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不应发表涉诉的报道和评论
陈力丹
2007年9月7日和11月1日,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窦唯故意损害公私财产案,第一次是审理,第二次是一审宣判。由于窦唯的文化名人身份,在他身上发生了由法庭审理和判决的事情,自然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北京各报对此都做了较多的报道。这个案子涉案的双方,分别是《新京报》和窦唯。于是,传媒应如何处理涉案官司的新闻职业规范,开始浮出水面。在我国,以往涉案一方的传媒,都会利用自己的版面,大力为自己辩护,似乎没有人对此提出疑义。现在,至少在新闻学界,已经有了得到公认的一条规范,即“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这是2004年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律师徐迅最早提出并论证的关于传媒报道庭审的十条规范之一。
然而,这次关于窦唯案件的报道,可能由于《新京报》尚不了解这样一条自律原则,两次庭审该报都做了形式上客观,但实际上对自身有利的报道。我们先比较一下9月北京各报关于这个案件的报道:
《北京青年报》9月8日头版中心部位的新闻加图片报道,标题是:窦唯烧车昨开庭(主题),对检方指控不持异议,但坚称是新闻失实使其失控(副题)。
《北京晨报》9月8日头版头条新闻加图片报道,主标题是:窦唯上庭受审,怒斥假新闻。
《北京晚报》9月7日8版头条文字报道,标题是:窦唯今天受审表示认罪(主题),一年前大闹报社砸坏财物,庭审称假新闻使其失控(副题)。
以上的报道,仅根据标题就可以看到,三家报纸都不同程度地注意到报道的平衡和公正,法庭检控方的意见和窦唯的意见,两方面大体得到了关照。
然而,当事一方《新京报》的报道就显得不大公正了。它的报道(A10版)标题是一面倒的:窦唯被诉故意损毁财物罪开庭(主题),当庭表示愿意赔偿损失并向报社致歉(副题)。行文中,只有窦唯认罪的部分,而且还强调:“新京报法务人员在法庭上表示,窦唯投诉的报道客观真实,并未侵犯窦唯的合法权益,与其沟通过程中无不当之处”。没有一处谈到其他各报提到的窦唯批评该报报道不真实的情节。最后有一句加了引号的话,即窦唯“为自己的行为向这份家乡的报纸道歉”,其他报道中均不见。
11月2日《北青报》头版中心部位文字加图片的报道,标题是:窦唯烧车案昨一审,因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肩题)窦唯被免刑罚(主题)。
《北京晨报》11月1日7版的报道标题是:法院判决构成犯罪但免于处罚其父称儿子经此事处事更平和(肩题)免刑窦唯要告“惹事”记者(主题)。
《北京晚报》1日7版头条的标题是:虽被认定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有自首情节(肩题),窦唯今被免于刑事处罚(主题)。以上的报道(包括具体行文),均较为客观。
当事一方《新京报》的报道(A12版),标题突出的是窦唯的罪行:窦唯被判故意毁坏财物罪(主题)。行文中再次重复了上次庭审中的新京报一方没有任何过错的文字。可能为了平衡,报道了窦唯代理律师在损坏财物的数字上争辩应低于5千元的细节(但是法庭未采纳)。同时,还发表了一张窦唯夹在两名法警中间走进法庭的照片(显示窦唯在被执法中)。而其他报纸的照片,均为窦唯在法庭上或上车时的个人照片,较为中性。
显然,一旦处于当事一方,报道涉案的报道,即使形式上客观,也很难做到公平报道。《新京报》这次的涉案报道,尽管较为低调,仍然不可避免地利用自己拥有的发稿权,在为自己辩护;对于不拥有传媒的窦唯来说,这不够公平。因此,传媒不能报道涉案事件,应该成为一条传媒的职业规范。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