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例 增值税犯罪的主因是制度漏洞
近日,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挂牌督办的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7·18案”成功告破,粤、闽、苏、甘、赣五省警方统一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0余人。该案27岁男子3年骗税1.8亿元。 增值税犯罪,绝大多数是在增值税发票上做文章,通过制造、使用假发票或虚开增值税发票,达到抵扣或退税的目的。虚开增值税犯罪可谓是增值税这个税种固有的顽疾。资料显示,从1994年中国开征增值税,到2010年,全国因增值税发票犯罪而被判处死刑或死缓的人数超过200人。这个数字是这样的血腥,以至于它影响到对增值税是否是一种良税的判断。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票控税”制度,将发票作为治税工具,使发票的重要性空前凸显。发票作为税票,有一个发展过程。中国的发票从晚清时期即已出现,那时也叫做发货票,与税收关系不大。晚清酝酿而民国实施的印花税,最早使发票与纳税有了关联。民国的印花税要求凡是契约,票据,凭证等等都需要粘贴印花税票,商家开出的发货票属于应贴印花税票的票据。而且成为最大宗的印花税对象。从那时开始,商人就通过不开发货票来逃避纳税。民国的《营业税法》也规定商家应该开具发票,粘贴印花税票,以备稽查。 将发票作为控税抓手,“以票控税”,实际上是中共建政后的上世纪五十年代了。但将商事凭证的发票变为控税的工具,在民间也不无反抗。1950年5月,东北的本溪市人代会决议否决发票制度,反对将发票作为治税的工具。而东北税务管理局的一位副局长在一次会议上针锋相对地要求,按照东北人民政府的法令,必须取消本溪市人代会所决定的“可不建立发货票”的决议案。由一级政府取消另一级人大的决议,此种做法非常不可思议,但表明当时政府部门为了抓住发票这个治税工具,为新政权聚敛更多商品税收的努力。此后,发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原来由发票粘贴印花税票,改为由税务机关监制发票,由企业购买发票,然后按照发票记载交易金额和所涉相应税种税率,由税务机关征收相应税收。总的来说,将发票作为控税工具,是较为方便的税收征管抓手。 1994年正式征收增值税,其突出特点是对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并且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抵扣制度,发票这一被税务机关长期以来频繁使用的治税工具,在新的税制体系中发挥了更大作用,但也引发了空前的发票犯罪问题。制售假增值税发票,虚开增值税票,偷税骗税行为涉案动辄数以亿计,而被查处后的犯罪分子也往往以失去性命为代价。但是,这样严厉的处罚并不能阻止虚开增值税犯罪的发生。看来,除了严厉的打击,通过其他更为科学严密的方式杜绝增值税犯罪,是值得考虑的选择。 增值税发票犯罪,实际上与中国增值税存在的制度有关。按照增值税的原理,每一道环节增值的部分,都需要纳税,但同时可以将上一个环节的增值税予以抵扣。如果所有的商品都统一实行这种制度,环环相扣,就相当公平合理。但是,中国增值税制度下,实际上并不存在完整的抵扣链条。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营业税不能被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也无法抵扣;一些农产品等,可能本身并不纳税,也不存在抵扣;生产型增值税的生产设备和厂房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也不能抵扣;一些减免税措施也使不少商品抵扣连接断裂。不同税种,不同税率,不同税票,不同征收办法并存,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增加了税收管理的极端复杂性,产生漏洞。这种巨大的复杂性产生了巨大的利益差别,商家从趋利避害本能出发,会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虚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成为常见选择。 增值税犯罪的另一重灾区是出口退税。为了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一般商品都是要退掉在国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但是有些企业可能并无出口,也可以使用假发票等骗取退税,有些可能出口量并不大,也通过虚开税票获得更多的退税总额。通过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必然是犯罪分子,出口企业,海关,以及其他相关方面通同作弊而形成的,所以说,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本质上是一个管理问题。 增值税因为能够有效解决重复征税,设计合理而成为一代良税。但是,这种税收优良性在中国还远未发挥出来。增值税与营业税共存,各种歧视,使增值税的漏洞增多。而“以票控税”的办法则使增值税的申报,管理,稽核等变得非常复杂繁琐,不但严重增加税收成本,而且给增值税发票犯罪提供可乘之机。高昂的征收管理成本,高昂的社会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增值税的好处。在目前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大势面前,这些弊端应该被充分认识并予以彻底解决。 显然,对于增值税犯罪,除了严厉打击外,还应该设计更为科学周密规范的管理制度以堵塞漏洞;对“以票控税”的做法,也应该反思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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