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企业的边界难以确定?我认为原因在于,无论科斯还是张五常,讨论的都只是企业存在性问题,而没有给企业下一个定义。
企业的边界究竟在何处?张五常先生的结论是,我们不知道企业为何物。在1983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的合约性质》中,五常先生举例说——“一九六九年我问科斯:‘如果一个果园的主人以合约聘请一个养蜂者以蜜蜂传播花粉,增加果实,那算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我见他答不出来,就知道公司的界定有困难。”
在2002年出版的《经济解释》第三卷第五章第二节,五常先生强调并进一步指出:“最正确的看法,不是公司代替市场,也不是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而是一种合约代替另一种合约。因为零碎的生产贡献多而复杂,定价费用高,市场就以其他合约代替。这些代替的合约不全部直接量度生产的贡献而定价,通常以一个委托之量定价处理。公司的成因,是量度生产贡献与厘定价格的(交易)费用高于监管及指导使用的(交易)费用。但公司究竟是何物还有疑问。”五常先生继续举例说(这个例子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中讨论过):“考虑今天的大百货公司吧。在一个多层而大的商场内,数十家商店各有各的名字,各有各的商业牌照。他们租用场地,每店交基本租金加一个总销售量的百分率。是多少家公司?数十家吗?”
五常先生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一文中提出的“不知道企业为何物”的看法,早在1990年就遭到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与贝克尔的批评。1990年,在瑞典召开的有关契约经济学前沿问题的研讨会上,贝克尔说:“实际上,并不像张五常所断言的那样,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他举例说:“当我们看见一个企业的时候,我们通常就知道了这个企业。”就在这次会议上,科斯也指出张五常的观点是错误的。科斯表示:“我应该对这种错误在方法上负主要责任”。科斯解释说:“《企业的合约性质》一文存在着严重的缺点,这误导了经济学家的注意力。这种缺点来自雇主—雇员关系的企业范式。企业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在一定范围内,雇主有权控制雇员的行动。然而,随之引出的问题是,与独立的签约者独立管理的形式相比有什么不同?看起来,企业并没有明确的界限。避免这种困难的方式可以追溯到《企业的合约性质》的基本命题。如果所有的交易是他们之间契约的话,由行政管理生产要素所节省的东西可能会招致其他方面的数额巨大的交易成本。雇主在企业行使控制权是协调生产要素的行动。为了完成这个任务,要将要素引入管理结构中,包括将它的层级、它的规则和它的管制引入管理结构中。如果要这样做,就存在一种控制权,但它是在一个通常完全不同于独立的签约者的方式上使用的。企业的边界是由管理的结构规定的。我只是感到遗憾,由于我思想的混乱,可能误导了张五常。”
遗憾的是,贝克尔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说明或论证,我们无法获知他是如何划分企业与市场的界限的。而科斯的上述论述,其实还是不容易让人看懂,他还是没有把企业描述清楚。因为,从管理上也是很难区分企业的。我个人认为,科斯的回答也无法解释清楚上面提到的张五常先生的两个案例。
为什么企业的边界难以确定?我个人认为,原因在于,无论科斯还是张五常,讨论的都只是企业存在的原因。科斯的文章标题是“The Nature of the Firm”,一般翻译为《企业的性质》(也有翻译为“厂商的本质”或者“公司的本质”的)。“nature”这个词源自拉丁语,是“诞生”的意思;在中古英语中,“nature”的意思是:“essential properties of a thing”,即事物的内在属性。“nature” 的现代意思是:“性格;本性;性质;特性;种类;自然界;世界;宇宙万物。”无论“nature”可否翻译成“性质”或者“本质”,从科斯的论文中推断,他讨论的是企业的内在特性,也就是说,企业为什么会相对于市场而存在。科斯并没有给企业下一个定义,或者给出企业的涵义,而这个定义也不是他文中需要侧重讨论的。尽管一些经济学家如平新乔、Hodson认为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定义了企业的边界,这是对科斯思想的误解。正如前文所述,科斯承认自己思维混乱、没有做明确描述。2001年,美国经济学家巴泽尔在题为《基于成本测量的企业理论》(A Measurement Cost Based Theory of the Firm)的文章中也表示:“科斯没有在《企业的性质》中定义企业。”
那么,如何给“企业”下一个定义,即什么是企业,或者说企业的组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企业,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杨小凯先生提出了其中三个,我加了一个):第一,企业由两方组成——雇主和雇员;第二,雇主和雇员二者之间具有不对称的控制权,例如雇主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支配雇员的劳动;第三,雇主和雇员的收益权不对称,例如在合约中,雇员的收益有明确的规定,而雇主的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雇主拥有剩余索取权;第四,雇主利用雇员的劳动,进行分工协作,生产出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而这些产品或服务是为了出售获利,而不是全部由自己享用。
回过头来看张五常先生所说的果园园主与养蜂者之间签订的合约。这种契约(组织)是否为企业?是一家企业还是两家?我认为,这不是企业。它不能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因为,这个合约是交叉性合约。果园主人要向提供授粉蜜蜂的养蜂者支付费用,养蜂者也要向提供酿蜜的花粉的果园主人支付报酬,这里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收益和权威的不对称关系等问题。
五常先生的另一个案例是,一家百货公司或者一个大商场是一个企业还是多个企业?根据上述四个条件判断,百货公司或大商场也不是企业,它只是一个场所的提供者,里面的一个个的商店,有些可能是企业(要看是否满足前述四个条件)。这个道理很简单。打个比方说:我向你(读者)借钱,尽管产生了契约关系,但我们的契约不能算企业;或者,我租用你家的房子住,也是一个契约,也不能认为这形成了企业。 出版社:福建人民出版社 《经济学林论剑》连载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