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试论知识产权经济的划分标准



中国科学院“中国现代化研究中心中国现代化战略研究课题组”关于“世界经济形态的变迁”的研究认为,每个经济时代都包括起步、发展、成熟和过渡的四个时期。由于“知识经济化、经济全球化和经贸规则国际化”趋势明显加快,跨国公司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全球化布局,如果没有世界重要经济体(例如中国、东盟、印度、南美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参与,知识经济在一个或几个发达国家实现的可能性受到严重挑战。事实上,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生产要素和资源可以在国际间快速流动,信息、知识产权、人力资本等因素对于国家、产业和企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仅按照世界最高生产力水平国家的变化来划分和预测知识经济时代的时间轨迹是不严谨的。

在知识经济的孕育、过渡、发展过程中,信息、知识和各种智力成果是战略性资产。由于我们生活在一个经济全球化和日益互联的世界,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无处不在,信息、知识、艺术成果、文学创作、发明创造的传输以及人才的流动更加频繁,这种“流动”成为现代经济运行中最难掌握的一种规则和艺术。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独特的知识和深刻的认识都只有在你掌控之内时才算得上战略性资产。一旦你失去了对它们的控制,它们的竞争价值就会减少,甚至消失殆尽。即便是代价高昂的商业信息也可能因为保护上的疏忽而变得一文不值。而在市场制度、人文环境仍然欠缺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知识经济从本质上来说成为一道可望而不可及的流动着的“海市蜃楼”。克里斯多佛·派克认为[i],“无形垄断以知识经济模型为基础,但将超越并最终摒弃知识经济。因为知识经济给单纯(即未加保护)的信息和知识赋予了太多的经济价值。无形垄断新经济把信息、知识和深入的洞察看作是流动性资源。在这个日益网络化、数字化的世界中,这些流动着的资源是难以束缚且容易流失的。但无形垄断通过知识产权把这些以独特知识、信息或深刻洞察为基础的创新优势固定下来,从而保护了差异化的技术、商标、设计或作品内容。因此可以说,无形垄断把握了知识经济的内涵,并把它从一个流动、脆弱的存在形式中带入了一个明确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由此看来,OECD关于知识经济的概念只是宏观的、广义的,即使在现阶段的发达国家,有关知识经济的描述和应用也是不完全准确的。

道格拉斯·诺思在其《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ii]一书中,从现代经济学的理性选择假定出发,运用交易成本、公共产品、相对价格等分析工具,构建了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在内的新经济史学理论体系。该书集中表述了这样一个中心思想:由于人类受其自身生产能力和生存环境的约束,只有通过交换即交易这一基本活动获得经济效益和安全保障,而产权是交易的基本先决条件,产权结构的效率引起经济增长、停滞或经济衰退。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科斯的产权理论认为(1937,1960),“在交易费用为零时,只要产权初始界定清晰,并允许经济当事人谈判交易,就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认为,“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现实的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其内容由经济关系所决定”[iii];“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财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iv];“财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组权利,除了所有权外,还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和不可侵犯权”[v]等等。可见,诺思、科斯和马克思都用财产权或产权及其经济制度来解释长期经济增长和人类社会的演进,对我们研究知识产权经济富有启示意义。

表5 经济形态的分类标准

 

如果我们从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的占有角度来划分经济形态,我们会得出奴隶社会、农业社会、资本社会和知识社会,与之相对应的经济形态主要是奴隶经济、农业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和知识产权经济。不同的经济形态下,人们对财富的占有形式是不相同的。在知识社会中,知识产权的占有成为对生产要素和财富的主要占有形式(表5)。

在奴隶制社会,奴隶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奴隶主通过对奴隶的人身控制,强迫奴隶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其劳动产品除了维护奴隶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外,全部为奴隶主所占有,以满足其奢侈生活的需要。

在封建制社会,地主、庄园主通过对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控制,并向农(牧)民收取地租,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和部分产品的初步交换。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形态主要是自给自足的、封闭保守的和以简单再生产等为特征的自然经济。因此,那些占有较多奴隶、地产的奴隶主、贵族、庄园主和地主们,控制着自然经济的命脉。

私人产权制度的出现促进了自然经济的发育、发展、繁荣,并逐渐产生了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直接以市场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即通过商品、货币关系实行等价交换,这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主要通过市场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等来引导资源的流向,合理分配资源,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工业化、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可见,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通过对资本以及其它有形资源的控制,从而掌握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主导权。

然而,在知识社会中,知识等无形资源成为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国家、区域的繁荣和产业、企业的竞争优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越加依赖创造、管理、运营和保护知识的能力及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只有拥有对知识以及其它无形资源的实际控制权,才能真正享有对知识信息、艺术成果、文学创作、发明创造等智力劳动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因此,知识产权成为知识社会和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试论知识产权经济的划分标准

由此,一种新的经济形态——“知识产权经济[vi]”应运而生。但是知识产权经济既不是知名度很高的知识经济,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信息技术(或网络经济、信息经济)和高新技术;她既与知识经济相关,又与知识经济不同,更与传统经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等)相距甚远。知识产权经济不仅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范围、目的和分析方法,而且知识产权经济还应该有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如知识产权经济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知识产权各领域的产业发展研究、知识产权运营模式、知识产权优势理论、知识产权经济发展战略、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等,这些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可见,产权——对(有形或无形)财产(或资源)的控制权、垄断权或排他权——是各种经济形态的本质特征,是分析和把握长期经济增长和人类社会演进的关键。


[i]  克里斯多佛·派克著,彭智、任心慧译,《暗战——无形垄断再造企业优势》,中国铁道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

[ii] 道格拉斯·C.诺思著,厉以平译,《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商务印书馆, 2005年10月1日。

[iii]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2页。

[iv]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608页;第13卷,第8-9页。

[v]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440页;第25卷,第674页。

[vi] 郭民生,“论知识产权经济”,《经济经纬》,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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