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效应3视角 劳动合同法的工资决定效应——基于市场分割视角的分析(2)



系列专题:劳动合同法

   企业用工行为的考察

 质量效应3视角 劳动合同法的工资决定效应——基于市场分割视角的分析(2)
   对企业用工行为的考察基于对其目标函数的考察。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并无自己的独立利益,其目标函数通常由政府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或当时的经济社会形势决定,或者为产量最大化,或者为就业最大化。

   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推进,已经有一些研究说明我国国有企业的目标已经调整为利润最大化了。在20世纪90年代初对国有企业经营目标的一次调查显示,以追求利润、企业成长和市场份额(实际上与利润最大化目标是相一致的)为首要目标的企业已经占到调查总数的79.9%。1996举行的中国企业家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则显示,98.6%的国有企业以利税指针、销售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企业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增长、企业市场价值的增加为其首要经营目标,集体企业的这一比例为99.1%。我们可以断言,经过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近20年的发展,随着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企业的经营目标已经完全调整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但对利润的追求同时意味着企业会尽力削减成本,尤其是在资本深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国有部门,由于资本的价格相对便宜,企业无疑会多使用资本而少雇佣劳动,但国有企业同时又面临着来自政府的提高就业的压力。企业需要在成本压力和政府压力寻找一个均衡点,这就导致当前我国企业的用工行为偏向于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以及临时用工,而尽量减少全日制合同用工的数量。

aihuau.com

   总结上述研究,我们可以得出如下论断:企业依据利润最大化的要求自主决定用工数量。在用工形式的选择上,企业更偏向于选择报酬较低和流动性较高的非全日制用工和临时用工,或者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而尽量少雇佣报酬较高和流动性较低的全日制合同用工。

   劳动者的行为考察

   在工资决定机制方面的一个主流看法是,“缺乏足够的理由用职工与企业之间的议价模型来分析中国转轨时期的工资和就业决定机制”。形成这一看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在中国至今未建立有效的工资集体谈判机制的背景下,用人单位所处的绝对强势地位导致劳动者在劳动者市场上几乎没有谈判力量。

   这一观点固然有其合理的成分,但也犯了低估劳动者谈判能力的错误。实际上,劳动者在任何类型的劳动力市场上都是有谈判能力的,差别只在于谈判能力的强弱和实现形式。已有研究的不足在于:首先,将劳动者谈判能力的弱小简单视为无谈判能力;其次,西方国家的工资谈判多由工会达成,而我国没有类似的劳动者集体组织,研究者往往据此认为工资水平是由企业单方面决定的,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

   但即使在中国这样一个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的国家,劳动者仍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同企业进行工资谈判。第一种方式是“用脚投票”。劳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劳动者的工作决策是基于机会成本作出的,是在收入和闲暇之间的一种抉择;发展经济学也指出,就业本质上是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因此,如果企业确定的工资水平太低,劳动者依然有多种选择。对于拥有专业技能的劳动者来说,由于他可以选择去别的单位或行业,因而劳动者可以利用市场竞争的压力同用人单位进行工资谈判。事实上,现在招聘网站上在所提供职位的薪资水平方面通常标以“面议”。在次级劳动力市场,劳动者可以选择自愿失业,也可以选择各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务工农民还可以选择回到农村。一个生动的事例就是2002年至今的“民工荒”现象。对这一现象的解释是多种多样的,但笔者以为这并非预示着所谓的“劳动力短缺”,而是因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水平过低,理性人在进行成本收益核算之后,选择“用脚投票”。事实上,务工农民的这一理性的“集体选择”已经迫使很多用人单位提高了工资水平。2008年颁行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退出权的保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劳动者的工资谈判能力。

   另一种谈判方式是基于效率工资理论给出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已经决定的工资水平决定自己付出多少努力,理论上,职工所付出的有效劳动是工资水平的一个反应函数。企业当然可以通过实施各种onmouseover=displayAd(4);onmouseout=hideAd(); onclick=linkClick(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如目标管理,360度评价等)来强制提高劳动者的工作努力程度,但对劳动者真实生产能力的评估是非常困难的,而且企业也会面临监督成本过高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提高工资产生的内在激励的效果往往优于各种形式的外在激励。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具有谈判能力的。

   总而言之,由于当前的法律法规和各种管理制度事实上已经取消了政府对于微观个体的工资水平的干预权,工资决定机制已由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统管转变为企业主导的谈判机制。不幸地是,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基本特征短时期内不可能改变,加之企业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导致当前劳动力市场分割格局日显强化,内部人相对外部人的工资水平越来越高,企业出于对利润的追求也越来越偏好工资低的灵活用工方式,这实际上就是造成当前企业用工纠纷不断的主要原因。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9101032201/346247.html

更多阅读

李锂:被异化的“首富”(2)

  1992年3月,时年28岁的李锂和重庆通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通达”)签订了肝素钠技术承包合同。该公司1990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由重庆师范学院下属的重庆通达生物工程技术公司(30%)、国资重庆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30%)、

实现大武汉的全面复兴 大武汉的复兴(2)

 拥有如此众多的优势,难怪美国《未来学家》给出的21世纪世界10大超级城市中,武汉名列第2位,评语这样写道:“武汉(中国)由于地处中部要冲、拥有高技术产业以及数十所大学和技术学院,武汉有很大的机会。”  转型的支点:光谷  在武汉,谈到

天堂2为何没落 天堂的没落(2)

  从最坏的角度讲,内部信贷是权贵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商人获得更为便利的贷款渠道,而银行业者增加了放贷规模,甚至有时能成为受贷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社区银行的主要监管者正在密切关注这种现象。该机构

声明:《质量效应3视角 劳动合同法的工资决定效应——基于市场分割视角的分析(2)》为网友只为一句话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