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监管体系中,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无疑是两把利器,两者的有机结合,能够迅速集聚能量,产生极强的威慑力,从而化解矛盾,促进问题的解决。《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新闻媒体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过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概念界定
“舆论监督”是中国共产党正式文件确认的概念,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1992年党的十四大、1997年党的十五大,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均有这个概念。从党的工作角度,舆论监督被视为一种对党政权力组织的公开的监督形式。
广义的舆论监督
本来意义上的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对各种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等,自由表达看法,从而对议论客体成形的一种客观效果。这种监督是一种自在的、无形的精神性力量。
狭义的舆论监督
在我国,通常所说的“舆论监督”与本来意义上的舆论监督有较大差别,它指的实际上是“传媒监督”,因为大众传播媒介通常被视为“舆论界”。传媒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党政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意见表达的方式是媒介对党政工作中存在的缺点给以批评性的报道。
广义舆论监督与狭义舆论监督的差别
“舆论监督”不止于“传媒监督”,在此有必要强调的是,二者实质上是存在差别的:舆论监督是自然存在的公众集合意见造成的某种效果,而传媒监督就不能不带有媒体自身的主观意图,以及媒体背后政治、经济因素对其的控制。大众传媒在理论上应代表舆论,但是否真正代表舆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理论上说,传媒监督只是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传媒监督的正当性来自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传媒作为公民知晓信息和发表意见的公开平台,代行公民舆论监督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