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概念链接: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指主体的人身和行为安全、自由以及精神自由、尊严等方面利益。具体包括主体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用、姓名或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多体现了一定的精神利益。尤其是名誉、肖像、隐私、自由贞操等利益,是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而构成的,是典型的精神利益、而即使如生命、健康等人格利益.虽然侵害它们对人身这一物质性客体造成了损害,但伤害人身给公民造成的精神痛苦无疑也侵害了公民的精神利益。
所谓隐性新闻,是指不太直观的而隐藏于事物之中或埋于事物深处的新闻。一般来说,隐性新闻较显性新闻价值要大一些,有的甚至要大得多。
公众人物没有隐私?
“艳照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严重冲击了2008年人们的视野。就是这样的大事再一次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公众人物有没有隐私?
笔者认为:公众人物没有隐私,但是没有隐私并不是意味着没有底线。公众人物的隐私底线是什么?就是人格!
一个原本默默无闻的人成为了公众人物,他(她)既应该感到高兴,也应该感到悲伤。之所以高兴,因为人们开始关注你,你成为了所谓的“明星”;之所以悲伤,是因为以后你要经常 “赤裸裸”地出现在人们的面前,你将失去很多只属于自己的东西。
就是这样的“赤裸裸”,让人们看到了很多很隐秘的东西。
作为一名官员,他(她)的收入就要让大众所知道,也就是说他(她)有义务去帮助大众实现他们的知情权。否则我们的反腐败就反不下去了,就将成为一纸空文。
这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个人隐私一般值得保护,但是个人隐私涉及到公共利益或与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它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政治的一部分,就不受隐私权的保护。
确实,如果一个公众人物(特别是官员)太过于强调自己的隐私权,那么就要牺牲大众的知情权,而这样的牺牲将导致社会秩序地严重混乱,冲击基本的道德规范,不利于大众对公众人物的监督。而所谓的权威也将变成专政!
但是,很多时候我们都太过苛刻了。我们要求公众人物让渡他们的隐私权,却经常冲破了隐私权的底线。我们还经常理直气壮地说:这是我们的权利!
——其实,这是我们在滥用权利。我觉得,在现代社会,我们的知情权在很多情况下在无理由地膨胀。“艳照门”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们暂且不论这些所谓的“公众人物”的品德如何,我们先好好地审视自己。媒体大肆宣传(据说“艳照门”事件给新闻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很多媒体在期盼着新的“艳照门”),大量网民互传相关照片——这是怎样的一种现象?我们已经严重地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的底线(因为根据恩格斯的观点,他们的行为并没有涉及公共利益或者政治生活),可是我们却浑然不知。也就是说,我们在对他们评头论足的时候,已经“犯罪”了!可是这样的“犯罪”却让人们如此着迷!
我想,我们都应该好好地反思了。
综艺节目带来的恐慌
首先,我不得不佩服现代人那充满创意的经济头脑。台湾综艺节目《TV搜查线》的出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该剧组利用观众的猎奇窥探心理,通过暗地里追踪调查,把一些“平凡人”的隐私搬上了大荧幕。
诚然,这一个综艺节目给剧组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通过这一个节目,观众到了另一种生活,或陌生,或熟悉。同时观众也得到了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这个节目也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我们有没有想过,我们已经残忍地伤害了一个陌生人的情感,严重地侵犯了一个陌生人的隐私权。难道陌生人就没有隐私权吗?其实,每一个人的人格权都是平等的,即使是公众人物,他们的人格权也没有被削减,对他们来说也不是一种不平等,因为这种“不平等”是为了实现一种更深层次的平等。
老实说,这个综艺节目给我带来了极大的恐慌。今天,他们的隐私上了电视,成了公开的“秘密”,说不定哪一天我的隐私也上了电视,我也成了“牺牲品”。相信这样的恐慌很多人都有。
人格权的救济
一个物质文明发达的社会如果缺乏精神文明,如果人们之间缺乏基本的相互尊重,那么它终将倒退。
所以,笔者认为:人格权的救济应该加大力度,不能忽略了隐性新闻对人格权的巨大冲击!中国要进行精神文明建设,人格权的保护是重中之重!
为此,我们应该:
⑴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对法律的知悉度。出现新闻工作者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最大原因是他们对法律的了解不够多。为此,新闻工作者应该主动关注法律法规,相应的工作单位应该组织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
(2)政府应该加大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当自身的人格权受到威胁时,应该主动借助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同时,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也应该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督,谨防漏网之鱼
总而言之,我认为,新闻工作者不能因为新闻而做“新闻”,人格权的保护也要落到实处,千万不能成为一纸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