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TV的发展,技术已不是门槛。IPTV内容的支撑才是IPTV得以持续快速发展的关键,IPTV也进入了“内容为王”的竞争时代。
而整合策划IPTV内容的进程中,节目版权又是内容发展的一个致命点。
IPTV内容提供商与版权商两者的利益博弈,或者是利益分沾,或者是“鱼死网破”。版权拥有商不愿合法版权被侵权,IPTV内容商也不愿意增添遭到侵权诉讼。究竟怎样寻求平衡,健康发展IPTV内容,助推IPTV的发展呢?笔者建议如下。
1、 合理规避版权
1.1、变提供节目内容为提供节目内容互联网搜索功能
1.1.1、法规与案例。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结合已发生的版权纠纷案例,不直接为用户提供视频节目内容,仅提供搜索节目内容的互联网链接,不设计版权问题。
1.1.2、现状与可用资源。在免费模式仍然是互联网主要运营模式的情况下,普通用户侵权行为的很大原因在于正规下载渠道的缺乏。尽管国家对于网络盗版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目前,我国共有7000多个视频节目下载网站,而其中获得合法授权的不超过20家,正版网络视频下载就很困难。我们收集20家,合法授权网站。
1.1.3、改进措施。A、在视频节目播放开始,电视机显示屏“装加条”首先提示:通过搜索正在扫描互联网下载文件地址,正在查找互联网节目资源,正在下载节目资源。B、针对每个视频节目,上线前在网上找个链接,找个挡箭牌。点播时装加条提示:节目下载过程中,并标出:http://wwws.socapital.com.cn。这表示我们不直接提供节目内容,仅仅为用户提供访问链接,类似于迅雷为电脑用户提供下载链接一样。规避版权纠纷。
1.2、变点播节目为介绍、评论视频节目。
1.2.1、法规。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1.2.2、现状与可用资源。中心库中的大量视频节目。
1.2.3、改进措施。在频道首页或频道页显著位置标识:介绍、评论、赏析等等。可在装加条下循环滚动告知。
1.3、与专业学校联手推出网上课堂。
1.3.1、法规。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1.3.2、尝试与学校等校验机构合作,他们有教学的“由头”,结合我们有“教学的资源”。
1.3.3、改进措施。将视频节目内容频道冠名为“**学校网上教学课堂”,并声明仅供学生学习之用。实质不影响用户点播。
1.4、穿个“马甲”,变脸为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
1.4.1、法规。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
1.4.2、借组织部关系资源或联合现有的合法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
1.4.3、改进措施。申请成立红色经典网络作品档案馆;全国党建数字图书馆等,或者与现有馆联合,将视频节目频道变脸为“**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资料赏析”。
1.5、构造技术壁垒,化解版权风险。
1.5.1版权诉讼难点是取证,诉讼成败关键是证据,版权诉讼核心是侵权节目的点播量带来的非法收入。一般情况下,版权官司中判断一个影片给版权方造成的损失主要是根据电影的点击次数决定的。点击次数多,说明观看的网友多,影响范围广,因而给版权方造成的损失也大。点击次数少,则说明观看的网友少,影响范围窄,因而给版权方造成的损失也小。
1.5.2、调整节目点播次数。点播数多少的数据,主要是由我们服务器的程序统计的。因此,有意识地通过程序调整节目点播次数,能有效地降低版权风险。
1.5.3、措施。如有诉讼发生,建议运维部将统计服务器数据进行修改,或者备份后删除,以做到未雨绸缪。即便是诉讼,风险不大,化整为零。
2、 合作正视版权
2.1、通过版权商购买版权。
2.2、通过与版权商合作,为其提供宣传渠道。
2.3、与版权商合作,进行商业运营,利益分享。
2.4、实施步骤。
2.4.1、分析中心节目库视频节目版权归属公司名单,筛选主要版权商。
2.4.2、联系版权商。合作优先免费渠道模式,其次为利益分享模式。
总之,笔者是极力拥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建议内容上与版权商携手并进,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