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人理论 “经济人”新论



     “经济人”问题由来已久,众说纷纭,事关重大。本文抓住核心,删繁就简,推陈出新,以就教于广大读着。

                  “经济人”的概念及其秉性

   “经济人”(Economic Man)这一概念本来是指,对于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另译为《国富论》)一书中所阐述的,商品提供者所具有的基本特征的高度概括;对于此种概括,往往又称之为“经济人假说”(Hypothesis of  Economic  Man)。“经济人”这一概念却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首先提出的。

   显然,为了搞清“经济人”的内涵,首先要把斯密的话原摆出来:“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需要同胞的帮助,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他通常……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这两段话的核心思想可概括为:商品提供者出于自身利益而在客观上维护了他人的利益;简言之即:商品提供者以利人为手段而利己。这就是斯密的“经济人”的“原型”,即斯密的“经济人”思想的精髓。

   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人”概念的外延和内涵都发生了明显的演化。目前学术界中的一种观点是:斯密当初所说的“人”是指当时的工场手工业主即“正在向资产者转变的中等市民”,其合乎逻辑的“继承人”则是资产者(胡钧、杨静,2005)。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经济人”即现实生活中的人,即把“经济人”泛化为一般人。“‘经济人’被看作是一般人的代表,具有人类的一切特性”。(D.格林沃尔德:《现代经济词典》) 关于“经济人”的秉性,目前学术界的观点之一是,“经济人”的秉性是自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自利”与“利他”的秉性并存,乃是人之共性。

    笔者认为,就“利己”与“利他”两者并存而言,古今中外一切人盖莫能外,从而,认定人人都是兼具自利与利他秉性的“经济人”,这一观点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这种看法绝对不意味着否定人的阶级性——人的“阶级性”与“经济人性”(姑妄用之)在客观上是同时并存的,即任何阶级中的任何个人,都具有自利与利他两种秉性;所不同的只是自利与利他的内容和比重而已。

   有一种观点认为,人要对得失进行理性的计算,要理性地遵循法律、制度的规范,以便使效用函数益最大化,从而“经济人”应当改称为“理性经济人”。笔者认为,“经济人”这一概念本身,就应当完全涵盖“理性”的特征——毕竟正常人对涉及自身经济利益之事,通常并非是恣意而为的。从而给“经济人”加上“理性”这一定语看来是多余的。

                      人的两重秉性——利己与利他

   “经济人”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利己与利他这两种秉性及其相互关系。我们首先应当搞清楚最基本的理论,然后才有可能对于实际问题进行清醒的、客观的分析。

    早在1759年即斯密出版《国富论》一书的17年前,斯密即在其《道德情操论》一书中指出:“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这种本性就是怜悯和同情”。有人判断,斯密在其两本不同的著作中的观点是根本矛盾的,原来的观点可能已经自我否定。其实,斯密在出版《国富论》之后,还不止一次修订《道德情操论》,这足以证明他始终坚持两书的观点。英国经济学家A.马歇尔早就指出:“人们也能作出利人的贡献,…….经济学家的最高目标就是要发现,这种潜在的社会资产如何才能最快地得到发展,如何才能最明智地加以利用。”(《经济学原理》)现代生物学的研究表明,人既具有利己的基因,又具有利他的基因里,即基因决定了人既有利己性又具有利他性(田学科,2005)。近年来,行为经济学者在几十个国家所做的几百次实验表明,人们是关心公平、互利的,是愿意在物质利益上帮助他人的(齐良书,2006)。

    以上这些表明,必须一分为二地看待人的利己与利他问题:人既不是天生的纯粹利己主义者,也不是天生的纯粹利他主义者,而是“利己—利他”二元主义者。斯密的两种观点的“矛盾”,实际上恰恰反映了这种客观情况。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着“人之初,性本善”与“人之初,性本恶”的争论,其实两者都是片面的。既然如此,我们就应当对人的利己性与利他性及其相互关系进行深入分析。

 经济人理论 “经济人”新论

    首先,“利己”可区分为几种类型:一是“利人利己”型——通过利人的方式而达到利己的目的,这是最常见、最普遍的类型;但它本身是中性的——既谈不上“善”也谈不上“恶”;二是“损人利己”型——通过损害他人利益而利己,即“恶”性利己;三是“封闭利己”型——与他人无关之利己行为,属于与社会不发生关连的私生活。

    其次,“利他”也可区分为几种类型:一是“利己利他”型——即以利己为出发点的利他活动,或称“互惠利他”“表面利他”。此种活动的客观效果是利他,对他人、对社会有利。它与“利人利己”属同一类型,只是考察的角度不同而已。二是“舍己利人”型——即“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型或称“纯粹利他”型。其利人的行为会在不同程度上牺牲自己的财力、精力甚至健康、生命,而不图任何回报或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回报(如匿名慈善捐款,舍己救人而不事张扬,为正义事业而奉献财力、精力乃至生命等等)。三是“综合利人”型,即兼具以上两种特征的利他行为。

    有一种理论认为,人的利他行为的目的归根到底是利己,一切利他行为均可纳入利己范畴。笔者将此种理论称之为“利己偏执论”。例如,《外国经济学的新进展》(2002)这一文集中有这样一段话:“行为人中的利他主义者,……他的行为不过是满足了他自己的偏好,而不是满足了其它什么人的偏好。因此,行为人按照自己的偏好来选择自己的经济行为,是一种从利己动机出发的行为,这种行为及其结果可以表现为利己,也可以表现为利他。”其逻辑是:凡自主选择其行为的人,其行为的出发点即属利己。那么,难道在一般情况下,有哪一个神经正常、神志清醒的人的行为,不是自行决定的?难道皆为利己?这真是匪夷所思!

                 社会对于“利己”“利他”行为的态度

    人首先是社会人,生活于社会群体之中。所谓“社会群体”,小到家庭、家族、邻里,中到社区、团体(或“单位”),大到国家乃至国际“大家庭”,简言之即大小不同的社会生活范围。尽管人与生而俱的利己与利他两种倾向并存,但是人受到社会生活的熏陶、教养、强制,对其利益倾向发生重要影响,会使得利己或利他倾向强化或弱化,也是确定无疑的。而且,人的行为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生活产生不同影响,从而,社会为了自身的健康发展,也必然会对人的不同行为,分别采取赞成、反对、中立的态度。

    首先,社会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决定了她要肯定、保护与制度相容的一切“利人利己”行为、“利己利他”行为。一切主观上的利己行为,只要行之得当,与社会通行的生活规则相适应,便会客观利他。其次,社会必然会有意识地宣扬、鼓励一切利他行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舍己利人”行为——毕竟社会的健全发展,确实需要广泛的利他行为而不是相反。最后,社会必然要通过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千方百计反对、制止以至于惩罚一切“损人利己”言行(含暴利、寻租、盗窃、抢劫、诈骗、人身伤害、精神伤害等等.一切违德、违法言行),这也是社会健康发展所必须。正如C.诺斯所说:“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

    通常,人既不可能仅仅追求个人的利益而不顾他人利益;也不可能仅仅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根本不顾自己的利益。前者之所以行不通,是社会对于这种“专门利己、毫不利人”的行为必然会予以排斥,使之不可能自由泛滥;后者则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往往在精力、物力、财力上难以为继。当然,不能排除的情况是,在特殊的条件下,损人利己的行为会长期存在、泛滥;在特定的客观政治、经济、军事、舆论形势下,专门利人的行为、人物也会涌现,诸如岳飞、文天祥、董存瑞、黄继光、焦裕禄、雷锋、从飞、华益慰、黄顺友……等等英雄、模范人物,就是最好的例证。人们崇敬这些出众的利他人物,最根本的是其崇高的精神境界并非平常人之所能企及。

             由“经济人”“道德人”到“经济—道德人”

    目前的流行观点之一是,关于利己与利他的关系问题,即如何处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关系问题。这里所说的“道德人”,是专门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观察人而特意提出来的一个概念。此种观点认为,人既是“经济人”又是“道德人”,是在社会生活中按一定原则、规范进行活动而追求物质与精神满足的人。两者相互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第一、“经济人”与“道德人”的追求在价值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折射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对立。第二、两者的不同追求,反映了权利与义务、他律与自律的对立(“经济人”强调获取利益的权利,“道德人”强调对社会应尽的义务;“经济人”靠他律,而“道德人”靠自律。)第三、两者的基本关系是:“经济人”是“道德人”得以完善的物质基础;“道德人”是“经济人”获利最大化的伦理保障。

    笔者认为,从实质上来分析,并不存在“经济人”和“道德人”这两种“人”,在同一个人身上也并不是同时存在着“经济性”和“道德性”这两种属性。因为,此种区分似乎意味着,人们在讲经济时就不讲道德,而讲道德时就不讲经济,这显然并不是对于人的两重性的确切的描绘。确切地说,应当是人的自利性与利他性这两种属性的并存与矛盾统一的问题,从而,以上三项“基本特征”在这种意义上也是能够成立的。那么,如果我们要摒弃单纯的“经济人”的提法,也不宜代之以“经济人”与“道德人”并存的提法。在分析“经济人”问题时,如果采用“经济—道德人”或“自利—利他人”的提法,可能更为恰当。

                应当强化经济学教科书中的“经济人”论述

   “经济人”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经济学教科书类的著作的实际情况却对此不予支持。笔者查阅了包括萨缪尔森、斯蒂格利茨、高鸿业、杨小楷等等在内的22本在中国广为流行的西方经济学教科书类著作,其中大部分根本未提及斯密的“经济人”及其相关问题。傅殷才的《(西方)经济学基本理论》一书,评介了西方经济学中的30个重大理论,却并未涉及“经济人”理论。在萨缪尔森的《经济学》一书中谈到,斯密“看出经济利益来源于个人的自利行为。”“解释了自利的动机如何以一种奇迹般的方式润滑了经济机器。”在斯蒂格利茨的《经济学》一书中提到,斯密认为“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好方式是个人对他们自身利益的追求。”蒋自强等著《当代西方经济学流派》一书介绍了西方公共选择理论,“把经济人假设引进对人们政治行为的分析中。”看来,即使是提到“经济人”的著作,也基本上是轻描淡写式的。笔者还查阅了包括宋涛、蒋学模、厉以宁、逄锦聚、程恩富等等学者的23本政治经济学、市场经济学、现代政治经济学之类的著作,根本没有发现相关内容。

    上述情况多少有些令人迷惑。笔者认为,西方经济学界对于“经济人”的认识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我国经济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加之“经济人”问题实质上是难度很大的经济哲学问题,从而使人望而却步或无所适从,可能是相关著作对于“经济人”问题加以回避或轻描淡写的主要原因。然而“经济人”问题毕竟是理论经济学中的根本性问题之一,是与生产关系、生产力、价值规律、劳动价值、市场、政府等等问题至少具有同等重要性并与其具有密切关系。从而,在我国经济学教科书类的著作中,此问题的“缺席”便是与客观的需要不相适应而应极力改变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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