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华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去年3月报道了河北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5月6日《京华时报》)
对构建媒体舆论监督环境来说,这是一则相当不错的新闻。由于被推上被告席的媒体央视,身上所独具的传播效应,使这一媒体被告事件必将具有深远的标本意义。感佩之余,我罗列出其间两处可贵的闪光点:一是法院依据央视报道内容的基本属实,完全绕开了“细节失真”之绊,支持媒体对商品生产者的监督和批评,甚至是苛刻的批评;其二,法院公开支持媒体的舆论监督行为,这种“高调公开”行为的确难能可贵。
先说媒体监督的细节失真问题。这一直是我国法律界争议的难点。不管是沈阳市中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在狱中状告一中央媒体侵犯名誉权并索赔20万元案,还是台湾某企业向上海一家媒体索赔三千万案,一些机构和公权人似乎有逮着媒体不松手的迹象。他们往往抓住一点细枝末节上的不实,便做足文章,天价向媒体索赔。而实际上,时下我国的舆论监督环境,对一些机构的舆论约束作用还有限。稍作统计,我们便发现,诸多新闻官司最典型的特点是以一些机构及公众知名人物为原告,起诉媒体及作者侵害名誉权。
美国是如何对待一些机构和公权人的起诉媒体的热情的?美国《洛杉矶时报》前北京记者站站长James.Mann曾公开说过,美法律规定,与公民健康有关的生产机构及公众人物,只享有比一般公民少得可怜的隐私权。受到舆论监督的机构和强势人物很难起诉媒体,因法律规定他们必须证明记者的报道是恶意的,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单就这个“恶意”,就彰显出司法部门对媒体监督的呵护用意。因为,一些机构和公众人物,很难去证明媒体的“恶意”,故法院审理的这种名誉侵权案极少,媒体输掉官司的情况便更为鲜见。
拿央视去年的那期《每周质量报告》报道来说,央视记者是抽取了该厂生产的毛巾样品,并送达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中心的检验结果显示这些产品不合格,其中9个不合格样品中均含国际上已禁用的强致癌物质,而该企业主状告央视所呈达的产品检验单位是当地机构。显然,不仅央视推出的媒体监督报道在主观上未含恶意,并且其操作程序与流程安排均未有违法、违规之举,谈何对产品社会美誉度构成伤害。央视这样的监督和批评很理性、很阳光,其实一点不苛刻。
其二,北京市一中院如此高调公开支持媒体监督的行为,显然是顺应了现代民主与法制社会之需。大众媒体是公民社会的公器,它们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能时,如果是为了社会公益之目的,那么它就有可能对一些利益机构和公众人物的社会评价度与个人隐私构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媒体对这些少数部分的正在或潜在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这种“伤害”,不仅不该受到法律的打击,反而应得到我们社会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