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虽然已经成为当今人类经济的基本运作方式,但围绕着它的存亡意义之争论一直不断。特别在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化的中国,这样的争论更是热烈。不过,在争论之中,绝大多数人并不清楚介定了"市场经济"的意义,并不清楚到底什么叫做市场经济。这样,就有可能将许多本来不属于市场经济的问题归结到市场经济的问题上。因此,有必要探讨与介定市场经济的适用条件与局限条件,好让我们能够更加明确认识到市场经济的适用前提。
经过研究我们会发现这样的条件:在一个行业中,如果需求的增大能够引起供给(或者潜在的供给)的相应扩大,那么就可以在这个行业中引入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具体地说就是不对价格进行管制;相反,如果需求的增大不能引起供给(或者潜在的供给)的相应扩大,那么,就不能在这个行业中引入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即此时要对价格进行管制。比如某个城市的土地供给是有限的,那么政府有责任对土地价格进行管制,不能让其因土地供给无法适应需求而无限上涨。相反,如果土地相对于需求来说供给充足,那么政府就不应管制土地价格而任其浮动。又如,在中国石油是垄断性商品,因此供给受到限制,因此,石油类商品的价格就不能无限制地浮动,否则就会无限制地上涨。目前中国政府为了要减少对石油行业的补贴,要将石油商品的价格上升到与国际接轨的水平,这是错误的。因为你不打破石油经营的垄断状态(那怕是国家垄断),你不营造出一个多方面供给的局面,你就没有资格给予石油行业以自由定价权。假设现在的中国石油行业的垄断状态已经打破,那么,它就有资格将价格自由浮动,至于这种浮动是否会与国际石油价格接轨,那听任自然了。还有,当今中国的住房商品化的问题,由于存在着太多限制供给自由的政策,因此住房价格也不能完全自由化,特别是供给有限的土地的招标行为使土地价格存在着"哄抬物价"的现象,所以,在住房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放开住房价格,就是一种错误。开发商要想享受到自由定价的权利,就要真正打破房地产行业的种种显性和隐性的垄断状态,在充分的供给竞争之下,才能获得这个权利。可见,以上述关于市场经济的适用与局限条件来观察当今的经济现实,我们会发现,有些行业的价格是应该放开的,有些行业的价格是不能放开的。对于一个行业,价格放开的程度与行业内的供给竞争程度成正比。当供给竞争只具50%的程度时,企业的自主定价权也只有50%,当供给竞争只有0%时,企业的自主定价权完全丧失;相反,当供给竞争达到100%时,企业的自主定价权为100%。政府的长远责任是营造一个完全的供给竞争环境,但在短期内,由于这个环境还未建立起来,所以仍然需要对价格进行相应的管制。这种管制是符合道理的,因为市场经济的适用条件还未完全满足。但政府不能迷恋于管制,因为这毕竟只是暂时的措施,长远的措施是充分供给与开放价格,好让经济健康地踏上市场经济的轨道。政府必须为此而创造条件。也许有人认为,对稀缺资源进行价格管制,人为压低其价格,就会使资源遭受浪费。比如干旱的北方水资源非常稀缺,但由于价格管制,使水价过低,造成人们对珍贵水资源的极大浪费。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引入"控制需求"的选项,比如,实施定额供应以控制需求,又控制其价格,即"双管制"。但是,如果资源的价格上涨有助于资源的供给(那怕是潜在的供给),那么价格的上涨也是一个选项,但价格上涨要同潜在的供给相适应,即价格上涨的幅度要与其导致的供给扩大的幅度成比例,不能让价格上涨幅度大于供给扩大的幅度。对于需求管制与价格管制这种"双管制",它只适用于资源供给弹性非常低的情形,即尽管你将价格无限上涨,也不可能使供给有所变化的情形。中国改革放开之初,政府曾经有多次想搞"价格闯关",但并不成功。原因就在于此,即当供给竞争未充分时,你不能完全放开价格管制。只有当社会上供给能力渐渐增长起来后,价格才能渐渐放开,从而使经济在市场条件下健康运行。也许有人认为,开放价格的目的就是要刺激供给,使其迅速增长。但是当供给不仅没有现实的增长,而且连潜在的增长(潜在的生产力)都不具备时,开放价格使社会与民众所丧失的代价,就会远远大于由此带来的供给增长所获得的收益。因此,明白开放价格的条件,明白市场经济的适用与局限条件,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经济当局制订经济政策的核心依据之一。200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