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私”、“民私”
关于“公有垄断”问题,就本网站所见,目前存在着两种似乎具有对立倾向的立场:
一种立场以闫伟东为代表,赞成“公有垄断”,即由“公有制企业掌握国家经济命脉”,以确保“无产阶级垄断国家命脉”。因此,“国退民进必须有一定的限度”,非如此就不能保证国家政权,不被从广泛的私有经济中产生的资产阶级,利用其经济力量予以篡夺、把持,不能确保社会主义永不变色。
与之相对的立场以黄煥金等为代表。如黄认为目前中国国有垄断企业“低效率高消耗”;“国家花费了巨大的‘全民财政’的财力去办国有企业(。。。去维持其生存)”,“以致无钱投入医疗与教育领域”;而国有企业虽然通过行政垄断,获得了占全部经济行业新增利润80%以上的超额利润,但“10年来都没有向国家、向公众提供利润”(“只提供了税收”),“未能有效地将其转化为全民福利与保障”;国企垄断利润又“侵蚀”着社会其它行业的利润,“对民众的就业需求起着非常大的负面作用”,因而“中国的就业问题将会变得越来越糟”;总而言之,“在如此情况下,国有企业没有‘全民利益’的性质”,却“对公众福利具有损害作用”,而且“强化了不受监督的权力的腐败”,成了“腐败的温床”,“贫富分化的基本原因”。(以上引语均见于黄的近期多篇文章)。还有网友说:“国家花费巨大财力”得以维持的国有垄断,“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规则”,导致高房价、高医疗、高学费的三高“大山”,因此“维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和维持公平的市场秩序基本就是矛盾的。”(刘兆辉:《没有“国有垄断”就没有高房价――论公有制为主体vs市场公平》)。总之,“公有”不“公”。
应该说,上述两种立场各有其理,而且仍有可以互相会合之处。
“市场公平”论者更多地针对国企所带来的严重负面现象,揭示了目前中国的“公有垄断”并不符合社会主义理论设想的现实,提出了深入反思改革所不可回避的实际问题。他们或质疑“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和“公平的市场秩序”两者之间的相容性(刘),或认为“应找出一个真正体现出公有制的实现方式”(黄),也就是说并不否认维护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要性。
“公有垄断”论者则针对国企改制中出现的过度私有化和国资大量流失的严重现象,更多地从理论上阐明了坚持对国退民进设限,对于保证社会主义前途的必要性,只是对现有国企存在的诸多问题未能进行理论上的解释并指出解决的办法,以解除人们对于“公有垄断”的疑问。诚如闫伟东所说,“这时候最需要的就是建立我们自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学理论。。。”,这当然是指能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这两方面的理念和实践相结合的经济学了。在这一目标点上,与“市场公平”论者(至少其中一部分论者)应该是没有根本分歧的,只是各方在寻求达到此目标的途径上,着眼点的偏重有所不同。
二、“两险”
要消解上述两种对立倾向之间的矛盾,就不能不回答下述这个问题:某种范围、某种程度的公有制,甚至公有垄断,究竟能否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相容?或者说:是否可以既“公有”又“公平”?何种 “公有”才“公平”?
如果从概念到概念,这个问题似乎很容易回答:“公有”是“公”,“公平”也是“公”。“公有”的目的不正是为了“公平”吗?既然都是“公”,为何不相容?!但是,再仔细分析一下,原来此“公”非那“公”。两者虽然都是“公”,但又都有不“公”之处或不“公”之虞。如果资本私有制下的市场之“公”没有不“公”之处,那么国家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变革都不需要了。如果传统的“公有”之“公”没有不“公”之虞,那也就不会有那么多公权腐败、不需要实现国家经济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了。因此,要让两“公”相容,就必须找出它们各自“公”在何处,也找出各自的不“公”隐患,还要设计出一种可行的制度令它们相互“制衡”,相互补充,从各自不健全的残“公”,发展、相容、充实出健全的完“公”来。
那么,迄今为止资本私有制下的市场经济究竟“公”在何处?在于有产者之间的初始机会均等(如果不问他们在市场经济“初始”以前各自财产的来历,如原封建专制时代特权家庭祖传,或国内海外掠夺殖民骗抢战争等等),也在于无产者之间的初始机会均等。又不公在何处?不公在于作为企业主的有产者与作为雇佣劳动者的无产者之间实际上的机会不均等(详见笔者另文〔1〕),也在于“来源合理资本”与“来源不合理资本”之间的机会不均等(前者始终以劳动所得为资本,资本积累速度慢;后者以剥削所得为资本,资本积累速度按几何级数增长。详见笔者另文〔2〕。)这就是为什么全盘性的(货币)资本私有制必然导致从基层企业到世界范围的、越来越严重的贫富分化和社会动乱,为什么必然会被以劳动者的平等民主联合〔3〕为基础的、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取而代之的根本原因。
在公有制和私有制混杂不清、而民主监督制度和市场制度均不健全的变革过渡型社会,如当下中国,“不公”还在于“起跑线”不“公平”、和“游戏规则”不“公平”:少数人手握公权公产而没有“公平”的制度阻止其任意私用,大多数劳动者则无权无产而没有“公平”的制度保证他们不任人宰割。这既包含着如上述的市场经济的不“公”隐患,更是不健全“公有”制的不公之处。这种“不公”很容易导致国有企业在实质上变成官方管理者手中的私产,并利用其行政垄断地位,从企业内的雇佣劳动者和企业外的广大消费者身上,榨取比民间私有企业(“民私”)高得多的超额利润,却不上缴国库、用之于民,而借各种名目、揽权自肥。无论是否保留“国有”、“公有”的名号,这样的“国企”就已经实质私有化了,成了“官私”。无论“官私”还是“民私”,都是“私”,因此它们往往互相勾结、互相利用。但在目前情势下,“官私”的危害更甚、更烈,而且由于挂着“公”字招牌,有着更强大的“公”权作靠山,更难对付,更难革除,因此更需要引起全民的注意,需要广大无产劳动者大众共同来应对。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民私”本来就具有促进生产力发展、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正面作用,再加上民私自由企业与官私垄断企业的必然矛盾,“民私”除了其上面说到的负面倾向,需要时刻加以警惕、限制、引导以外,尚有其可以利用、值得团结的,牵制官私垄断、促进经济民生的积极作用。
那么究竟应如何利用自由民私、应对垄断官私?是以健全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为名,将所有企业私有化?或者让“民私”任意进入原由国企垄断的行业、同时放弃国家对于国企的必要支持,让其在自由市场的大风大浪中自生自灭?上面说了,这也行不通,除非决定放弃社会主义道路。
这样看来,当前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事业正处于“官私”与“民私(负面倾向)”的夹攻之下,前路险峻。因此,目前首先需要有条件的部门和人士进行一番调查研究,对于以下诸问题加以客观的、清醒的估计,然后决定相应的具体应对之策:
1.所有的国有企业作为整体,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已经“官私”化?已经有明确证据表明完成官私化的国企究竟有哪些?(对于这样的“国企”,应在大众媒体上予以公开的揭露,并呼吁国家尽快采取措施,收回这些“国企”的所有权、控制权,还财于民。)
2.尚未官私化或尚未完全官私化的那些国企,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持或完全恢复其真正“国有”的性质?
3.对于那些已经实质上完全官私化、或不该私有化但名正言顺地已经私有化了的“国企”,国家究竟有多大能耐可以夺回其控制权、恢复其真正“国有”的性质?
4.目前国家的经济政治体制及其改革的可能前景,能在多久的时期内、多大的程度上保持“国有”的真正“公有”性质,即服务于全民的利益?
但是无论对上述诸问题如何估计,“官私”与“民私(负面倾向)”这“两险”,对于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夹攻合击,即使不是最终将其葬送,也将延续一个较长的时期,而且始终涉及国家民族何去何从、兴衰祸福的根本命运,也攸关世界人类战争和平、盛败存亡的前途。如果社会主义力量方面不够清醒,或对策有误,被葬送的“一途”也不是不可能出现的。打个比方,我们好似行进在两边都是悬崖峭壁的山脉脊梁上。弄得不好,两边的悬崖峭壁就会在前方合拢,把社会主义的前路完全斩断。不过,本文标题中的“一途”也可另有解释:从根本上、从长远战略来说,只有下面要说的“一途”可以从上述“夹攻合击”中最终突围,并最终立于不败之地。
三、“一途”之战略目标:“企业全员民主、劳资共享利润”
这个“一途”就是:国家从基层到中央一切坚信社会主义的人们,尤其是拥有话语权、决策权的各层面上的“精英”们,必须全心全意依靠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者(包括参与经营管理劳动的国企和民企的企业家们)〔4〕,首先在国有企业(无论是名实相符的真国企,还是已经开始或完成蜕变、有待夺回的真官私假国企)宣传、提倡、试行、推广“企业全员民主、劳资共享利润”的真正社会主义的企业制度〔3〕,作为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标杆和向导,并为逐步实现从基层经地方到全国,各个层级自下而上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开拓、扩展、壮大其所必需的基层经济基础和制度基础;同时团结、利用、引导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数量上仍占多数的民营私有企业,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警惕、制约其负面倾向;着重牵制、孤立、暴露、瓦解官私垄断和可能出现的民私垄断;以巩固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逐步扩展壮大其阵地,直至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全面公有化。
其中最根本的是“企业全员民主、劳资共享利润”。这是这“一途”中最具有长远战略意义的一个原则、一项举措。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依据,笔者和其它网友,如崔文华等,已发表了大量文字予以阐述,这里不再重复,只略作补充。
说到“资本”,闫伟东只把“用作剥削雇佣工人手段”的货币或生产资料称为资本〔5〕,这样就把国企经营所用的生产资料排除在“资本”以外,于是国企就没有劳资关系问题了。这在开放私有民企以前也许还说得通。因为那时全国所有生产资料都被看作属于全民所有,而工人阶级是全民的领导阶级,是国家一切生产资料的当然主人,劳动与“资本”是一体的。但时至今日,这种说法已被新的现实颠覆了。在打破国家统筹的大锅饭、铁饭碗,国企像民企一样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人依附于代表国家资本的管理者,已经重新沦为雇佣劳动者,而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了。只要这些管理者一句话,照样“下岗”。“主人”云云,只是理论上的自圆其说罢了。在理论上,雇用者和利润获得者是代表包括工人在内的全民利益的 “国家”,不是私人。但事实上又如何,这里毋庸多言,这些年来广大工人和其他劳动者已深有体会,也说得够多了。既然生产资料与劳动者已分家,不再是一体,而重新成为对立面,那么这种生产资料不是“资本”又是什么呢?
在“劳动依附资本、资本支配劳动”这一劳资关系的本质方面,国企和民企并没有什么区别,而正是两者共同的“不公”之处。国企名义上的“国有”必须由民主的企业制度和民主的国家制度来保证,才能名副其实。而民主的企业制度则是民主的国家制度的基石。〔6〕企业应由劳资双方通过各自的民选代表共同治理。企业的利润应该首先在劳动与资本之间,按合适的一定比例进行分割,然后再分别按资和按劳分配,即使资方是“国家”,也不应例外。
从首先在舆论上进行宣传、提倡,再有人愿意在国企试行,再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再将私有企业逐步重新公有化,直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全面牢固建立,这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在这以前,官私与民私(负面倾向)的合力夹攻将永远不会停止,社会主义的前路永远有被斩断的危险。所以,在用心从事这一战略举措的同时,还必须辅之以其它战术性的措施。其中一条就是分化非垄断性“民私”和垄断性“官私”,团结、利用前者,以牵制、孤立、暴露、瓦解后者,分清主次,各个击破。详见下节。
四、“一途”之战术路径:分化官私、民私,先后各个击破
为此,是否可以考虑:
1.立法禁止任何民私与垄断性国企结成实质性的、伙伴合作联盟和集团等等。目的是防止可能的官民结合的垄断集团的形成,以分化、削弱既有的和潜在的垄断势力的力量,利于各个击破,防止其最终成为控制国家经济政治命脉、而又摆脱不掉的国家异己力量。
2.将尽可能多的国家垄断行业向民间私有资本开放。是否可以在绝大多数行业这样做?请专家们讨论。即使需要在某些行业保留一定的国有分量,也要采取各种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平衡国企所拥有的天然优势,保证民私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公平竞争,以促进国企的营运效率,同时防止其利用行政特权达到垄断的目的。利用一般来说处于弱势地位、但数量上拥有优势的众多民私企业,向处于强势地位的寡头垄断性国企挑战,将其牵制,促其自励,既利于市场竞争,又利于防止其成为官私垄断。国企的力量应在于其物质上对全民利益的更大贡献,和生产关系上、企业制度上、精神文化上对于全社会的榜样示范作用,而不是特权。贡献和榜样才应是国企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证。用特权维持的优势必然导致腐败变质。
3.对垄断性国企的恰当规模和营运规则必须有更细致周到的研究和规范,防止某些企业或集团势力不必要的过分膨胀,而成为具有无人能向其挑战的寡头势力。一切特权寡头必然对内对外都媚强欺弱,成为大霸小霸,危害国家,危害世界。
不怕专家们见笑,只希望引起讨论,最怕的是没有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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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均见本网站):
〔1〕陆寿筠:《政治经济学新论(二):资本对于三大来源价值的霸权》。
〔2〕陆寿筠:《政治经济学新论(三):不合理资本的由来》,《政治经济学新论(四):不合理资本无节制扩胀的严重恶果》。
〔3〕陆寿筠:《政治经济学新论(七):劳资合营的企业制度 》,《“公”字新解:平等之“私”的民主联合(所有制篇)》,《基层企业全员民主的合理性依据 》。
〔4〕崔文华:《应有的补充: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5〕闫伟东:《社会主义本质讨论 》。
〔6〕陆寿筠:《沙丘陡坡上的民主楼架 -- 试论西方民主(一):政治抽象平等与经济实际不平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