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非产品经济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按劳分配原则是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的呢?是不是按个人劳动时间或劳动强度来分配为唯一的呢?分配给个人的仅仅是个人生活消费品吗?对于前两个问题,尽管以往理论界探讨的很多,但尚有待于深化。对于后一个问题,以往理论界极少涉及探讨,但这一问题却极为重要,它关系到按劳分配实现方式。 诚然,马克思当年提出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学说,分配对象是个人生活消费品。但是,这是以下列三个条件假定为前提的:
一是以剩余价值的产生、分配、占有以及消亡为红线,贯穿于《资本论》之全书,揭露了剩余价值的源泉——工人的剩余劳动;剩余价值的分配——按资分配;剩余价值的占有——全部由投资者(资本家)占为已有,剩余价值的消亡——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直至共产主义社会,消灭剩余价值,消灭剥削,实行按劳分配直至按需分配。
二是以社会主义产品经济为假定条件,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①。由于实行产品经济制度,消灭商品,消灭价值,消灭剩余价值,因而也就不存在任何价值分配问题,对劳动者个人所分配的只能是实物形式——个人消费品。
三是以社会直接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为假定条件,马克思谈到按劳分配问题时曾这样写道 “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 ② 。基于生产资料全部由整个社会所直接占有,劳动者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于是对劳动者个人所分配的也只能是生活消费资料。
一旦离开了这三个假定条件,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将会随之发生变化。在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的劳动雇佣制度下,资本家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只是支付给劳动者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这种补偿费,就是马克思所指的用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必要费用,也就是劳动力价值让渡的补偿。正是资本主义企业对于支付给劳动者以补偿劳动力耗费的工资是按照劳动力价值分配(即按照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必要费用来分配劳动者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的,于是,我国有些研究者认为:资本主义企业倒真做到了“按劳分配” ③。不过,我认为在此有两点值得指出:在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里,也存在着“按劳分配”,但这是一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方式;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是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投资者(资本家)占有全部剩余价值,“按劳分配”不能进入剩余价值的分配领域,这是最大的不公平。同时,我们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资本主义发展到今天,发达国家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府为了缓和劳动矛盾,纷纷提出企业职工 “分享利润”的口号。当今风靡全球的“人本主义”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职工对企业所创造剩余价值的分享④。资本主义国家的这些做法,客观上都是承认劳动对剩余价值的部分所有权、分享权,都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按劳分配”进入剩余价值的分配领域。但是,同样值得清醒地认识到,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主要是实行“按资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
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的按劳分配之所以只限于个人生活消费品的分配,主要是因为社会主义要求由社会完全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它不允许个人收入除了用于生活消费以外还有剩余转化为资本。因此,国民收入首先由政府分割为积累、公共消费和个人消费,然后个人生活消费品再实行按劳分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理念逐步被人们所认可,并日益重视和讲求剩余价值;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劳动者进行经营劳动和生产劳动“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实现劳动力价值即劳动力价值耗费的补偿,而且是比劳动力价值更大的价值即劳动力价值的增值”⑤;非但可以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而且还有权决定剩余价值的分配方式(当然需要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劳动者不仅可以把分享到的剩余价值用于生活消费,也可以用于储蓄、投资入股、投资办企业等非生活消费性支出。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据劳动者投入企业资本股份按比例分享剩余价值,但这是按资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二是依据劳动者提供给企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剩余价值分配,这是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原则在新价值分配过程中的作用层次有两个:一是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v实行按劳分配;二是对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实行按劳分配。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分配对象包括劳动者劳动力付出的补偿费v和剩余价值m的一部分两个方面内容。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按劳分配实现方式及其适应场域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是多样性的,对此,理论界和实践界是基本上没有异议的。然而,以往理论界对于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在类型分析上却是有失全面和深度的,尤其是在对于各种不同类型的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适应场域研讨上则更加缺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主要有如下10种:一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如学历工资制、职称工资制、技能工资制。二是按劳动时间分配,如计时工资制。三是按劳动年限分配,如工龄工资制。四是按劳动岗位分配,如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五是按劳动数量分配,如计件工资制。六是按劳动质量分配,如产品质量工资制。七是按劳动收益分配,如营业收入工资制、销售收入工资制。八是按劳动效益分配,如利润工资制。九是按劳动力支出的多重因素分配,如技能岗位结构工资制。十是按劳动力的支出质量和使用效果分配,如岗位绩效结构工资制、技能绩效结构工资制、岗位技能绩效结构工资制。
上述10种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内在特性和效用机能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其适应场域也具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只有将其放在与劳动者层次、分配对象、分配政策相适应的场域之内,使其“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才能产生应有的较大积极效能。 那么,上述这10种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适应场域如何呢?大体可以表达如下: (1)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它比较适应于劳动力付出的价值补偿v的分配领域。在这类分配领域,可以实行学历工资制、职称工资制、技能工资制,以及这几种形式的不同组合。 (2)按劳动时间分配。它比较适应于按部就班岗位以及劳动绩效计量无法妥善解决的分配领域。在这类分配领域,可以实行计时工资制。 (3)按劳动年限分配它比较适应于企业稳定的经营者和生产者人才的分配领域在这类分配领域,可以实行工龄工资制。 (4)按劳动岗位分配。它比较适应于不同岗位对企业贡献度差异明显得分配领域。在这类分配领域,可以实行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 (5)按劳动数量分配。它比较适应于企业产品供不应求或供求基本平衡的分配领域。在这类分配领域,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 (6)按劳动质量分配。它比较适应于产品质量不够稳定而对企业产品销售负面影响较大的分配领域。在这类分配领域,可以实行产品质量工资制。 (7)按劳动收益分配。它比较适应于营业收入利润率较高、销售收入利润率较高的分配领域。在这类分配领域,可以实行营业收入工资制、销售收入工资制。 (8)按劳动效益分配它比较适应于盈利水平较高且竞争激烈企业的分配领域。在这类分配领域,可以实行利润工资制。 (9)按劳动力支出的多重因素分配。它比较适应于非竞争性企业的分配领域。在这类分配领域,可以实行技能岗位结构工资制。 (10)按劳动力的支出质量和使用效果分配。它比较适应于劳动岗位贡献差异较大、技能贡献差异较大、劳动成果差异较大的分配领域。在这类分配领域,可以实行岗位绩效结构工资制、技能绩效结构工资制、岗位技能绩效结构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