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工伤死亡赔偿案例 [ 案例一]一起工伤能否两份赔偿?



张某于2007年11月从广西到重庆务工,在一家运输公司工作,虽然公司同张某签有劳动合同,但公司一直都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

2008年3月,张某随公司货车到江西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案外人崔某无证驾驶该货车倒车卸货时,不慎将张某撞死。

2008年4月,张某的妻子和儿子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将案外人崔某、该车驾驶员、该车实际所有权人、被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五名被告共同承担其各类损失50万余元。同时,张某的妻子又以工伤赔偿为由,向重庆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运输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20.33万元。

2008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1、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20万元;2、案外人崔某支付其余损失30万余元;其他被告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而仲裁委员会裁决,运输公司应支付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4.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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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不服裁决,认为这起事故只造成了张某死亡这一个伤害结果,而死者家属却要求获得两次赔偿,即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因此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令不支付张某妻儿有关工伤赔偿的请求。

本期问题:

张某的妻儿能否得到两份经济补偿,你的理由依据是什么?

专家点评:

张大飞律师认为,此案主要存在两个法律问题:

一、在劳动过程中被第三人伤害,是否能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著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

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关系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采纳“择一选择”,即在前述两者之间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就排除另一种方式的适用模式。从现有条款看,相关司法解释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问题上,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并没有否定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故张某的妻子可以获得两份赔偿;

二、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由谁来承担责任?

本案中的张某虽系外来务工人员,但这不能成为企业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理由,根据国家及有关法律规定,也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如果不为员工缴纳,发生事故,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

近年来,劳动者在工作中被第三人侵权的案件屡有发生,但不少企业出于自身私利考虑,往往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特别是对外来务工人员。不少劳动者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认为社会保险看不见、摸不着,不如发到自己的口袋里划算,也放弃要求企业为其缴纳保险以换取更高的工资。

社会保险是一种利用社会资源对发生工伤损害或重大疾病的劳动者进行援助或补偿的重要救济途径,不参加社会保险既违反法律,也不利于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不仅会给劳动者带来重大伤害,也使某些小型企业无力负担赔偿责任,最终导致劳动者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

对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案件,一些企业认为,劳动者只要获得了第三方的赔偿,企业就免除了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而劳动者也基于此认识放弃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工伤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不同的部门法,劳动者完全可以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请求相应的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友讨论:

Lalagreenwindy: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

 2016工伤死亡赔偿案例 [ 案例一]一起工伤能否两份赔偿?
从法律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上来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因为加害方直接损害了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权而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工作损害赔偿,是指企业对本企业的职工在工作期间人身安全负有保障责任,如果在此期间职工出现人身损害的情况,则企业应当负有赔偿责任。

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并且,两种责任产生的原因也是不同的。在当今社会,劳动法归属于社会法,把劳动法从民法中单独拉出来也是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所以,在工作期间职工发生交通事故,企业不能因为被害人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Tyztl:

能获得两份经济补偿。正如lalagreenwindy评论的,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另: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已被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而且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亦同时废止。给你一根烟:

从责任性质来说,两种法律责任属于不同的性质。交通肇事属于交通法规处理的范畴,当然应该获得相关赔偿;如果是工伤,当然应当获得工伤方面的赔偿,而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由企业全额承担。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被害人死亡是否工伤性质?工伤事故有几个必备条件,包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遭遇的身体伤害,还有一个非工作地点的例外情况,就是上下班途中的交通肇事属于工伤。对于这起事故,工作时间时间的定性问题不大,但是否为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需要认真思考,进行现场勘察。文中只是说了一个大概,目的地的范围太大了。如果被害人遇害不是在具体的工作地点,不是在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情,这样就很难理解成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那么是否认定为工伤是一个问题。

小m:

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二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交通事故是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补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是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赔偿。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Cocodqm:

1、两种赔偿主张所属范畴不同,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事故造成者和保险公司及相关单位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且,张某的家人要求赔偿的是人员伤亡造成的各种损失;另外一方面,张某的家人向张某单位要求赔偿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同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名目。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张某公司将会受到劳动监察部门整改的同时,还要承担张某所有由工伤伤亡应得到的赔偿;

3、我公司在2007年出现了类似的一个案例。公司制造部部长晚上加班到凌晨1点钟左右,在自己开车回家的途中遭遇了车祸,他在得到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的同时,公司还帮他申请了工伤认定,并最终获得15万元左右的工伤赔偿。

wzr1937:

首先,交通事故的赔偿款是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的,是应得的。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与第六十条的规定,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支付死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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