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显然是一个悖论:一个是关乎企业发展甚至生存的商业机密,是企业的根本利益之关键所在;一个是私人通话秘密,作为个人隐私而受到法律保护。当商业机密被泄露而员工对外通话成为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时,作为企业该如何做?
最近,惠普因为深陷“电话门”事件而麻烦不断,曾经以铁腕手段赶走卡莉的邓恩最终也不得不提前结束自己的职业,为该事件承担责任。当然,公众对于邓恩似乎是一致的指责:因为她动用了不适当的手段,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那么,回过头来说,作为一个高度市场化的企业,面对的是高度市场化的激烈竞争,商业秘密不仅关乎企业的利益,甚至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因此,如果把企业比做一个人的话,那么,企业的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似乎并不亚于个人的隐私权。
对于邓恩来说,泄密事件发生之后,最重要的就是查找“元凶”。她通过调查公司进行调查,本是很正当的事情,问题就出在“手段不恰当”。而事实上,要通过其它手段来查找并不太容易,因为需要证据,显然通话纪录是最有效的证据。但是,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违反法律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由于涉及个人隐私而要遭到道德谴责。因此,这样的手段实不可取。
那么,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已经无法挽回。关键是在于如何来防范泄密事件的再次发生。在如何防范上固然要考虑制度方面的原因,但是,更重要的可能是作为员工的道德约束。因为再严密的制度总有疏漏的地方,或者说制度永远是死的,而人是活。另外,即使在企业的时候可以保密,但是离开企业之后是否能够保密就是一个问题。离开企业之后的约束则主要来自道德上的。因此,制度的规范只是一个有形的约束,而无形的约束是如何来建立一个员工与经理人的道德规范体系。也许,这甚至比制度更为重要,比如如今正在建立的诚信评价体系。当维护企业的利益和保守商业秘密成为一种接受广泛公众的监督的自觉行为标准的时候,商业道德才能成为真正有效的“防火墙”。
事实上,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甚至不比个人隐私小。因为个人隐私是作为个体的,而商业秘密则属于多数人的秘密,或者说,这些秘密对于公司来说是商业秘密,而对于个体来说,又何尝不是个人秘密?因为,它只是少数人的秘密。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也应该对泄露商业秘密者进行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同时也确保了双方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