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建议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其调节个人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个税偷漏税现象普遍、个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个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正在逐渐丧失等问题,也日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的问题成因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其特点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项确定适用税率,分项计算税款和进行征收的办法。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对不同来源的所得,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虽然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但在公平性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不能很好地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这种税率结构设计得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特别是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征税时对劳务报酬所得还要加成征收,这种做法缺乏科学的依据。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社会评价体系偏差。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归根结底就是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此外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aihuau.com对涉税偷税漏税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的情况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往往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力;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只有当这两方面都“依法办事”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选择合理的税制模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确立以综合征收为主,适当分类征收的税制模式。现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单纯的分项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努力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上述模式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可以真正意义上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例如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月收入3200元,其中工薪收入800 元,劳务报酬收入800 元,稿酬收入800 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而乙某获得工薪收入为2400 元。如采用综合所得课税,扣除标准为1600元,甲的计税收入为1600元,乙的计税收入为800元,即便适用同档税率,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要二倍于乙。因此,使用综合所得课税,能够全面、完整体现纳税人真实的纳税能力。合理的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可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应确定减除费用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做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实际状况,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当增加一些扣除项目。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因素,设立相应的扣除项目。这样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现实社会中,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因此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不仅征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消除。同时我们要重视对民众纳税道德的教育,使民众形成了良好的纳税习惯,使民众认识到纳税是中爱国的行为,使纳税成为民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个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首先,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税源控制。采用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且微机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其次,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针对前些年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督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使其明白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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