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基础保障 社会保障的基础性制度、模式选择和迫切问题



    社会保障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综观世界各国,已有将近150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已成为现代国家对公民承担的一种责任,一种义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国家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就一定可以达成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发展。社会保障的制萌牙形态是社会救济。英国1601年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旧《济贫法》),1834年颁布新《济贫法》。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开始的。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19世纪80年代,当时执政的俾斯麦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令:1883年颁布了《残疾社会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上述法令的颁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最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继德国之后,许多欧洲国家先后实施了单项或几个项目的社会保险制度。1935年,在罗斯福总统的领导和主持下,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以高福利为特征的全面发展阶段,但社会保障制度由于“成熟过度”而弊端丛生,必须进入改革和发展的新阶段。比如,一些拉美国家的社保制度是比较有效率的,但社会整体上收入仍分配不公。法国的社保支出比例在欧洲是最高的之一,但社会改革在这几年屡屡引发社会矛盾。这就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但社保模式的选择是一项操作意义上的建设,如果模式不对头,即使福利支出占GDP比例较高,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发展也不可能实现。

  目前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救助型、保险型、福利型、国家保障型和自助型等五种模式。

  (1)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的有关规章制度,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在遇到各种不测事故时,能得到救助而不致于陷入贫困。对于已经处于贫困境遇的人们,则发给社会保障津贴,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其特征是:1、政府通过相应的立法,作为实施救助的依据。公民申请和享受社会救助是其依法应享受的权利,不附带屈辱条件,不同于慈善机构的“施善”或“恩赐”,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初期的济贫和赈济。2、社会救助的费用列入政府的财政支出,其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个人不交纳保险费。3、救助的对象为因失业或天灾人祸而陷入贫困的公民、弃婴、孤儿、残疾人、老年人。4、救助的标准为低水平,以维持生存为限。

  这种救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开始前后所实行的单项或多项救助制度。按社会保障的标准来衡量,只能说它处于起步阶段,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种初级的、不成熟的、不完备的形式。这种制度目前主要在一些发展较为迟缓的非洲国家实行。

  (2)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工业化取得一定成效,经济有雄厚基础的情况下实行的。其目标是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的失业、年老、伤残以及由于婚姻关系、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别支出的情况下,得到经济补偿和保障。它起源于德国,随后为西欧、美国、日本所仿效。

  这种保障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通过有关社会保障的立法,作为实施的依据。2、这种保险为强制性保险,个人交纳社会保障费,企业主为雇员缴社会保障金,各国政府以不同标准拨款资助。公民只在履行交费义务取得享受权利后,才能依法领取各种社会保障津贴。对公民来说,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3、保障的覆盖面大,几乎包容了社会全体成员。4、保险的项目有多有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生、老、病、死、失业、伤残的后顾之忧。5、资金来源多元化,。有利于形成保障基金,增强社会保障的经济后盾。

 基层基础保障 社会保障的基础性制度、模式选择和迫切问题
  (3)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经济比较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比较全面的保障形式,其目标在于“对于每个公民,由生到死的一切生活及危险,诸如疾病、灾害、老年、生育、死亡以及鳏、寡、孤、独、残疾人都给与安全保障”。这项制度来源于福利国家的福利政策,由英国初创,接着在北欧各国流行。

  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征是:1、社会保障政策是福利国家的一项主要政策,依法实施,并设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法院监督执行。2、强调福利的普遍性和人道主义、人权观念,服务对象为社会全体成员。3、个人不交纳或低标准交纳社会保障费,福利开支基本上由企业和政府负担。4、保障项目齐全,一般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福利保障,标准也比较高。5、保障的目的已不完全是预防贫困和消灭贫困,而在于维持社会成员一定标准的生活质量,加强个人安全感。不仅要满足人员社会保障需求,而且开始注意满足人们的社会福利需求。

  (4)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国家保障性质。其宗旨是“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国家把社会保障作为解决劳动的社会经济问题的杠杆之一。原苏联是这一类型的首创与代表。90年代参照这一模式建立劳动保险制度的。

  这种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是:

  1、国家宪法把社会保障确定为发展中的国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保障权利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的,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在整个国家国民经济范围内实行管理取得的。

  2、社会保障支出全部由政府和企业承担,个人不交纳保障费。其传统观念认为国家已经事先对社会保障费用作预留和扣除。

  3、工会组织保障事业的决策与管理,一方面劳动者通过人民代表机构对社会保障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工会从基层工会到中央理事会,都参加实施社会保障。

  4、保障对象为全体公民。宪法规定,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对无劳动能力的一切社会成员提供物质保障。保障的经济来源靠全社会的公共资金无偿提供。

  (5)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指以自助为主,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的保障形式。其特征是政府不提供资助,除公共福利与文化设施外,费用由雇主和雇员负担。这种制度主要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实行并在新加坡等国取得了显著成效。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发展过程看,由于各国基本社会制度和国情的差异,社会保障机制和保障水平明显不同,使其对储蓄和消费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各国一般使用社会保障支出与国民收入(或者是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作为各国社会保障支出规模的显示指标。按照这个指标,日本为13.8%、瑞典为49.0%、法国为34.9%、德国为29.7%、英国为24.5%、美国为18.0%(均为1991年数)。总结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模式建立的经验教训,我认为,建立一个有一个基本原则不能动摇,就是既要建立一个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具有长期可持续发展水平、既调动国家、市场和个人三个方面的积极性,又不偏废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这样一个比较好的的社会保障模式。这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总体比较低,而且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二是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三是我国人口结构的特殊性,4-2-1的家庭结构,劳动人口数量的递减,抚养比例的提高,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四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农民工问题成为地方发展的瓶颈,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也主要是土地出让金,“土地换社保”是中国特色的成为应有内容。

  因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模式的建立,第一,要坚持政府主导性,强化政府社会保障的职能。在总体设计上依靠自身的量入为出,保持财务的可持续性;劳动部门较大幅度地提高最低工资与各项社会保障待遇的标准,使相关待遇中适当满足社会成员教育、职业培训、社会参与等发展性需求的支出性比重;提高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使之包含的再就业培训的支出比重获得较大幅度的上升;加强对农民工匠职业技术培训。各部门将个体户和企业的社会保障基金征收上来。逐步形成全国性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先让各地按照统筹层次和范围不同,编制其社会保障预算,再由有关部门汇编成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总预算;社会保障基金上缴中央政府,再由中央政府转移支付。

  第二,要坚持“方便进入”,在制度设计上要照顾城镇居民、农民工、农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这几个方便与衔接,将社会保障面扩大到这些人群。目前,我国工业化已进入中级阶段,庆当采取适当倾斜政策,将农村社会保障确定为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加快农业和农村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建设置于优先考虑的范围内,逐步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建议各地给农民工建立统筹和个人的帐户,在农民工跨地区流动时,不仅个人帐户归自己,随劳动力的流支而流动,而且统筹帐户也应当从流出地转到流入地。

  第三,要有可负担性和充足性。可负担性是指可以承受来自经济社会与自然事件冲击的能力与弹性,首要的是加快不同人群养老保障体制的建设特别是加快针对农民工的养老制度建设。其次是重视发挥慈善事业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宜完善社会捐赠免税的法律法规则。充足性是指社会保障与与经济GDP基本挂钩,呈动态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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