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税与户籍藩篱相互冲突
不动产税(也称物业税、房产税)开征已成定局——据5月30日《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不动产税改革研究课题组发布了《中国不动产税研究第二期》报告,有关意见汇总后,很快将上报国务院。不动产税被建议归属为地方税,税率范围可能设定在0.3到0.8%之间,城镇居民住宅可能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但允许扣除一定的免征额。
“城镇居民住宅全部纳入征税范围”这一条,与此前流传的个人住宅可能免征,或者税率为零,有很大出入,因此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最直接的理由是,这不符合税收的“二八原则”,即:80%的税收来自于20%的纳税主体。这种一处房产与多处房产不分,并且以家庭人口作为确定免征额依据的税制设计,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而且似乎也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存在冲突。
而在我看来,更明显的冲突是存在于不动产税和户籍藩篱中间。“无代表,不纳税”——每一项新税种的开征,不可以只是考虑到增加财政收入,而必须符合国民的意愿,至少要符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我们的不动产税在设计上照搬了国外的“用之于民”,也就是用于为本地区提供公共服务。也正因为如此,不动产税被建议归属为地方税,由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地方政府享有,这样负担与受益的对应关系比较明确,即可以避免税款使用与地方生活福利脱节。
这样问题就来了:地方生活福利的发放,大多都是以户籍身份进行的,即只针对拥有本地户口者发放;而本地户口的取得在绝大多数城市并不以购置不动产为依据,“暂住在自己家里”的荒诞事情,在当代中国非常普遍。如此,必然造成很大一部分人,只有缴纳不动产税的义务,却不能分享相应的生活福利,税款缴纳与福利使用脱节,不动产税产生了“劫外济本”的效果,即:外地人为本地人纳税。
毋庸质疑,对外地人来说,缴纳不动产税成了不享有权利的纯粹义务,这当然有违基本的公平原则。无论从哪个方面说,开征一项新税种,都不应该在最基本公平都无法保证的情况下仓促而行。要开征不动产税,必须首先实行以拥有稳定住所作为基本条件的户籍制度,必须首先杜绝“暂住在自己家里”的荒诞事件发生。而且,既然“城镇居民住宅全部纳入征税范围”,那么迁入户口也不可以拿房屋总价值是否超过一定数额(已经有实行所谓“购房入户”的城市规定为一百万)来设定限制;既然不动产税不是房款全部交清之后才开始缴纳,迁入户口也不可在房款全部交清后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