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评“穷人的信用不比富人差!”
据报道,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授予给了孟加拉国的穆罕默德·尤诺斯和由他创办的格拉明乡村银行,以表彰他们为穷人创造经济和社会发展机会。据认为,尤努斯的突出贡献在于,他将小额信贷发展成一种和各种文明和社会中贫穷做斗争的重要工具,特别是帮助贫穷的妇女提高生活水平。
尤努斯获奖这件事本身已经表明,以穷人为对象开展信贷事业,这可以是一件异常艰难的工作。然而郭松民却在十月十六日的《羊城晚报》上撰文指出:“尤努斯博士完成了一个伟大的经济学证明:穷人的信用不比富人差!”这真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但笔者不得不指出文章作者那隐然可见的哗众邀宠之用心,因为“穷人的信用不比富人差,”这是一个典型的伪命题。
一个人是否讲信用,这可以归结为道德问题;道德高尚与否,这与特定的人群或阶级没有任何关系——你总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人群中同时找出道德败坏者和品格高尚者。人们应该认真思索的是:为什么有人会遵守道德,而另一些人则不?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法律和道德,两者同属于特定社会的特定制度——前者被称为“硬约束制度”,后者则属于“软约束制度”(参阅拙著《经济选择的秩序》,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一切制度都是用来约束人的行为的。“硬约束”制度的意思是说:必须遵守、不得违反,一旦违反了则必须受到相应惩罚;其典型的制度形态是法律。“软约束”制度则是就惩罚措施在手段和方式上的特点而言的:某些“出格”的行为未必能受到惩处。
思考制度问题可以从两个方向着手:首先,制度是必需的吗?这个意思换句话说就是:人一定倾向于违反制度吗?其次,什么样的制度才有效率?这涉及制度的结构问题。
可以设想,人类如果取消一切制度,那会是一种什么状况呢?欧洲启蒙运动学者霍布斯指出:这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钱钟书曾指出:“顾古来修身所主张,实谓人乐为者多非善事,而事之善者每即人所恶为,故人之所应为当为辄反于其欲为愿为,甚且非其所能为可为。” [1]可见,人天然地倾向于违反制度,这也是制度存在的全部理由。
如果人违反了制度必定会受到相应惩罚,并且所承受的痛苦总是大于违反制度带来的好处,那么可以想象,这个制度必定会得到全面遵守。因此,为了使人们遵守制度,一个重要的制度设计原则就是:任何制度都必须辅之以相应的惩罚规定。但现在的问题是,要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并在何种程度上违反了某项制度,其间是存在(交易)成本的;在多数情况下,这个成本是如此巨大,以至于相应的制度根本不可能形成或建立。于是,一切社会总必须求助于道德来填补法律制度必然会遗留的空白。实际上,道德和文化(道德属于文化范畴)是一切社会中根本的、基础性的制度构成。
但道德和文化要真正发挥规范人们行为的制度性作用,仅有某种说教(行为规则)是远远不够的;它在结构上仍然必须要有相对应的惩罚机制才能真正发挥制度的作用。这个惩罚机制不是别的,正是宗教。宗教的存在是一切社会的道德文化发挥制度作用的根本原因。
宗教一词的拉丁语为religare,意为“捆绑在一起”。当人们把文化习俗与信仰、恐惧、心理实验和误解以及神秘的仪式“捆绑在一起”时,宗教生长了起来[2]。高级宗教与原始宗教(巫术)的区别是:巫术是直接功利的,是用来祈福、诅咒或达到某种目的的神秘手段;宗教则运用说理的方式阐释某种行为规范和伦理原则。因此说理和教化是宗教的根本特征:基督教以亚里斯多德哲学为基础,印度教以古印度哲学为基础,而印度佛教与老庄哲学的结合则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宗教流派——禅宗。
世界上不同的宗教之间存在诸多重大的不同,但在以下方面是共同的:规定和阐述了社会的伦理原则和行为规范,界定了善恶的分野,并且都设置了一个无所不知、无所不晓、无所不能的存在,时刻不离地监视着每一个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甚至其思想和意念。凡行为甚或思想有悖于教规戒律或道德的作孽者,都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或现报于当今、或远报在来世;近者仅及其身、远者延及后代;或下炼狱受尽折磨、或于来世变作牛马以赎其罪孽。我国先民把违法行为称为犯罪,把违背道德的行为叫做造孽。对待犯罪者有刑法,对待造孽者则不仅有道德羞辱,更有“十八层地狱”在那儿候着,并且“若要不知,除非莫为”,人们头上的神明竟然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作为一种心理威慑,在宗教观念和行为的强化下,这类观念已化为一种潜意识深藏于人的内心。在一切民族,这种超越性强制力已经成为一项悠长的制度传统。
总之,缺少了惩罚机制,一切道德规范即刻变得无足轻重。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我们几十年来对宗教的偏见和近乎无知的批判,社会道德已经在无形中蜕变成为某种乏味的说教和让人唾弃的笑柄。不仅富人们丧失了信用的德性,穷人同样不具备,在此情况下,奢谈谁比谁更讲信用就完全是不着边际。
明白了社会制度的运行机制我们就能明白,社会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其建立和形成并不在于信用原则本身。套一句不能更老套的话说就是:这是一项不能一蹴而就的系统工程。
[1] 钱钟书,《管锥编》,第三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第9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