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问题究竟出在哪儿



   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同始建于50多年前的劳动保险制度具有制度上的渊源关系。只从名称上看,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并没有本质差别,劳动保险可以说是社会保险的"别称",甚至还被表述为"劳动的社会保险"。但是,如果从制度层面上看,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都是有特指的,特别是在制度架构方面,二者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本文拟就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在制度架构上的差异及其效应进行分析,动机有两个:一是从制度变迁的角度估价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得与失,二是从历史的角度探讨我国社会保障的模式转换与制度创新。

从劳动保险到社会保险的制度演进

    劳动保险制度的创立,可以追溯到50多年前。作为一项制度安排,统一的劳动保险先在东北行政区公营企业中试行。从1951年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保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劳动保险由区域性制度安排变成了全国性制度建设。从1951年创立劳动保险制度,到1993年中央确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整体框架,劳动保险制度维系了40多年之久。在此期间经历了10年"文化大革命",虽然负责执行劳动保险的工会组织被停止了活动,劳动保险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但是,劳保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尚能支付,整个劳动保险制度"基本上维持了下来"。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整体构建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不仅提升了社会保险的地位,而且确立了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与框架。随后,按照"总体设计、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到目前为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五大险种的制度框架已经基本确立,而且大都以行政规章或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确认。

    (一)劳动保险的制度框架

    劳保条例于1951年2月颁布,实施两年后即1953年曾进行过较大修订,此后数年间虽然经过多次补充与完善,包括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做出的制度性恢复与调整,但是,劳动保险的制度框架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应当说,劳保条例已经对劳动保险做出了缜密的制度设定,时至今日仍有一些条款尚未被立法机构废止。

    1、劳动保险待遇项目及其支付方式

    劳动保险待遇是劳动保险制度的核心,它是为保护职工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而设定的。根据劳保条例的规定,劳保待遇包括伤残、死亡、疾病、养老、生育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方面,总体上可以区分为短期待遇与长期待遇两类。凡属于短期的劳保待遇,一般由企业直接支付;凡属于长期的劳保待遇,一般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详见表1)。

    对供养直系亲属规定劳保待遇,是劳动保险制度的一大特色。该项劳保待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医疗待遇。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在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和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一半(手术费一项是1953年修改劳保条例时增加的)。二是死亡待遇。职工本人死亡,抚恤费或救济费是付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根据死者年龄大小也付给丧葬补助费。三是生育待遇。男职工配偶生育时,同女职工享受同等的生育补助费。

    需要指出的是,劳保待遇中的部分项目,是根据职工是否加入工会组织而有所区别的。凡未加入工会者,以下劳保待遇项目只享受一半,即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病伤假期工资和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养老补助费,丧葬补助费。

    2、劳动保险的筹资和统筹机制

    不管是由企业直接支付,还是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劳保费用的负担主体都是企业。因为劳动保险基金是由企业缴纳劳动保险金而建立的,费率相当于企业工资总额的3%。

    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部存入中华全国总工会;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由企业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一分为二":70%留在工会基层委员会,形成劳动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抚恤费、补助费和救济费;30%存入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用于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如疗养院、休养所、养老院、孤儿保育院、残废院等。

    根据劳保条例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留用的劳动保险基金,需每月结算一次,余额转入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委员会,作为劳动保险调剂金;留用基金不足开支时,向上级工会组织申请调剂。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委员会掌管的劳动保险调剂金,用于补助其所属各基层工会组织开支的不足和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每年结算一次,余额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不足开支时则向中会全国总工会申请调剂。由此可见,劳动保险资金在不同级次工会组织之间流动,上级工会组织负责进行统筹调剂。

    3、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

    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是逐步扩大的,但无论如何扩大,始终只是覆盖企业职工。虽然主管劳动保险事业的全国总工会,曾经建议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同企业一样实行劳动保险,以减少职工之间因保险待遇存在差异而引发的矛盾,但始终未能如愿以偿。

    在劳保条例实施的初期,企业无论是公营的、私营的,还是公私合营的、合作经营的,凡符合劳保条例规定的条件都在实施范围之列。所以,劳动保险是面向所有企业的。只不过由于后来在政治上追求所有制"一大二公",劳动保险成了全民企业职工的特权,这种结果不是劳动保险制度设定的。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问题,情况较为复杂。在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前,一些企业曾签订集体劳动保险合同,并大都申请获准实行劳保条例,但合同中一般没有退休和退职的规定。为此,一些系统陆续制订了标准较低的退休和退职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有关部委对"形式上是集体所有、实际上成了全民所有"的手工业合作工厂职工,以及交通运输企业、合作商店等系统职工,允许其按照国营企业的规定享受劳保待遇。

    (二)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

    1994年5月,根据中财办工作安排,由国家体改委牵头组成了"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调研组",具体任务是: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的社会保障体制框架,拿出可操作方案或意见。调研组由12个部门参加,经过5个多月的工作,最后形成一个总体方案和12个分项方案,加上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的医疗制度改革方案,共计13个分项方案。从此,社会保险进入制度整体构建阶段。

    1、养老保险

    在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养老保险是探索时间最长、决策争议最大、行政规章最多的险种。概括起来,养老保险的制度设定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养老保险多层次。国家设立基本养老保险,但只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与此同时,国家鼓励企业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现更名为企业年金),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不仅给企业年金定性定位,即采用个人帐户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而且给予鼓励发展的政策,即企业供款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从成本中列支。

    其次,引入个人缴费制度。这一制度自1986年10月起在合同制工人中正式实行,至今仍毫不动摇地坚持。按照制度设定,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目标费率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从2001年7月起,辽宁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进行试点,个人缴费已经一步到位达到8%。

    再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帐结合"。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各地均按职工本人工资的11%为其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不足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与此同时,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平稳过渡"的原则,统一了养老金计发办法:老人仍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新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中人的养老金在新人计发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一块过渡性养老金。2000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又对个人帐户规模进行了调整,即由本人工资的11%调整为8%,个人缴费一步到位提高到8%,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由于个人帐户规模缩小,基础养老金相应作了调整:个人缴费满15年,仍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以后缴费每满1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但总体水平控制在30%左右。

    2、失业保险

    在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失业保险(过去叫待业保险)是最早被重视的险种。1985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七五"计划的建议中,特别强调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迄今为止,由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规定有3个,它们分别是:1986年7月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4月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1999年1月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的制度设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费率标准为: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2%,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1%。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形成失业保险基金。允许省和自治区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二是失业人员享受复合待遇。包括享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享受医疗补助金,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在职职工的规定)。以上待遇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3、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起步最晚、构造最复杂、波及面最大、反映最强烈的险种。在制度模式和架构方面,它同养老保险完全一致,即提倡多层次,引入个人缴费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

    其一,医疗保险多层次。国家设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实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同时,国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经核准后列入成本;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以保持原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其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企业和个人都要缴纳医疗保险费,费率标准为:企业缴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纳本人工资收入的2%。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企业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有各自的支付范围,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统筹基金划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试点工作开展较早,从1988年起,在海南、广东、福建等地开始进行。1992年2月,原劳动部曾拟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广泛征求意见。到直到1996年8月,只是由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保险进行制度设定:

    第一,工伤认定范围扩大。除维持原有的事故伤亡、职业病和抢险救灾伤亡等规定外,把职工上下班通勤事故也列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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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费用来源于企业,职工不负担费用。企业负担的费率标准,根据行业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类别确定,实行浮动费率。行业差别费率每5年调整一次。

    第三,工伤待遇也是复合待遇。具体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5、生育保险

    1994年12月,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生育保险进行制度设定:一是明确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资,企业负担的费率不得超过其工资总额的1%。二是规定了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享有产假,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在制度架构上的主要差异

    对比分析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的制度框架,我认为,二者在制度架构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制度设计从统一转向分散

    劳动保险是一种综合性制度安排,而社会保险则是分项目设定的,这是二者最明显的制度架构差异。

    增量改革、单项突破,即"摸着石头过河",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显著特点。应当说,这种改革方式对社会保险的制度架构,是会产生一定影响的。事实上,1993年以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架构,始终没有超出为国企改革配套的范畴。1986年7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劳动合同制,旨在打破"铁饭碗",促进劳动力流动。所采取的改革方式,就是先从新招收的工人中做起。为此,国家特意为合同制工人"量体裁衣",选择最关键环节(即养老与失业)构建了新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虽然撞击出社会保险制度的雏形,但是,新的养老与失业保险制度,不可能完全替代原有的劳动保险制度,其结果是两种制度"双轨运行"。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虽然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并由多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共同设计制度框架,但是,以往搞单项突破所造成的制度安排分散化倾向,在方案设计过程中并没有被重视,更没有被扭转。因此,社会保险制度架构仍继续分项目展开,并延续至今。

    (二)费用负担由企业单方转向劳资双方

    劳动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企业负担,不仅按月缴纳劳动保险金,还要直接支付劳保待遇;而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则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这是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在制度架构方面的又一差异。

    劳动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负担,做出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为了同西方国家的制度设定区别开来。在劳保条例颁布之前,德、英、法、美等西方国家均已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尽管这些国家的制度架构有很大区别,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工人须缴纳一定的费用。旧中国一些企业也曾效仿这种办法。同上述西方国家不同,原苏联也实行社会保险,但工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当时认为,西方国家让工人负担保险费用,是变相的附加税,这样的社会保险变成了剥削工人的工具;而苏联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世界上最先进、最完善的制度,是努力的方向。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引入个人缴费制度,是从养老保险开始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从1986年10月起,合同制工人须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费率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缴费的普遍实行,确立了养老责任的分担机制。此后,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也都相继引入了个人缴费制度。

    费用负担从企业单方转向劳资双方,做出这样的制度安排还有一个重要考虑,即实现个人收入的分流。在1998年以前,总需求膨胀或消费基金膨胀,始终是我国改革与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把消费引向长远,让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曾被视为医治总需求膨胀的一剂药方。1985年6月,国家体改委在《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规划构思》中提出了"消除总需求膨胀"的10项措施,其中包括让个人缴纳保险费用,并认为这是回笼货币,把消费引向长远的重要步骤。

    (三)责任主体从企业转向社会

    劳保待遇的支付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由企业直接支付,另一种是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工会组织被停止了活动,使企业变成了劳动保险的唯一责任主体。

    按照劳动保险的制度设计思想,一些劳保待遇由企业直接支付,目的是督促企业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如果安全卫生设备不好,工人患病及伤亡率就会高,企业支付的费用就会大大增加。企业从自身利益考虑,必须重视劳动保护工作。从表1可以看出,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待遇,大都同疾病和伤亡有关。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随着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企业不再是永存的,即使国有企业也有可能破产,仍然由企业扮演保险责任主体,不仅会造成企业在费用负担上的畸轻畸重,而且会造成劳保承诺不能兑现。

    责任主体从企业转向社会,是从退休养老费用的社会统筹开始的。1983年10月,原劳动部提出退休养老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意见,并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从1984年起,便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社会统筹先在国营企业实施,然后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开展了统筹工作;统筹层次也逐步提高,目标是从市县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随着国企改革和结构调整的力度加大,企业关闭与破产的数量不断增加,因此,实现责任主体的转移更为迫切,这一制度设计思想基本上贯彻于社会保险的制度架构过程中。自1998年以来,中央鲜明地提出: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只履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再承担待遇发放和管理保障对象的工作。具体要求是:退休人员、失业人员要同企业脱钩,由社区组织统一管理,并实现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

    (四)保险层次从一元转向多元

    按照劳动保险的制度设定,保险层次是单一的,劳保待遇无论是由企业直接支付,还是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都属于同一制度层次。在就业人口较少的情况下,这种制度安排是不存在问题的。

    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提高,特别是企业作为唯一的责任主体,仍然维系单一层次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显得越来越困难。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减轻企业负担,使国家承担的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在养老与医疗保险的制度安排上,反复强调国家只设定基本保险制度,但允许和鼓励发展基本保险之外的保险层次,提倡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

    在法定的、由国家组织的养老与医疗保险,只负责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和基本医疗需求。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58.5%,比目前已退休人员的替代率要低出20个百分点以上;鉴于对基本医疗需求的界定很困难,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确定待遇水平时,规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部分,才能由统筹基金支付。但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为推动基本保险以外的保险层次发展,国家制定了相应的鼓励政策,企业为其职工建立养老和医疗的补充保险,供款比例在8%(养老和医疗各4%)以内的,在财务上允许从成本中列支。此外,在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实行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办法,并结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积极探索医疗社会救助。

社会保险制度分险种架构所产生的效应

    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进行全面评价,不是写作本文的目的,就作者目前的学力而言,也是胜任不了如此重任的。根据以上对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在制度框架与架构方面存在的差异分析,下面主要对社会保险制度分险种架构所产生的效应进行探讨。

    (一)制度惠及面"今不如昔"

    在制度设计思想上,社会保险不同于劳动保险的最大特点,是从统一转向分散、从综合转向单项。这种差异所造成的直接结果是:在制度惠及面上,社会保险大大低于劳动保险。

    1、企业有选择参保使扩大覆盖面受到牵制

    由于劳动保险是一种综合性制度安排,只要企业获准实施劳保条例,或劳资双方签订集体劳动保险合同,职工就能在遇到生、老、病、伤、残、死等生活困难时,享受到全面的劳保待遇。而社会保险是分项设定待遇的,企业职工所享受的保险待遇,是根据其所在企业参保的险种确定的。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企业都参加了,其职工才能享受到全面的保险待遇。如果企业仅仅参保某个或某几个险种,其职工所享受的保险待遇就是不完整的。

    劳保条例从1951年3月起开始实施,到1956年底,全国已被劳保条例覆盖的职工达到1600万人,签订集体劳动保险合同的职工有700万人。综合起来,享有劳保待遇的职工人数,相当于当年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职工总数的94%。从1957年到改革开放初期,企业在所有制性质上主要分为两类,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全民或国营企业被劳保条例全覆盖是毫无疑问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被覆盖范围也较大。到1984年底,已经实行劳保条例和参照执行国营企业劳保规定的集体企业职工已达1700万人,占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总数的62.9%。

    同劳动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相比,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要低很多。到2001年底,社会保险覆盖企业在职职工的人数,分险种看分别为:养老保险9198.0万人,失业保险8149.5万人,医疗保险为3514.9万人,工伤保险4177.3万人,生育保险3242.7万人。据统计,到2001年底,全国城镇各类企业职工7052.3万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3658.0万人,两项合计10710.3万人。根据以上数据测算,2001年社会保险制度覆盖企业职工的比率分别为:养老保险-85.9%,失业保险-76.1%,医疗保险-32.8%,工伤保险-39.0%,生育保险-30.3%。(详见表2)

    2、搁置职工家属疾病待遇使制度惠及面大大缩小

    直观地看,社会保险比劳动保险多出了失业保险项目,而且失业保险待遇是复合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若遇疾病可享受医疗补助,若死亡则参照在职职工标准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但是,劳动保险的疾病待遇中,有一项惠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特殊待遇,即免费诊治和由企业负担一半手术费和药费。这项待遇在1996年5月扩大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时仍被明确保留,可在1998年12月发布的、作为医疗保险制度行政规章的《国务院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并没有提及如何处理这项待遇。如果理解为仍然保留,没有规定由谁支付;如果理解为已经取消,医疗保险的惠及面大大小于劳动保险。

    在劳保条例实施之前,制度设计者就充分考虑到劳动保险制度的惠及面或受益群体。据估计:当时,全国工人约有1500万人至2000万人,每1个工人按有3到4个家属测算,就会有8000万人至10000万人享受到劳保条例规定的利益,受益群体约占全国人口的1/6至1/5。

    医疗保险制度从199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到2001年底,只覆盖企业在职职工3514.9万人,即使加上离退休人员1335.7万人,共计4850.6万人。考虑到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正处于推进过程中,其覆盖范围还将逐步扩大。但是,由于医疗保险制度把职工家属是否享受医疗待遇搁置起来,因此,该项制度的受益人群只包括参保者本人。

    (二)制度门槛"陡然升高"

    把劳动保险这种综合性制度,拆分成若干单独险种,分别做出制度安排并付诸于实施,不但会对企业有选择地"参保"创造了机会,增大了制度运行的监督成本,而且直接导致社会保险分险种设定费率,综合费率过高,抬高了社会保险的制度门槛。

    1、缴费率分险种设定抬高了制度门槛

    按照社会保险分险种而设定的目标缴费率,其综合费率已经达到40.8%:养老保险为28%,失业保险为3%,医疗保险为8%,工伤和生育保险分别为1%和0.8%。其中,由企业负担的费率为29.8%,由职工负担的费率为11%。

    同劳动保险3%的费率相比,社会保险的综合费率显然太高了。这其中固然包括一些不可比的因素,比如,短期的劳保待遇是由企业直接支付的,而不在劳动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实际负担的费率肯定要比3%高,而且负担水平在行业之间也是不平衡的。此外,在劳动保险制度实施期间,我国城镇老年人口的比重还很低,劳保待遇的费用开支维持在较低水平。即使按3%的费率提取劳动保险金,到工会组织被迫停止活动时,由其掌管的劳动保险基金,尚有11亿元的结余。

    同劳动保险制度实施时期相比,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根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我国城镇65岁以上老年人占常住人口的6.3%,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5.21岁。因此,即使不考虑失业等其他因素,仅仅从人口老龄化的角度看,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规模肯定会很大,社会保险比劳动保险的费率一定会高。但是,费率从3%陡然升高到40.8%,翻了几番,恐怕用人口老龄化因素是解释不通的。

    我认为,社会保险制度分险种单项架构,是造成缴费率陡然升高的重要原因。首先,险种之间资金是不能调剂的,劳动保险的统一机制不复存在。据统计,到2001年底,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合计1623亿元,其中,养老保险结余1054亿元,医疗保险结余253亿元,失业保险结余226亿元,工伤保险结余69亿元,生育保险结余21亿元。虽然各险种基金都有结余,但是,这些结余资金是不能被调剂使用的。其次,各险种的统筹层次不够高,劳动保险的统筹机制也不复存在。按照劳保条例规定,工会组织负责劳动保险业务工作,企业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在工会系统不同级次之间统筹调剂。相比之下,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还很低,大多数险种基本上停留在地市一级,个别险种至今仍实行市县统筹。同一险种的资金不要说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即使在一个省份内都很难被调剂。

    2、过高的缴费率会把企业压垮

    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其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工成本的多少,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成本,从而决定其盈利能力。一项抽样调查数据显示,1998年,全国制造业企业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均1760.9元,相当于人均工资总额的27.4%,约占人均人工成本总额的17.4%。如果按人工成本总额相当于成本费用总额的12.9%推算,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会增加其总成本约2.24个百分点,在价格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减少企业利润一大块。如果企业的盈利空间很小,一旦参保其利润几乎就会被社会保险全部吃掉。

    2000年香港实行强积金计划之前,曾经就该项制度对企业经营成本的影响做过测算,即雇主和雇员各缴纳工资收入的5%,可增加企业经营成本0.8%。如前所述,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进行过多次修改与完善,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更改次数最多。但是,每次变更方案,并没有考虑社会保险的费率高低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更没有去寻求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与企业竞争力之间的平衡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始终达不到预期效果,关键在于社会保险的制度门槛太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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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忠勤主编:《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彭森、郑定铨主编:《中国改革20年规划总集》,北京,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劳动工资司:《中国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2000年)》,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版

    周小川:《社会保障缴费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载王梦奎主编的《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年5月版。

    胡晓义:《我们为什么要搞养老保险》,《中国社会保障》2001年第12期。

本文原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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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22日 201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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