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随着9月5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31号文”)的出台,以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为开端的新土地管理体制和机制,已于近日基本构建完成。中国土地调控新政正式出台,土地“闸门”将进一步收紧。受此影响,中国土地价格预计将提高近50%。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表示:“地价的变动幅度是可以承受的。”
从“31号文件”的八项具体措施来看:此次土地新政意在提高土地的使用成本,限制非法用地,限制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增加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最终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开发商之间关于土地利益的博弈更加有利于中央政府。
土地宏观调控,表面看是为了限制土地交易,控制土地,造福老百姓,而实际上则是为了增加中央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
此次土地调控的主要路径是提高土地成本,限制土地交易,增加土地财政。但是,增加土地成本并不是解决土地问题的治本之策,不但不是治本之策,反而还可能造成更大的土地资源浪费,造成更大程度上的国富民穷。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来说,土地是一种具有明确产权属性的现代财产,那么,关于土地的产权交易就应该完全遵循市场经济的交易原则和现代产权交易的模式。提高土地交易成本,仅仅是让土地所有者即政府(而非土地使用者)获得了更大的财政收益,而不会控制土地的交易数量。因为,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之下,土地的拥有者是国家和政府,特别是农村土地是以集体的名义承包给了农民,而农民每年要向国家和政府交纳土地税款和上缴提留,而正是因为农民对土地的利用率太低、土地使用和交易成本太高了,才使得各个地方政府将农民的土地化作各种工业建设用地,城市化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等等。在相当一些地方政府的发展思路里,农业用地不如工业用地,既然农业用地不如工业用地,那么,就应该将大量的农地工业化,农村土地城市化,以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率,这种思路本身是没错的,但是现实中,由于农民没有土地产权,土地由国家统一征收,所以农民根本不可能在土地交易中获得理应得到的报酬,而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却能从中获得暴利。尽管现在制定了新的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提高了土地交易和使用成本,但是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控制非法征地、低价出让的现象,因为只要地方政府那种唯GDP增长是瞻的思路不改变,再高的土地使用成本也不会阻止非法土地交易的产生。
提高土地使用成本,对于一般的农民来说,只会增加越来越重的负担,因为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而不拥有土地所有权,这就使得农民手中的土地的出让增加了成本,土地市场化遇到了阻碍,土地不能市场化,就意味着农民手中的土地难以真正地进入市场进行平等地交易,而只能是被迫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征收,这样,吃亏的仍然只能是老百姓。再从开发商角度来说,增加土地使用成本,只会使那些不具有资本实力的小商人吃亏,而却会让那些拥有庞大资本实力的开发商得到更多的实惠,这样,反而可能使得土地越来越集中到少数大开发商手中,形成土地垄断现象。土地的价差在中国是非常严重的。地方政府可以无偿地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几乎没有什么成本,然后又高价租出,而老百姓却什么都得不到。
要知道,当今中国的土地有效使用率不是太高了,而是太低了;土地使用成本不是太低了,而是太高了。土地不是市场化过度了,而是市场化还远远不够。一方面,由于土地使用成本过高,土地政策坚固,使得中国有大批闲置的土地难以进入真正的市场流通,未得到有效的使用;但是另一方面,中国又存在巨大的土地供应缺口,这个缺口又是不公平的市场竞争所造成的,开发商大量地低价征收、囤积土地,使得城市用地紧张,地价猛涨,地价涨则房价必涨。如果又想抬高地价,又想控制房价,那么这无疑是自相矛盾的。有人认为,抑制房价的根本之策在于控制土地的价格,这个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土地价格不控制,那么房价无论如何是难以从根本上进行控制的。
土地问题的治本之策不在于政府如何出台宏观调控措施,如何提高土地使用成本,这些都是细枝末节的修补,根本在于要进行土地产权的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既然《物权法》规定了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一样受到同等保护,那么,无论是作为私有财产还是作为公有财产的土地,都应该得到保护。土地公有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体现,土地私有也不是资本主义劣根性的体现;我们不是不需要土地交易,而是需要以市场化为基础的土地交易。封建社会的土地是有私有化而无市场交易,现代社会的土地是有交易而无私有化(也非真正的市场交易),缺了两者都不可能使土地得到正常合理的使用。提高土地的使用成本,只会使得贫者更贫,而不会从根本上解决土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