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农民参与征地增值收益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被征地农民到底得到多少补偿才算合理,是否参与土地出让增值收益,部里不断收到来自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近日,国土资源部表示,国土资源部将启动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调研,而被征地农民是否参与土地出让增值收益,成为焦点。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一直为学者及社会普遍认可。但在实践层面,却因为受现行法律的限制,特别是受潜在利益获得者的阻碍而无法得到合理的调整。在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改革征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让农民能够参与其中,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要求。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于征地的补偿,所采取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相加的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它不是按照土地的实际经济价值进行补偿,而是按照失地损失赔偿进行一度额度的补偿。由于没有与市场经济价值挂钩,补偿标准与土地实际经济价值相比,中间存在着巨大的差额。这一巨大的差额,把农民和市场远远地割裂开来,得不到合理的在市场中参与利益分配的权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农民参与征地增值收益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而也正是这一巨大的差额,使得在土地的征用与转让之中,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的非法暴利获取者,比如征用中的官员腐败、转让中的巨额差价等。应当说,在征地成本与市场价值的这一块“肥肉”,其分享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身影: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官员、企业、个人,其中有合理的,也有非法的,但唯独不见土地的原实际占有者农民。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农民的土地利益是一种掠夺。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的征地补偿方式,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是有着其合理性的,但在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条件下,这种补偿方式已经无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更不能准确地反映土地在流通中的实际成本,当然,还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腐败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的流通价值和流通成本必须得到准确而充分的体现。而在目前的流通模式中,土地的原占有者并没参与到市场流通之中,而只是充当了一个无关紧要的配角,这是十分可笑的。

  近年来,屡屡出现失地农民的上访事件,甚至出现自杀、暴力事件,说到底,还是由于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标准与市场流通价值脱节所致。而从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来看,许多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都有下降,而目前的对失地农民的配套政策尚未完善,难以保证失地农民持续稳定的生活。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显然不可能通过等待政策的支持,而应当谋求农民与市场的真正结合。从更具体的层面来讲,当然就是建立起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制度,让农民在土地的增值中成为直接受益者,而不是充当一个看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立这样的分配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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