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提升按劳分配运行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保按劳分配顺利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并发挥主体作用,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按劳分配系统的内外部结构关系进行理性整合。
首先,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特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具有以下三大特点:一是分配主体的双重性。第一重是国民劳动收入由市场按照市场承认的劳动成果在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第二重是企业劳动收入由企业按照企业承认的劳动在劳动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个人之间进行分配。二是分配对象的双层性。第一层是按劳分配劳动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劳动力付出的价值补偿费V;第二层是按劳分配剩余价值m的相当部分。在实施按劳分配实践的政策制定和实务操作中,只有高度认识“按劳分配税后利润是整合劳动目标与资本目标关系的客观需要” ⑥。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特点,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按劳分配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应有积极作用。
其次,要正确搞好按劳分配的制度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制度定位至少需要明确以下三点:(1)按劳分配原则必不可少。要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按劳分配是全社会的根本分配方式。(2)按劳分配是全社会的主体分配方式。在政策上要明确规定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在具体实践操作上突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3)要明确按劳分配在新价值整体分配上的主体地位。不仅在劳动力付出的价值补偿上要突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而且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也要突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第三,要加强剩余价值转型规律研究。剩余价值具有宏观与微观之分,宏观剩余价值是一个比较宏观、非常抽象的概念,从理论上和宏观上讲,是可以计量的,也是可以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各个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各种生产因素之间进行分配的。但是,从实际操作上讲,宏观剩余价值则是无法进行计量操作的,它必须转形为微观剩余价值才具有可操作性。这就需要认真研究宏观剩余价值向微观剩余价值转型的规律性,考察和揭示在现实生活中宏观剩余价值转型为微观剩余价值的实现形式、特征、路径、条件。同时,从政治经济学理论讲,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表现形式,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全社会剩余价值之和等于全社会利润之和,这是完全正确的。然而,全社会剩余价值(全社会利润)是由全社会所有经济活动体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累加而成的。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从单个经济活动体(如单个企业)看,其剩余价值并不等于利润。单个经济活动体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劳动者工资中超过劳动力价值补偿部分+资本股息和借款利息+地租+税金(不含所得税,因为所得税是按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利润。只有弄清和把握宏观剩余价值向微观剩余价值转型的规律性、微观剩余价值向利润转化的量变差异关系,并通过采用还原法,才能使剩余价值的定量计算、统计汇总和数理分析成为可能,从而才能完成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剩余价值分配实际与理论上的剩余价值分配原理之间的合理接轨。
第四,积极研究人力资本支配物力资本的实现机制。 物力资本与人力资本的雇佣关系自产生以来,主要形式仍然是物力资本雇佣人力资本。但从历史发展趋势看,物力资本雇佣人力资本的形式必然要被人力资本雇佣物力资本的形式所取代。这是因为,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决定了人力资本必然要雇佣物力资本。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人力资本是知识经济的灵魂,物力资本的稀缺正转变为人力资本的稀缺,这种稀缺性的转移促进了人力资本雇佣物力资本的产生。同时,从现代管理理论的演变分析,人的经济价值的提升也决定了人力资本分享企业所有权是必然的。那么,如何促进人力资本进入企业所有权领域并逐步成为主体,需要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人力资本支配物力资本的实现机制以及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
第五,要十分重视各种层级劳动在创造剩余价值中的能量差异研究。劳动创造剩余价值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同的劳动主体、不同的劳动方式所创造的价值链有长短之分、价值量有大小之分。作为价值源泉的“劳动”,不仅有质的规定性、形态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而且还有在价值创造中的能级或能量的规定性。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相比较而言,在价值创造上是具有更高能级和更高能量的劳动。对此,马克思指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是多倍的简单劳动。”以现代科学技术进步为基础的复杂劳动,其复杂程度,要比马克思所处时代的复杂劳动的复杂程度要高得多。所以,现代复杂劳动是具有更高自乘关系和更多倍加关系的简单劳动。科技劳动在本质上是复杂劳动,当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复杂劳动,而是具有更高能级和更高层次的复杂劳动。科技劳动既是前人大量复杂劳动的历史积累和长期凝结,又是今人大量复杂劳动的广泛协作和现实积累,所以它本身就蕴含着难以计量的大规模的人类复杂劳动,从而也是科学技术成为创造价值、新价值和剩余价值巨大源泉的内在原因。科技劳动具有高级与低级之分,其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层级,他们在创造剩余价值中的能量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值得指出的是,科技劳动既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劳动,也包括社会科学技术劳动,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核心层经营管理比自然科学技术劳动更加重要。在推进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享领域并发挥主体作用中,正确把握各种层级劳动在创造剩余价值中的能量差异性非常重要。
第六,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处理好公平与效率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同时并存的分配体系,也难免会产生分配不公之现象。其主要成因在于经营资源配置不公导致初次分配差别悬殊,宏观调整政策不力又造成再次分配结果不公。然而,分配不公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分配不公是指收入与投入相背离,一部分人多投少获,另一部分人少投多获。第二层次是指在整个社会范围内不同群体之间收入的绝对差距高低悬殊,超过了公众的承受能力。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深化改革为手段,紧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逐步建立政府分配机制和市场分配机制在微观、宏观之间实行层次间分工结合的新模式。在微观层次,要在受控的状态下引进市场分配机制,一切经济主体(不分所有制)都应该以均等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由市场按同一尺度对投入量及其产出效率进行评价,确保第一层次的公平分配。在宏观层次,应该以强化政府分配机制为主,对各类人员的收入关系进行宏观调控。对即使有投入根据但收入绝对差距过分悬殊的第二层次分配不公,要通过再分配,调节到公众能够承受的限度内。
第七,要构建高效的按劳分配运行机制。一是要完善劳动力市场。二是要完善社会劳动保障制度。三是要重视抓好按劳分配剩余价值的制度建设。建议国家制定按劳分配法,明确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分配(税后利润分配)的具体条文,并规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税后利润部分占全部税后利润的最低比例。四是要强化企业运行的监管制度。为了确保按劳分配参与剩余价值分配领域政策的切实到位,国家应当通过一定的形式,定期或随时监督和考察企业的剩余价值分配情况,主要是监督:(1)国有制企业的利润是否真实,有无虚增利润,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劳动报酬有无超分配。对于虚增利润、超分配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要全额收回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超分配收入,并对经营者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刑事处分。(2)在股份制企业里,按劳分配有否进入剩余价值分配领域,对于没有进入剩余价值分配领域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税后利润部分占全部税后利润的最低比例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同时,对董事会成员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八,增强税收的分配调节功能。一是改进个人所得税课征制度。二是改进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课征制度。三是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四是开征社会保险税。五是在税制结构上应逐步实现由倾斜于流转税向所得税的转移,着力发展个人所得税。六是严格税收执法。坚持在税法目前人人平等,对于偷税和有意漏税的人必须依法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