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拙著《经济选择的秩序》一书的节选。该书已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于今年6月出版。)
效用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性概念。如果不拘泥于用词而仅考察概念本身的含义,则效用概念实际上还是一切经济理论的最重要的和基础性概念之一。
在边际主义理论出现以前,效用通常被称为“使用价值”。这种效用概念的基本含义是物品的有用性。按熊彼特的说法:凡能够带来快乐和幸福的东西都是“有用的”。这类说法与古典理论存在某种差异:这种效用概念的着眼点不是物,而是人的心灵感受:在享用物品过程中,如果人们感觉到的满足感的强度高,这与物品提供的高的效用相对应,很小的满足感则与效用低对应。
因此,要有意义地谈论效用,必定要涉及两方面:物品的“何所用”和“为谁所用”。这是理解效用概念的两个重要的维度。据此,效用概念有以下两种有区别的用法或意义:
第一种涵义:效用指物品的有用性,也就是物品的使用价值。
只有能“为人所用”的物品才具有效用。效用既是就物品对人是否有用而言的,也不存在脱离具体物品的、抽象的效用;效用是就人与物品的关系而存在。
从物品是否有用这样的角度,世间万事万物,一切物品都可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用物品,或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另一类则是无用的、甚或有害的物品,或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有用物品的有用性,就是物品的效用。
应注意的一点是,物品并非仅指那些有形的东西;一切虽无形、但能给我们带来实际利益和效用的东西,例如名誉、地位、劳动技能等,也都是物品;我们还可以把一切“他人”提供的劳动或劳务也都视为物品,因为这些劳动为“我”提供了某种有用性。但自己为自己所做的任何劳动都不是物品。毫无疑问,这多少有些“自私自利”的意味;但人们在这样看待问题的同时,如果承认他人也有把“我的”劳动视为物品的正当性,那么,劳动在交换的意义上成为物品、被衡量和计价,就不存在任何道德上的不妥。
在所有有用物品中,我们已经把它区分为经济物品和非经济物品两类;区分的标准是人们为获得这些物品是否必须付出代价。
经济物品并不都是需求物品。经济物品中,凡能满足人们心理需要的物品,才是我们所谓的需求物品。为获得需求物品,人们还必须利用一些手段和工具。在马克思那里,使用工具的劳动,甚至是人猿相揖别的重要标志;在所有的经济物品中,一切作为手段而存在的经济物品都不是需求物品,而是“工具物品”。对工具物品的需求称为“引致需求”──在获取需求物品时,迂回地、间接地形成的需求──以与消费需求相区别。
但有一些重要的需求物品却不是经济物品——毋须支付任何代价就能获得的物品——例如空气。在古代,水一般说来也不属于经济物品。
工具物品还可以区分为两类:劳动手段和劳动资料。劳动手段包括生产设备、厂房、土地、技术专利等;劳动资料则包括种子、化肥、原材料等。两者的区分标准在于:前者是耐用品──可以在劳动中反复使用,后者使用一次就消耗掉了。有时,劳动资料和劳动手段合称为生产资料。
总括上述各物品之间的关系,可用下图表示:
区分需求物品和工具物品的方法很简单:凡供人们“享用”的物品,都是需求物品,对需求物品的需求就是消费需求;凡为获得或生产这些需求物品而必需的手段,都是工具物品──工具物品只能被人们“使用”,而不能被享用。两者的区分标准是效用的“何所用”。
第二种涵义:效用是人们在消费需求物品时得到的一定程度的满足感,它描述的是需求物品作用于消费者所引起的心灵感受──需要的满足强度。
可以看出,效用的这后一种涵义,范围狭窄得多,它仅仅针对需求物品而言,强调的是物品满足人们需要时的心灵感受。这种效用,如果用康德(Immanuel Kant)的话来说,属于“知觉判断”;知觉判断的一个特点,就是在不同的人之间没有一致的标准。这个意义上的效用是需求物品在满足人们心理需要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心理感受,因而是消费者的主观感受,这同时意味着,这类效用是一种个性很强的东西。仅从效用的定义来看,无需证明可知:同一物品对不同的人的效用可以是完全不同且根本不可比较的,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候,同一物品对他提供的效用也可以大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