在内,国有商业银行实际上是亏损的,在此条件下,33%的所得税税率明显是偏高的。
②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但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于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如工资支出、坏帐准备的提取和业务招待费等。在工资扣除方面,按照现行标准,每人每月扣除1600元,最多可浮动20%。对于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企业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金融企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较高,因此,工资扣除的限制对金融行业的税负影响较大。加之此项规定仅适用于内资金融企业,外资金融企业的工资支出不受任何限制,不仅加重了内资银行的负担,也不利于内资企业引进人才。
4.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税制不合理
①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其他国家相比,45%的最高税率已经显得过高(如美国38.6%、日本30%、巴西25%、印度30%、马来西亚30%)。另一方面,税前扣项目少,费用扣除标准又偏低,致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总体偏高,税负偏高间接地提高了金融企业的人工成本,从而影响了金融企业的竞争力。
②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扭曲投资流向。当前,我国对个人投资者从事金融产品投资所实现的受益征税。对个人的存款利息和对从事证券(不包括国债)投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证券转让所得则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基金中取得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许多优惠。对于一部分投资收益征税,另一部分投资收益不征税或实行税收优惠本身有失公平,会扭曲投资流向,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5.内外资实行两套税制,税负不公平
①从流转税看,目前,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按利差征税。从表面上看,内外资银行的政策是一致的,但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为主,而且中间业务发达,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40%——50%,所以,外资银行的实际税负要远远低于内资银行。
另外,我国对设立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又一定期限内营业收入免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内资金融机构则无此项优惠。
②从所得税看,由于内外资金融机构适用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两者收入的确定、成本费用的扣除都不一样,切外资银行的优惠较多,因此,外资银行税负要比中资银行轻。
收入确定和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区别很大。如内资银行按照提取呆帐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核销的呆帐先冲减呆帐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外资银行则可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金,外资银行享受的待遇大大优于内资银行。
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外资金融机构享受的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内资金融机构基本都享受不到。如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资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和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内资银行则无此优惠。
③内资金融企业除缴纳房产税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金融企业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金融资产税收不健全,亟待完善
1.金融资产税收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尚无完整系统的金融资产税制,且相关政策的制定权宜性也较强。无论是金融资产的发行、交易、持有和转让,还是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金融利得,都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税收体系予以调节。以证券税收为例,由于证券市场的广泛性决定了对证券市场的调节不能仅依靠某一个或某几个税种,要依赖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完善。而当前证券税收在税种设计上不完整,各税种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严重影响了证券税收作用的发挥。
2.不能有效体现公平原则。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论交易额大小、持有时间长短均按同样的税率征税,必然导致税负不公,一方面增加的税收成本,同时也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只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使不同类型的证券面临税收歧视,不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在证券所得税方面,对个人所得股息、红利等一律征收20%的税,提高了低收入者的边际税率,限制了公平分配作用的发挥。
3.股息收入存在重复课税。按现行税制,股票投资所分得的股息、红利,需列入企业应税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实际上,企业的股息与红利均是在企业所得税后分配,对投资者所分得的股息与红利再征收利息税或所得税属于重复征税。不同类型的股份待遇也不尽相同,对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股东所分得的股息和红利不再征收所得税,不存在重复课税问题;若企业或机构投资于流通股时,实际运行中,大部分上市公司在对该类股东发放股息前均已代扣代缴此税,因而存在重复课税问题。对个人投资者来说,由于在分得股息或红利时需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实际上也是重复课税。
4.税率过高。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0.2%,再加上对交易行为双边征收,投资者每次交易的印花税负担实际为0.4%。横向比较,这一比例也偏高,为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目前各国均在大力下调证券交易所涉税赋,免征或者减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或证券交易税,并对资本利得税按持股期限予以区别对待,以鼓励长期投资。但在我国,税收是构成证券交易成本的核心,占了交易成本的一半左右,证券交易税收负担偏高可见一斑。过高的税收会导致资金流出,影响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同时提高了资金交易成本,导致资金回报率下降,影响证券市场发展。
5.效率低下。与我国不健全的金融资产税制结构相衍生的就是金融资产税制的低效率,缺乏足够的调控力度。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比较窄,许多证券品种的交易没有纳入课税范围之中,不仅弱化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行为的调节作用,而且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同时,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固定比例双向征收,不仅对证券级差收入缺乏应有的调解,而且导致税负过重。
(三)部分金融领域的税收制度不完善
1.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尚需完善。一是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投资抵免等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在回租业务过程中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如重复课征营业税。
2.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政策有待研究制定。当前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政策规定还仅限于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其他还是空白。税收政策的缺位不但造成税收流失,而且不利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健康发展。
3.金融信托税收制度基本空白。在金融信托方面,只是在1998年后对投资基金税收问题作了一些简单的规定,加快制定金融信托方面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是促进金融信托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完善我国金融税制的政策建议
面对当前我国金融业税制存在的问题,金融业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客观要求,结合金融业本身的特点,通过改革,使金融业税收制度和政策更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保证和促进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不断增强活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
(一)金融机构税收改革
1.流转税改革:结合我国金融机构的特点和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将金融业流转税改革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一定时期内逐步降低营业税税率,同时完善有关具体规定和政策;二是取消营业税,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的课税范围。
2.所得税改革:按照我国所得税制改革的同一部署,降低金融机构所得税税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完善相关具体政策和规定。
(二)金融资产税制改革
1.建立科学完善的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包括对金融资产的发行、交易、持有和收益在内的各个环节合理征税。
2.合理扩大税基,对不同金融资产都应课税,一视同仁,适当降低税率,减轻纳税人负担。
3.根据不同金融资产发展的不同情况,通过政策加以适当的调节和引导,促进各种金融资产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