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一部法律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一般就会表决通过。但在本月24日至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争议中的物权法将迎来四年来的第七次审议,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七审的法律草案。去年因巩献田一封《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而直接令该草案审议进程放缓。而在在几天前巩献田再次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公开信:《关于第六次审议后的〈物权法(草案)〉仍在五个重大原则问题上违反宪法必须认真修改的意见》。关于巩献田先生的某些认识我是支持的也有写东西我是颇不能够赞同的。这篇文章就是用来谈我同巩先生的异同的。
先来谈谈同罢:
同一、 巩献田在接受广州日报采访时这样表达他的饿观点:国有财产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艰苦奋斗,辛勤劳动所创造的宝贵财富,对于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是防止国有财产流失的根本保障。这点是我认可的,我在价值中国上发布时间为2006-05-21 12:29的一篇文章就表达另了相同的看法:
在同张维迎教授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论商榷一文里我谈到国家对企业产权控制的可行性,在这里,我将试图以我的理解谈谈对国资委的看法.我认为国家将国有资产委托是必要的,所以国资委的存在也就存在他的必要性了,但国资委的存在他首先的正视自己的身份:
一:他只是受托方.这里首先有个问题,那向其委托的主体是国务院呢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果将国家机构降格处理,那么人大更象股东大会,国务院更应该是经营集体,因此我个人认为国资委应该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国务院负责和报告工作才对。
二:国资委的角色定位更多的应该是接受人民理财委托的共同基金管理人,而不是行政权利部门。
见我的博文:乱弹经之国资委的定位 http://pierrehanson.aihuau.com/showarticle.aspx?id=31740
同二: 巩献田这样说:草案也与吴邦国委员长去年9月26日关于进一步修改物权法草案所强调的原则精神相背离。吴邦国指出,修改物权法“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法律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与西方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制定我国的物权法,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要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对我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显然他是支持这一观点的。
我在我的文章:同张维迎教授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论商榷里这样说道: 张的更多理论来源于以科斯为首的制度学派,他们的观点的基础是效益为核的。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确在这点是有其先进性的和可资借鉴的地方的,也就是说我们至所以进行企业的产权改革目的就是旨在于企业本身效能的最优化~资源配置的更优化~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但是现在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是:关于这点真的只是如张先生的观点一样,要实现这点就只有将中国的国家所有的企业全部民营一条道途吗?张是在西方接受的教育,他的观点也自然的免不了西方思维,这点我们是可以理解和同情的,但一味的脱离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民族特性中国所处的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性这些问题,而一味的谈全部的民营化这个概念,我的担忧很甚于当年五常君带着他们的休克理论。见http://pierrehanson.blog.hexun.com/3317611_h.html
但巩献田的其他的饿观点我就颇不能够赞同了:
巩献田说:把物权主体和市场主体混淆了,把作为保护者的国家和被保护者的集体和公民并列在一起了,这就变成了没有主体的活动和没有人的行为。这不是迎合“私有化、市场化、国家和政府职能最小化”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吗?按巩先生的饿逻辑:难道“公有化、计划经济化、国家和政府职能最大化才是和理的吗?”巩献田一直认为的,根据宪法第12条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物权法中应当规定:对于侵犯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责任追究不受时间限制。否则,就会使那些侵吞公共财产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时间之后将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变为合法的私有财产,应负的法律责任也就自然免除。
但问题在于“社会主义”在现阶段的成立于否本身就存在问题: “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的性质不是由他的上层建筑的表述为依归的,而是以其当时所处的时代的社会的生产力和与其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为依归的.这里有一个例子:英国的政治结构在很大程度带有明显的封建色彩,但我们不能因为他的政治组织结构而将他归为封建社会形态,因为他的生产力和他的生产关系已经决定他的的社会性质 那就是他是也只能是资本主义社会. 而至于中国是不是社会主义,关于这一点我从来都没有怀疑过,因为社会主义这个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存在多种表述的可能,但如果是以马克思主义注意我这里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而不是以后的所谓的包括列宁主义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来看:那么我们对于现在的社会尤作为社会主义性质去批判这本身在我看来是值得去怀疑的,因为当前的社会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关系表明,这种论述是牵强的,因为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注意我在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是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的.)必须是基础于高度发达的生产力的基础是上的.综合当前的社会生产力的实际,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当前的社会生产力及与他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关系已经决定了,当前的社会性质,那就是只能是资本主义社会这么一个实际. 至于中国当前的实际,在我看来,更具有国家资本主义的特征. -事实上这种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已被人当做国家社会主义在使有,当然布伦坦洛的国家社会主义本身就是一种极端主观唯心资本主义的表现.也正是因为主观唯心主义本身的局限甚至可以说是反动性,也就决定了国家社会主义他本身的反动性和对于社会及社会发展的反动性. 也正是因此在很早以前我就说过,社会主义特质的决定权不在上层建筑本身的表述,而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本身.这是我的观点,但我想这也应该是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观点. ”见我的文章http://pierrehanson.aihuau.com/showarticle.aspx?id=47293也因此我的理解是当前我们的任务为什么不是社会主义革命更不是社会主义建设,所以在确定我们的任务时,必须认识当前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也只有理清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如今所处的状态,我们才能科学的分析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关系,才能懂得如何去估计现在的经济形式和现在的政治形式,并且以此来观察当今的社会主义运动,并且以此来科学的制定我们的任务.在这方面我始终强调一个阶段论,马克思在他伟大的的《资本论》的序言中曾经做过这样的描叙,他说社会的发展实赖于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时,自然会引发生产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自然包括:法律、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
哈耶克,一个反马克思的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却也发出了同样的观点,他在他的伟大的《通往奴役之路》和〈致命的自负〉两书中都明确的表述了他的饿观点:法律、市场、语言等等,都是一种”自发的次序,他们都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人类设计的东西。我们没有把这个问题解决好就容易犯在这里我们仿佛可以给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法律本身是一种“自发”行为,它不是人类可以设计的。如果不正视这个阶段,不正视这个阶段存在的现实,我们的所有的行为都会反自然的规律了。这就会闹拔苗助长的笑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