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收入分配政策 简析个人收入分配政策



 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姚家祥

在收入分配政策的演进过程中,中国最终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完成了收入分配方式的重大历史性变革。但原则总是落后于实际,随着经济的增长和改革的深化,中国现阶段收入分配政策也出现了一些不到位或不公的地方,由此引起的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地暴露出来。

1. 中国现阶段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

(1)收入差距拉大。

中国目前收入分配政策的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不公引起的收入差距拉大。这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重要根源。

第一,社会总体收入差距。社会总体收入差距可通过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反映出来。基尼系数是意大利统计学家基尼1922年提出的定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指标。根据基尼的测算,基尼系数的取值范围为0-l间,其数值越小,表明收入分配状态越趋于平均。一般经验认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明收入分配处于高度平均状态;基尼系数在0.2-0.3时,为相比平均;基尼系数在0.3-0.4时,为比较合理;基尼系数超过0.4时,即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比例超过40%时,收入差距偏大;基尼系数超过0.5时,表明收分配出现两极分化,它会引起众多的社会问题。根据《2004年国际统计年鉴》较早的1995年数据,中国的基尼系数改革之初是0.23,1995年已到0.4,2000年0.417,超过0.4国际警戒线了。2003年已经达到了0.47。2006年2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报告称,中国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已达到合理值的上限,在0.4左右;而且这还是在各种岗位外收入、非正常收入难以准确估计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把后者也算上,则计算出的实际基尼系数肯定要更大一些。数据显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1/5人口只拥有全部收入的2.75%,仅为最高收入1/5人口拥有收入的4.6%。这反映出中国社会总体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财富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第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表现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上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下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一个先缩小后扩大、再缩小再扩大的过程。1978-1985年,由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收入迅速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2.57倍缩小到1.86倍。1983年达到历史最低点,为1.82:1,但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体制开始改革,城乡收入差距又开始拉大。1994年达到顶峰,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86:1,超过了改革开放前的水平。从1994年开始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出现了下降的趋势,1997年达到新的谷底,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47:1,小于改革开放前的水平。1997年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开始加速扩大,2001年突破历史最高点,城乡居民收入比扩大到2.90:1,2002年继续扩大到3.11:1,2003年扩大到3.23: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明显偏大的。2004年与1978年相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从35.7%上升到69.2%,上升了33.5个百分点;相对应的,农民收入的比重则由64.3%下降到30.8%,下降了33.5个百分点。占全国41.8%的城镇人口占有着全部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9.2%,而占全国58.2%的农村人口仅占有30.8%。收入分配明显向城镇居民倾斜,使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据统计,截至2004年,中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们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同时,中国每年出现数百万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达4000-5000万人,他们将加入绝对贫困线人口的队伍。2006年2月22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2005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0493元,两者的收入比为3.22比1。城乡差距继续扩大。

第三,地区间收入差距。一是从经济总量看,东、中、西部占全国经济总量比重,1980年分别为50%、30%、20%;2003年为59%、24.5%、16.5%。二是从人均GDP看,1980年东部地区人均水平比全国平均高34%,2002年提高到53%;中部从相当于全国平均的88%降到70%;西部从70%降到59%。三是从相对差距看,1980年东部地区与中、西部人均GDP之比为1.5:1,1.9:1;2002年扩大为2 :1和2.6:1。四是从收入分布看,2004年上半年人均收入最高的5省市是:上海(8513元)、北京(7836元)、浙江(7771元)、广东(7264元)和福建(5879元),平均为7453元,是人均收入最低的5省区市的位居最后5位的贵州、安徽、内蒙古、宁夏和黑龙江的2倍还多。

第四,行业间收入差距。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各行业间工资水平参差不齐,差距越来越大。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行业间收入差距开始显现,一些垄断性行业、新兴行业与夕阳产业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据国家统计局测算,1990年,行业最高与最低人均收入比为1.29:1;1995年达到2.23:1;1999年达到2.49:1;2000年为2.63:1,2002年为2.99:1,2003年为3.98:1。2004年第3季度行业间平均劳动报酬最高与最低之比达到4.25:1。2004年第3季度,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为10755元,其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平均劳动报酬较高,分别为18798元、15982元和15489元;而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平均劳动报酬较低,分别为4655元、8057元、8159元。2004年前三季度,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草制造、铁路、航空、电信等行业企业的景气指数,高于各行业平均水平25%-60%。电力、能源、运力的紧张更加剧了这一状况,使得部分垄断行业和一般行业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些高收入行业几乎都是垄断行业,老百姓将之归纳为:金(金融)、银(银行)、财(财政)、保(保险),两电(电信和电力)、一草(烟草)。据媒体报道,2004年,江苏省某公路收费站收费员月薪达80000元,北京某电力集团财务公司普通员工月薪更高达2万元。由此可见,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亦呈扩大之势。 

第五,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差距。国有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平均工资差距为1.25:1,2001年扩大到1.63:1,2002年又扩大到1.68:1。其他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与集体经济性质单位职工工资相比,1985年的差距为1.49:1,2001年发展到1.77:1,2002年,此数据略有缩小,为1.72:1,但是差距还是很大。不同单位由于经济基础不同,单位性质不同,发展快慢不一等等,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存在差异是必然的现象,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但对分配领域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也应给予重视。

(2)收入分配领域的无秩序。

第一,从初次分配的角度看,收入分配的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垄断行业依据国家的特殊准入政策收取高额垄断利润,从而增加了这些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这种国家对市场管制的不公正和缺乏有力的市场竞争带来航空、邮政、电信、铁路、电力、金融、保险等行业部门的收入因缺乏有力约束而膨胀,行业平均收入明显高于其它部门。

二是对于多元化的各种要素带来的合理收入还缺乏细致和有力的法律认同和保护。如对于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和实行弹性工时制的员工以及多重劳动关系的员工缺乏法律的认同和保护,致使这部分劳动者的收入难以得到有力的保障。对于外来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费用也缺乏统一的缴纳和管理办法。法律对于保护网络和高科技带来的新的收入形式也显得迟滞。这些情况分别造成对二级劳动力市场上的中低收入者以及高技术创新型人才收入的压制,不但从客观上拉大了收入差距,而且也不利于长期经济增长。

第二,再次分配领域内的无秩序。

一是对于贫困和低收入人口缺乏有力的保障,对于高收入阶层缺乏有效的调节。据国家统计局测算,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近1800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而真正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并不是很多,非工薪的高收入者瞒报、漏缴比较严重。这是因为我们的个人所得税主要依靠大量处于各种单位,企业的工资族,这样便于代交代扣,但是实际上这就是一个懒人的管理体制。一个完整的税收体制,它自己应该有方便良好的财产申报,征收监控管理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各个阶层的收入情况,才能管理好各个阶层的赋税。

二是中国的贫困状况也较突出。实际救助的人数和应该救助的人数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地方法规规定的救助条件不够统一规范、救助的范围偏窄。据民政部统计,2004年9月城镇获最低生活保障线救助人数达2200万人,实际上,由于受当地财政状况的影响不能完全获得低保,因此以低保线作为贫困线,对贫困人口有所低估。亚洲开发银行按照支出标准估计的中国城市贫困人口为3700万人,约占城镇人口6.5%;城乡合计,属于低收入的生活困难人数约有9000多万人,占全国总人口7%左右。对于贫困人口的保障不足,使得这部分人很难通过自身的努力减少收入的差距,导致贫困者的更加贫困。

第三,收入分配秩序缺乏政府有效的监管,形成体制漏洞。

主要是政府对一些通过非市场和非法手段实现暴富的高收入者的监管调节不力,政府作为市场秩序维护者的监管职能严重"缺位",行政职能转变严重滞后。部分城乡个体商户、私营业主、承包租赁经营者通过假冒伪劣、偷税漏税、过度剥削、甚至采取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暴力手段迅速集敛财富,一些政府部门具有体制外寻求利益的内在驱动,借改革之名,滥发奖金、权钱交易、贪污腐败,进一步扰乱了分配秩序,加大了体制内外的收入差距。

2. 中国现阶段收入分配政策存在问题的原因。

造成中国现阶段收入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拉大、收入分配领域的无秩序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这既有合理原因,又有不合理原因,需要具体分析。

(1)收入分配政策存在问题的合理原因。

 中国收入分配政策 简析个人收入分配政策

第一,生产力发展总体水平较低和结构多层次性是个人收入差距的基础性原因。

目前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达1090多美元,刚刚走出低收入国家序列,但发展很不平衡,生产力结构存在明显的多层次性。先进的、比较先进的和落后的甚至相当原始的生产力并存,城乡二元结构十分明显。同时,中国劳动力素质总体上较低。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和劳动者素质从根本上决定着生产的效率。在这样的基础上,个别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差异非常大。这是中国目前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存在较大收入差距的基础性原因。

第二,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公有制实现形式日益多样化是形成较大收入差距的制度性原因。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中国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按劳分配必然地要和按要素分配并存;而且,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仍将得到更充分的发展,按要素分配将发展得更快、更具有成长性。这是中国目前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存在较大收入差距的制度性原因。

第三,劳动者素质和能孽息生利的个人财产是决定收入分配的主要原因。

在实践中,素质不同的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量有很大的差别因而必然导致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允许和鼓励用合法收入形成的个人财产进行各种方式的实业或金融投资,作为要素投入的个人财产也有权利获得应有的回报。因此,能孽息生利的个人财产也成为决定收入分配的主要原因,并由此形成收入差距。

第四,人力资本要素将日益成为决定收入分配的重要原因。

"人力资本",是人们通过教育、培训和工作实践获得的知识。智能的资本化,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要素。"人力资本"要素参与分配是现代生产力的要求,是对高素质劳动者从事高级的、创新性、风险性的复杂劳动创造巨大价值的肯定。"人力资本"的质和量不仅直接决定"人力资本"所有者本人获得收入的多少和机会,也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各个企业乃至各个地区可供分配的收入总量。目前,"人力资本"要素参与分配在中国才刚刚起步,从发展趋势看,其地位和作用将日益强化,日益成为决定收入分配的重要原因。

第五,经济全球化是影响中国收入分配的国际原因。

随着经济全球化,中国将在更大规模、更高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这对中国个人收入分配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是经济体制、运行方式和管理方式等进一步与国际规则接轨,必然使个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改革更加不可逆转和进一步深化;二是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各个产业、各个地区、各类社会群体带来不同的发展机遇和国际竞争压力,可能导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2)收入分配政策存在问题的不合理原因。

第一,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缺乏有效的限制垄断、鼓励平等竞争的政策。

政府在初次分配领域的政策缺位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在城乡关系方面的政策缺位。具体表现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明显;在税费负担方面,处于低收入位置的农民承担了远比处于较高收入位置的城镇居民高得多的税费负担。税收、以及各种各样的费用没有发挥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功能,反而成为二元体制下剥夺农民利益的工具。

二是在行业垄断方面。金融、邮电、保险等行业,受到政府的保护,在市场上处于独家垄断的地位。这些行业、部门凭借垄断所带来的职工高额收入是造成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

社会成员获得收入,无论是按照劳动所得为基本原则,还是以生产要素分配为原则,都存在一个公平问题。平等竞争、限制垄断就成为保证收入分配秩序公平、合理的基础和首要条件。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市场经济,因此,平等竞争应当是经济秩序的基础。但是,一些从传统体制中延续下来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强势集团,凭借过去所取得的有利地位,依托公有制经济的强大力量和政府政策的保护,在转型时期假借市场经济的原则,利用不平等的价格、垄断地位和政府背景,垄断市场,获得了巨大的超额利润,而这些财富又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和手段,最终全部或部分变成了这些具有垄断地位的单位、企业工作人员的收入,因此其它社会成员的收入一般情况下是无法与这些单位或企业的工作人员相比的。收入差距的悬殊造成了处于较低收入状态的其它社会成员不满情绪的积累和外露化,则会进一步地诱发其它社会成员试图通过其它非市场手段、非公平手段来扩大收入份额的欲望,市场经济环境会引导进一步恶化。由此可见,政府如果对垄断行为漠视、容忍、放纵,那绝对是与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相矛盾的。

三是在地区发展问题上。政府的倾斜发展政策、特区政策以及其它一些类似政策,与行业、部门保护政策相类似,同样造成了各个地区之间、特别是沿海和内地之间、开放城市和非开放城市之间、特区和非特区之间竞争条件的不平等,在这种不平等政策支配下的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同样成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主要的原因之一。

四是对中小企业、对一些民营企业,政府没有提供必须的保护和扶持政策,实际上置这些企业于非常虚弱的市场地位,造成不同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加大。

第二,在再分配领域,税收和社会保障政策不完备。

政府的再分配政策主要是税收政策。中国的税收政策不仅主体上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维持、甚至扩张了既存的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

一是"费挤税"现象严重。据不完全统计,经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批准的各种基金、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应达900多种,加上地方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共计约1000多种。这些收费项目的存在,使大量政府收入游离于预算之外。税收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只能来源于社会新增价值,不能存在大量的税外收入。这些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往往带有很大的强制性,企业新增价值有限,与税收分配直接形成一方多则另一方少的消长关系。各种行政收费造成了收入分配渠道混乱,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也严重影响了税收收入。 

二是中国的"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严重背离。实际税负远离名义税负,无外乎两个原因:一是税收优惠过多;二是税款流失多。换一个角度,说明少数税收政策不尽合意,或者操作性不强,或者执行不力。

三是在城乡之间的居民税负方面,同样存在着原本收入偏低的农村居民相对于城镇居民更为普遍地负担了更多的税负。

四是在高低收入者之间的居民税负方面,高收入者的税负相对轻于低收入者。目前规定的最高边际税率是45%,使高收入居民即使在按章纳税之后,仍能有较多的财产剩余,因此对他们收入水平的实际影响并不大。而对低收入居民来说,尽管税负水平并不高,但因其总收入水平较低,所以导致税收负担对其实际收入的影响要远远超过对高收入居民的影响。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不仅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有时反而起了逆向调节的作用。

五是中国目前还未开征社会保障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据估计,目前全国各地征收的具有社会保障税性质的社会保险费约3000亿元。

因此,中国现阶段的税收制度从实际功能的角度看,可能会有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但很难说同时起到了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一个不能够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制度而言,是不完备的,必然存在着很多政策缺位,使得中国税收调节分配功能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在社会保障政策方面,目前的政府政策也是严重缺位的,政府再分配调节力度不够,社会保障欠账较多。

一是由于缺乏健全的居民收入监控体系,中国收入不透明,偷漏税现象普遍,政府无法全面地对居民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

二是由于国家财力不足、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小等原因,对低收入阶层、农村居民、城市失业人口缺乏有效的保障,以致低收入阶层在得不到基本社会保障条件的情况下,与高收入阶层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加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低收入者的最低生活保障实际上很难得到保证,而实际上政府有责任承担起低收入者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目前全国还有少部分农村人口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有许多因耕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生活没有保障。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增多,部分居民家庭生活还比较困难。

第三,缺乏完备的打击、遏制违法非法收入的政策。

一是违法非法收入的主要获益者是少数特权阶层。不仅至今尚未建立某些根本性的制度,而且一些局部性、技术性的制度,如收入申报制度、政府官员储蓄实名制问题等也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在缺乏对公共权力的运用进行实质性监督的条件下,即使存在着一些附属性的、局部性的制度,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官员违法非法收入问题。从前景上看,建立对公共权力、政府官员进行实质性监督制度的可能性,至少在目前看来还不是十分清晰、具体的。显然,如果不解决政府政策在这些方面的缺位问题,政府官员的违法非法收入问题就不会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二是"灰色"收入严重破坏了收入分配秩序。

有人将"制度外"收入形象地称之为"灰色收入"。它有多种类型,包括单位大面积的"创收"所得,个人提供的服务收费(如高级专门人才的专题报告费),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获得的回扣和非法收入。

第四,腐败是引发分配领域无秩序的怪胎。

腐败分子是指通过"钻政策空子甚至通过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搞黄赌毒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抢劫勒索等非法活动而暴富的"。这些人造成的社会不公平的负面影响远远超过了其它因素。腐败问题,成为老百姓关注的最重要的问题,也是由不公平引起"义愤"最大的问题。 

从现实情况来看,在中国,对违法非法收入的打击是相对微弱的:一方面从总体上看打击违法非法收入的政府政策是不全面的、缺乏周密的覆盖性和连续性,某些已经制定出来的政策,也由于缺乏有权威的程序规定和监督,致使政策效力受到极大的限制。另一方面,从政府政策对不同类型违法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和严密程度上看,政府政策对一般形式的涉及财产侵夺的刑事犯罪的打击要远远超过对于以政府官员或特权阶层贪污腐败为核心的违法非法收入类型的打击,因而在贪污腐败猖獗的情况下,这种相对较轻的惩罚和不周密的法网由于不足以遏制犯罪的势头,成为困扰人们的越来越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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