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救援队的理由 反垄断的理由不成立



报纸报道: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这部法律的审议列入议事日程,明年有望出台。我们反对反垄断,忍不住要讲几句话,理由是那些反对垄断的理由都是有问题的,而错误的反垄断法只会给经济带来伤害。

反垄断的第一个理由,是说垄断会限制竞争。这是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的理念了。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家视垄断为竞争的对立面,并且将其与厂商数量相联系,这深深影响了后来人们的思维。不幸的很,这个理念并不正确。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家们不明白,垄断只是完全竞争的对立面,却不是竞争的对立面。他们不明白,竞争是与稀缺性相伴随而总是存在的,垄断只改变竞争的方式,但并不消除竞争本身——被导向为能在该领域经营而竞争,而不是被导向在该领域内进行代价高昂的竞争。他们似乎也不明白,并不是凡竞争都是好的——有的竞争是生产性的、价值增值的竞争,有的竞争是非生产性的、价值消散的竞争,因此竞争又是需要筛选限制的(产权就用来筛选限制竞争方式的一种制度安排),而垄断行为与垄断结构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并且也不是一切垄断行为都是有害的。不过,经过阿尔钦、张五常等人的提点,今天持有正确认识的人越来越多了。

反垄断的第二个理由,是说凡垄断都存在效率损失。这个问题,我们倒要展开多说几句,不是说没有人讲垄断有可能存在增进效率的一面,例如熊皮特、威廉姆森等人就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垄断有可能增进效率的一面,但从来也没有人从理论上系统全面地指出那些“证明”垄断存在效率损失的文献的逻辑错误,以至于主流教科书、前沿文献还在那里大讲什么凡垄断都存在效率损失。

哈伯格(1954)证明与完全竞争相比垄断导致产量减少,价格上升,存在资源配置低效率,这是垄断的与定价行为相联系的扭曲。莱本斯泰因(1966)证明由于缺乏竞争,垄断企业平均成本比完全竞争企业要高,存在“X效率”损失,这是垄断的成本扭曲。塔洛克(1967)证明企业争取垄断利润的寻租行为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这是垄断的与寻租行为相联系的扭曲。虽然还有关于垄断的质量选择等方面扭曲的讨论,但上述三方面的扭曲显然构成了垄断社会成本分析的主要部分。

哈伯格的垄断存在效率损失的严格证明,是定义社会福利函数为消费者剩余和垄断利润的和,然后证明在垄断产量处,社会福利还有改进的余地。显然,只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那么社会福利函数关于产出水平的微商在垄断产量处就为正。这说明,让产量高于垄断水平可以提高社会福利,因此垄断存在效率损失,而该损失可以用哈伯格三角形来度量。

 成立救援队的理由 反垄断的理由不成立

哈伯格的垄断存在效率损失的思想及其证明可以追溯到马歇尔(1920)和库尔诺(1838)传统,他不过是做了更加严格的表述,明确地用哈伯格三角形来度量垄断的福利损失,并且对这种福利损失做了经验估计。这个传统是典型的零交易费用分析范式,是简单地以并不真实存在的新古典世界作为现实世界的效率标准。问题在于,如果交易费用真的为零,那么垄断厂商就会实施完全价格歧视。在完全价格歧视下,垄断厂商的利润最大化产量将达到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水平;不考虑收入分配效应,完全价格歧视实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垄断的资源配置扭曲效应并不存在。而如果交易费用为正,消费者剩余和垄断利润二者就不可简单相加了,更不可以二者之和是否达到了最大来判定真实经济是否是效率的。换个角度来讲,这种情况下真实的成本还要考虑交易费用,因而成本曲线已经变化了。

况且,哈伯格方法显然忽视了,要垄断,就需要有进入壁垒:或者是特有某种要素投入,或者是有利的成本结构(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或者是法定只允许独家经营(例如专利权)。垄断虽然会有哈伯格三角形存在,但是如果不要垄断的话,就得或者不能独占要素投入,而这会导致租值消散(资产公有租值就会消散);或者放弃有利的成本结构;或者放弃有效的创新激励。避免租值消散、获得有利的成本结构以及有效的创新激励,这些都是垄断的好处;如果垄断的这些好处超过了哈伯格三角形,我们怎能一般地说垄断存在效率损失?也许哈伯格三角形只是获得上述好处要支付的必要的代价!我们要明白,既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又怎会有只有成本而没有收益的事情呢?天下是不会有什么净损失的!

莱本斯泰因的分析与哈伯格分析具有相同的缺陷。莱本斯泰因四边形也可能是避免租值消散、获得有利的成本结构以及有效的创新激励而必须要支付的代价,我们同样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作垄断的社会成本。况且真实的情况是,如果垄断是因为避免租值消散或者为获得有利的成本结构(例如规模经济)而起,那么较之于非垄断的情况,虽然监督成本会更高一些,但总体而言,成本曲线一定是下移了,怎会有什么莱本斯泰因四边形存在呢?我们的看法,如果真的有应该算做效率损失的莱本斯泰因四边形的话,那么效率损失一定不是源于垄断本身,而是源于企业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但这完全是产权的问题。

塔洛克认为,以哈伯格三角形衡量的垄断的价格扭曲效率损失和以莱本斯泰因四边形衡量的垄断的成本扭曲效率损失都低估了垄断的社会成本。他认为垄断的最重要的社会成本是潜在厂商为了获得垄断利润、在位厂商为了保有垄断利润而进行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寻租)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但是,以塔洛克四边形的形式而存在的生产者剩余为什么一定导致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如果垄断的原因不是行政因素,而是有利的成本结构或者专利技术等等,那么为什么导致的不是努力降低成本、努力发明创造这样的生产性寻利活动呢?所以,塔洛克四边形只是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而决不是一般垄断的社会成本。

反垄断的第三个理由,是垄断会使消费者剩余转化为生产者剩余,造成收入分配不公。但是,就算有这样的问题存在,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税收来进行调节,哪里用得着费劲地去反垄断呢?再说了,阿罗不可能定理意味着,就社会公平来说是不可能有大家都合意的客观标准的。正因为如此,这第三点早已不成其为反垄断的理由了。

朋友,垄断不过是竞争的产物,我们提倡竞争就不要一般地反垄断。而且我们也不能肯定凡垄断都存在效率损失,我们唯一能够肯定的倒是行政垄断一定存在效率损失——那大名鼎鼎的塔洛克四边形只是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决不是别的形式的垄断的社会成本;莱本斯泰因四边形如果真的存在并且算作效率损失的话,一定不是垄断的效率损失,而是产权安排不合理的效率损失;至于哈伯格三角形,则只能在特定的需求规模和弹性、特定的成本结构、特定的交易费用的规定下才能部分地算作垄断的效率损失,但我们又怎能拥有充分的信息,去判断垄断属于这样的特定情况,进而去反这样的垄断呢?

当然,既然不是凡竞争都是好的,一些垄断行为是需要进行筛选限制的,但是需要进行筛选限制的,哪里只是这些垄断行为呢?产权制度就是要对竞争方式进行筛选限制,产权制度筛选限制的可不只是垄断行为,更不是这些需要限制的垄断行为。再说,不仅不是一切垄断行为都是有害的,而且垄断行为与垄断结构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反不正当竞争就是了,为什么要一般地反垄断?我们补充和完善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了,何必要劳师动众去搞什么反垄断法和反垄断!

退一步讲,如果我们一定要反垄断话,那么首先应该反的是行政垄断。虽然说行政垄断主要是体制问题,应该依靠推进体制改革来解决,但《反垄断法(草案)》不反行政垄断,专反别的形式的垄断,怎么说都是讲不通的吧。而且我们要知道,反一切形式的垄断,要害不过是消除市场禁入,搞那么复杂的反垄断法难道不是多此一举吗?

最后,让我们引用一些经济学家的关于垄断的观点来结束本文吧。

“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是经济无知和冲动的大杂烩。”——美国联邦储备局主席艾伦·格林斯潘

“反垄断法本来是用来对付垄断者‘高价格、低质量’的行为的,但是现在情况恰恰相反,消费者前所未有地享受着不断降低的价格、以及不断提高的质量。一些竞争对手,日子越来越难过,便转而向政府寻求行政帮助。最近政府几宗针对微软、英特尔、Visa与万事达卡的反垄断诉讼,始作俑者都不是消费者,而是被告企业的竞争对手。这个现象令人忧虑。自由竞争才是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动力。我们呼吁有关当局撤消那些证据不足的反垄断起诉。”——美国240位经济学家给总统的公开信

“无论是法官还是立法者都缺乏足够的证据断定一个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控制垄断的更有效的办法是鼓励竞争者进入行业,包括国外的竞争者。”——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

“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

“我赞成竞争,所以从来不反对以竞争的方法去争取垄断。微软官司的法官公布他的见解后,好些人大声拍掌,尤其是那些曾经与微软竞争的败军之将。我认为这些人不明白市场,不明白竞争,更不明白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是怎样的一回事。说来不容易相信: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是完全没有法律的,永远都是武断,很有点乱来。”——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院长张五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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