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幸拜读“张五常类”经济学家薛兆丰先生《我的担心》之大作,惊讶地发现,该大作的整个立论竟然建立在人们必先毫无质疑保留地接受认同“经济学(西方)对产权的阐释”的基础上。
文章才一开头,薛兆丰就居高临下、气势如虹地声称:“讨论郎咸平问题,得有一个共同的起点,这个起点就是经济学对产权的阐释。不明白这个阐释,就不可能明白两点:一,国有绝对不是人人有,而只能是官员暂时有;二,官员暂时有,其结果就必定是国有资产流失”。
本人一读此类闻所未闻的给广大读者预设的“先决条件”,就想笑,但又笑不起来。因为严格地说,这并不是对读者的阅读资格预设条件,而是令人费解地给自己文章的读者范围,预设限制条件。
按照薛兆丰的规定,不理解或不接受不同意西方经济学对产权的阐释,就不可能理解也不配理解他的要旨宏论。这就引起了我对薛某文章的一个关注和忧虑。
不要说最权威、最经典、又似乎是无所不包的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学,压根不存在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形态之下“产权”性质和涵义的合理完整解释就是有,只要有人合情合理地指出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对中国产权结构和形态的非适用性,只要有根有据地指出对公有制经济套用私有制经济理论的实质,是公然为"化公为私"和大规模经济犯罪辩护的反动性质,整篇文章的滔滔论述,不就一下失去必要理论支撑了吗?
真不明白薛兆丰构思这类论文时,脑瓜是怎么转的。立论大胆尚可理解,寻找论据和建立支点,却必须以包括对立观点人士在内之广泛认同为前提,否则就失去了彼此对话沟通的基础,此乃论文写作基本常识。
如果把我换在此人的位置上,至少,我会这样写文章开头:“讨论郎咸平问题,得有一个共同的起点,这个起点就是怎样的企业结构安排,最利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组合,取得长久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然后,我再提出自己“优越无比”的“制度经济学派”成套论点来。这样做,不管这些高超论点本身引起什么争议,至少提出论点的前提,是大家一致公认或容易接受的。
就象在“没饭吃会饿死人”的引子下,大做“社会主义必然会垮台”的文章,至少作为立论的基本前提和依据,是大家共同接受的。但你不能用“以烟鬼的感受和相关理论,没烟抽比没饭吃更难受”之论据,来建立“社会主义不懂得这种需求理论去优先安排烟草种植因此必然会垮台”的结论。因为在抽烟者范围内看来很真实很确切的感受和被广泛认同的理论前提,并不能作为所有读者都能认同的论据加以引用。
有人把制度经济学派的理论造诣和论文写作风格捧得那么高,如果鄙人上述分析无误的话,似乎连起码论文写作常识关都没过了。
要是薛兆丰干脆认为这世界上并不存在“合情合理指出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对中国产权结构的非适用性、有根有据地指出其公然为化公为私经济犯罪辩护之反动性”的理论分析和揭露批判,我只好冒昧询问作者是否犯有“思想自闭症”?
早在郎咸平大争论之前,合情合理地指出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对中国产权结构的非适用性、有根有据地指出其公然为化公为私经济犯罪辩护的反动性的另类文章,虽然受制于权力因素,官方媒介上所见不多,但在全球中文思想网络上,却已发表流传何其之多,此公竟然如此闭目塞听,一概视而不见;思想信息接受渠道如此偏狭之人,却还以为自己一手掌握了有关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话题的真理,可笑不?
本人虽然不是啥门子的经济学家,就在此重复一个最基本的学术常识问题:当今世界上最权威最经典(据说还是纯科学的不带任何阶级利益倾向)的资本主义经济学,是否存在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产权性质、内容和处置方式的系统理论表述与客观准确的解释?
作为薛兆丰最近连篇累牍宣传西方经济学“革命道理”时所遗忘加以必要说明论证的阐述前提,不知此人能否就此疏忽遗漏,给我补上一个经得起事实敲打和理论推敲的正面回答?
在保留“社会主义”名义的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权当初是由政府官员按照“为人民服务”的“名义契约”授予的(在很多情况下甚至是私下相授的,被委托者根本缺乏接受委托的必要素质和经营能力)。这跟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大多数情形下,资本家以个人投资方式取得所有权和委托经营权,完全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码事。而西方经济学的所谓“产权理论”,完全是针对西方产权获取和运行的方式制订的相关理论解释。
即使在加拿大美国等国仍然保留的“国有制”企业,被授予经营权的经理阶层,就可以按照薛某迫使其大作读者接受的“经济学产权理论”,公然据为己有吗?
完全地不适用、不对路么!谁硬要这样干,就一定会以经济犯罪论处!谁要敢于为这类经济犯罪公开作辩护,不管是在哪个大学或经济研究所混饭吃,马上让其丢饭碗!
顺便提醒一下,如果薛兆丰专以朗读“当代最伟大的经济学理论教导我们说……”和搬弄基督徒“信则灵”准则作为争论前提,那可不算令人信服的回应。
中国真是怪了;连在西方国家也被视为大逆不道的经济犯罪行为和荒谬理论依据,竟然不仅也会在某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人士中大有市场!谁要提出质疑并发表相关揭露批判文章,还会遭受地方一级“人民法院”的公开判罪(例如珠海格力电器公司董事长告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仲大军一案)!
不禁要问:连“有罪”跟“非罪”的基本界线都给模糊了,谈何建设“法治国家”?
这最后一个问题,要请主张“法治先行、民主缓行”的“国家主义”朋友们来回答;但务请不要仿照这些朋友所批判的自由原教旨意主义人士那样,光谈合理性、不谈可行性。
2005年4月10日,于加拿大多伦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