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条例出台 企业将受益



系列专题:劳动合同法

  自出台之日就饱受争议的《劳动合同法》重要配套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即将于本周五揭开神秘的面纱。即日,国务院法制办将联合onmouseover=displayAd(4);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正式对外公布。

  用以回应合同法实施以来企业和劳动者诸如“裁量模糊”、“偏资”的质疑和争议,国务院法制办曾先后在5月12日和9月3日分别公布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但都主要集中在措辞和用语科学表诉的修改上,主要格局并没见大的变动。而19日即将公布的实施条例,不出意外,仍将延续这一做法。

  由于关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新的实施条例往往要求在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然而就在劳动者和企业还在死抠草案上的字眼而吵得沸沸扬扬时,作为国内人力资源研究旗帜的易才集团却旗帜鲜明的坚持表示:劳动法条例的出台将使企业受益非浅。并乐观的认为单从业已公布的实施草案来看,新出台的实施条例将使中国的企业促成改革转型,从而步入一个更加高效、人性的现代企业模式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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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他们看来,实施条例将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出更加明晰的规定。而其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成为劳动合同法最被资方关注的内容,不仅仅在于涉及利益的面太广,还在于通过这个窗口,可以进一步的增进企业和劳动者的交流对话。而伴随着关闭“自由劳动市场”的同时,企业必将把重点放到逐步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用人机制上,在进一步增强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意识的同时,客观上也起到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的作用。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初期,对于某些企业对员工的工龄计算存在争议,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抱有不好情绪等问题,在新的实施条例中补充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等内容,使劳动部门在具体执法操作中有了更细致的划分,从而避免引发劳资冲突,引起社会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对那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尽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的确增加了企业在员工管理、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成本,但他们却很看好在此前提下所构建的企业与劳动者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实施条例》使《劳动合同法》更有操作性。而《实施条例》中“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规定,也可以有效避免员工借种种原因不签合同而导致雇主受罚这类事件的发生,这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大有裨益的。据悉像这种人性的举措还将在很多条款中得到体现。

  此外,在实施条例中被劳动者质疑和专家诟病的所谓“量化模糊”问题,对诸如“严重”, “胜任”字样的词是否有一个裁定标准?对此,易才自有说法。他们认为在要求措辞准确的前提下,这种更加宽泛,更富有弹性的定义其实也正标志着一个更加宽容的劳资市场的到来。而在涉及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和劳务派遣方面的新规定,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将更加有利于企业建立更加明晰用工制度,标识企业自主负责的态度,一方面有利于劳动者增加对企业的认同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增加对企业的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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