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机会主义
——以山西黑砖窑事件为例
陈力丹 易正林
提要本文以2007年6月发生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为例,分析了信息机会主义的形成原因、表现方式,以及对其的反制措施。作者认为,制约信息机会主义的蔓延,就要发展出多元化的信息沟通渠道以及信息提供机构。
关键词 信息机会主义 规制捕获议程设置
山西黑砖窑事件成为今年6月以来最热的新闻。在一个“以法治国”的国家里居然发现数以千计的形同奴隶的人群,令人震惊。《新民周刊》发表的特约记者杨键的文章《“黑窑奴工”十年之痛》[1]指出,他在十年前就采访和揭露过黑砖窑;除此之外,其他媒体也有过相关的报道,如央视新闻频道《社会记录》2005年7月20日播出的“寻人启事”主角陈忠明,就是举报黑砖窑而失踪的。但对于这些零碎地报道,当地政府几乎不闻不问,而媒体也没有给与更多的关注,直到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付振中5月份三赴山西才逐渐揭开了问题。
是什么原因让这类的悲剧在十年之久的时间内持续发生呢?
信息机会主义
山西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王兵兵的黑砖窑,存在了四年之久。《山西晚报》引述了洪洞县当地人的话:“王斌斌[报道当时写错了字]的黑砖场开在退耕还林地带和风景名胜区,广胜寺镇土地所、工商所、派出所、林业站、环保站都负有监管责任。”[2]而事实上,王兵兵的砖窑距镇政府仅两公里,当地的矿管所和环保局等单位多次征收过罚款,但只是罚完款了事。
从信息传递的角度来看,洪洞县的政府部门奉行的是信息机会主义的策略。经济学家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1985年给机会主义行为下了这样的定义:“自我利益的狡诈追寻行为”[3]。由此,信息机会主义可以称作是为了自我利益而进行的信息筛选与加工行为。当然,这里的“机会主义”来自于经济学,对人做了“经济人”的预设,认为他们都是寻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个体。
关于政府部门中信息机会主义的分析,著名汉学家孔飞力(Alden Kuhn)在《叫魂》[4]一书中提供了一个中国古代社会的实例。公元1768年,也就是清乾隆三十三年,在清政府范围内发生了一场巫术恐慌,盛传有妖人可以通过发辫和衣物甚至姓名盗取灵魂为自己所用,而灵魂被盗者则会死亡。传说最早在最富庶的江南出现,并沿着长江和运河往北和西面扩散。经过将近一年的折腾,最后发现没有真正的妖人,也没有真正的罪案,只有屈打成招和造谣诬赖,庸人自扰而已。
地方官员为了自己的升迁容易采取信息机会主义的策略[5],尽量报喜不报忧。作为皇帝的乾隆则假设地方官员有轻描淡写身边的问题以避免负担责任的趋势,由此加紧追查,感受到压力的地方官员则采用了另一种类型的信息机会主义——尽量夸大自己的整治力度,因此也加强对囚徒施加酷刑,最终形成了全国性的闹剧。
可见,在政治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信息机会主义的本质就是将信息当作为自己服务的手段,而不在乎信息的准确性。当然,这需要一个前提:所提供的信息必须不容易被证伪,否则就可能涉嫌蓄意欺诈了。
在山西黑砖窑案例中,地方政府是如何实行信息机会主义策略的呢?
在整个黑砖窑事件中,除负责黑砖窑的相关人员之外,有几种力量值得关注,一是地方政府,二是新闻媒体,三是受困劳工的家属,四是当地的居民。其中,黑砖窑的相关人员是信息机会主义的支持者,而受困劳工家属则是坚决反对者,他们的境况也相对容易理解。在剩下的三种力量中,除媒体的立场较为模糊留待下节分析外,当地政府和当地居民对信息机会主义策略的支持值得关注。
经济学中有一个与政府角色相关的理论——“规制捕获”(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在“规制捕获”的情境下,规制者被所规制的产业所捕获,因此,制订的法律、规定、政策等保护的是被规制产业的利益,而不是公众的利益。“政府管制与其说是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毋宁说是特殊的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也许,在某些时候,政府管制会给一般公众带来一些有益的因素,但这并非政府管制实际的初衷,它充其量不过是管制的意外结果而已。”[6]
就黑砖窑事件中的地方政府而言,尽管没有形成对黑砖窑的制度性保护,却也提供了基本的保护。原因有如下几点:地方政府有寻求政绩的动机,在政绩衡量标准中,GDP是显性的衡量手段,而辖区内的黑砖窑对于数字的增长有明显的拉动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砖窑的不法行为罚款或其它处分,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更多的额外收入,此外,不打掉黑砖窑也可以避免彻底查处带来的其他社会问题,毕竟,一些黑砖窑与当地某些党政负责人有一定的联系。在这样的利益考量下,地方政府当然愿意“闷声大发财”了。
当地居民的行为助长了信息机会主义策略的实施。不过,当地居民的不举报行为其实也是一种自利行为。砖窑的农民工没有本地人,而举报成本高,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举报信息会最终到哪里,也不知道自己的身份是否可以保密。事实上因为举报人身份泄露而受到报复的不在少数。
按照一般心理学的分析,众多旁观者的一员往往更不容易为困难者,甚至包括有生命危险的人提供帮助,所以经常会有人在闹市被杀害或遭侮辱而没人干涉的新闻见诸报端。对此,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埃利奥特"阿伦森(Elliot Aronson)通过阐述“野营同伴”这个术语做了进一步分析[7]。他从自己的一次野营经历入手:夜色中,野营者们听到有人呼喊,但在场的素不相识的大部分人没有漠然置之,而是涌过呼喊着那边竞相询问。对此,阿伦森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在他看来,野营的案例中,野营者相互之间除了有“命运相连”的感觉外,更重要的是大家都清楚自己难逃脱这一面对面情境,如果有危险,所有人都有危险,也没有退路。
在黑砖窑案例中,当地居民与被禁锢的劳工没有共鸣,自己也可以退回到自己的生活中去,也就在众人的冷漠中冲淡了社会责任感,某种程度上,也是从众行为。试想,如果有他们的亲人牵涉其中的话,他们还可以坐得住吗?
可以说,当地政府和当地居民的瞒报行为并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事实上,任何处于相同境况的个体都有可能采取和他们同样的态度。毕竟,信息机会主义的策略是最对他们最有利的。早期进行采访的付振中感受到,“我们的采访,最大的阻力是山西当地一些部门不配合,他们对这个事件缺少应有的爱心,表现得十分消极,有的还千方百计阻挠家长营救其他孩子。”[8]其实不是爱心问题,而是他们希望继续信息机会主义的策略。
不少地方政府对信访公民进行收买、欺骗或者打击迫害的目的,同样是维持信息机会主义策略的手段之一。
媒体的失语与疾呼
在孔飞力看来,信息机会主义是 “任何一个以地方官员为地方情况主要信息来源的制度都会遇到的问题。”“向上封锁消息是州县官逃避责任的典型做法[9]”。也就是说,只要上一级政府部门的决策信息主要来自下级的汇报,就会形成信息传输渠道的单一和单向,信息机会主义的产生也就难以避免了。
就我国而言,“信息沟通的渠道主要有大众传播媒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信访部门、政府网站、政府热线电话等。[10]”其中信访制度是一个普通公民可以获致的手段,但由于政府有来自上级追求“和谐”的压力,往往会对辖区内民众的越级上访进行打击和监控。
在剩下的几种手段中,政府热线、网站以及人民代表大会都和地方政府又紧密关联,涉及政府利益的时候,公民无疑很难利用这些途径。另一方面,这几种途径确是政府上下级之间沟通的渠道,但普通公民被排除在这个常规的信息沟通体制之外。因此,地方政府信息机会主义策略的实施也就有了一定的基础。
在这样的环境下,传媒的作用显得至关重要,如果传媒可以突破地方政府的信息限制,地方政府的信息机会主义也就破产,如果媒体与地方政府保持一致,则信息机会主义策略牢不可破。
1998年诺贝尔奖获得者、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1999年在印度新德里“建设世界民主运动”的讨论会中提到:“我在别的地方也提到过一个明显的事实,回顾世界上可怕的饥馑史,在任何一个独立、民主、拥有相对的新闻自由的国家里,从来没有发生过重大的饥馑。”[11]
尽管他强调的更多的是民主的价值,但从他的话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弱的结论:媒体对社会最底层的需求(尤其是生存的需求)是敏感的,由此产生的报道将会形成压力,从而通过其他中介手段促使社会资源的重新分布,以达到对公民最起码需求(生存需求)的满足。可以说,越是接触到民众最底层的需求,越容易引起媒体的敏感度和关注度。
在较为激进的著名传媒伦理学者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Clifford Christians)看来,“为无权者代理正义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新闻界最重要的特征。或者,换句话说,长期以来,新闻职业是否在为那些处于社会经济基础之外的团体代言就是检验它是否履行了其职责的石蕊试纸。” [12]
反观山西黑砖窑事件,其中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还涉及到儿童的保护,尽管从党的十三大到十六大政治报告中都提到舆论监督,但当地媒体却被当地政府的信息机会主义所同化,并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集体失语,舆论监督成为空谈。
理论上,媒体在现代国家中的作用就是对社会各个层面进行监督(即“监测社会环境”),呈现信息的多元。在法治国家,政府决策信息的来源比较多样化,媒体在其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媒体在监督政府行为方面较为到位,所以才有“第四权力”的说法。
英国学者吉伯(W. Gilbert)与约翰逊(W. Johnson)曾提出过“信源-记者”关系模式[13],在记者和信源的角色对比中,一种是分离的类型,也就是说记者和信源之间是有距离的,对于新闻的采用各有各的参照系。信源表达自己希望传播的内容,而记者也寻求自己需要的新闻,二者之间相对独立,这是自由主义报刊推崇的方式。相对应的是同化型,体现为记者被信源所同化,充当信源的宣传工具,而产生同化的力量有商业势力、政府权力等内容。如果参照这个类型对比一下,我国媒体记者在更多的时候似乎属于同化型或者是折中的重叠合作状态。这是现实的体制造成的。我国的不少媒体在努力进行舆论监督,但体制上所有传媒都由党政部门主管或挂靠,条块分割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依旧是舆论监督最大的障碍,于是,异地监督就成为这种制度下的畸形产物。事实上,最早揭露山西黑砖窑的就是河南电视台记者付振中,而不是山西的记者。
从5月9日接到一个普通的求助寻子电话开始,付振中三赴山西,走了近百个窑场,编发报道21期。而在5月19日播出《罪恶的黑人之路》节目后的第二天,电视台大门就被数百名寻子家长围住,寻求记者的帮助以找寻自己的孩子。
6月5日,大河论坛出现一个题为《罪恶的“黑人”之路!孩子被卖山西黑砖窑400位父亲泣血呼救》的帖子,帖子以400位河南籍父亲的口吻提出,此后被转载到天涯论坛,引起了重大反响并最终为中央知悉。
从这个时期开始,信息机会主义的平衡被打破了,也就是说,提供了更多的信息途径。原有的信息机会主义很难维持下去,山西当地的媒体、其他媒体也纷纷开始了积极的报道和跟踪。从这个时期开始,当地的居民也开始为记者积极提供采访线索和其他便利。
从这个角度来看,媒体还是一个积极的力量,关键是如何运用、把握时机的问题。对被困劳工家属而言,他们在当地政府范围内解决问题的可能并不太大,因为政府与黑砖窑之间已经心照不宣地形成了“合盟”。他们可以寻求的解决途径只能是诉诸更上一级的政府或者通过社会舆论形成压力。由于诉诸上级的渠道如信访等有现实的难度,周期也长,他们最终可以选择的途径还是媒体,要么通过媒体影响上级,要么通过媒体形成舆论压力。
给付振中送报料的人,包括那些向记者求助的被困劳工家属,都成功地利用了媒体的力量。从山西黑砖窑禁锢劳工的传闻出现,到第一个求助电话打进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这之间的时间间隔可能以年计,而电视曝光、网络传播之后的事态变化则只能用“惊人”来形容,这是媒体在信息沟通中打破信息机会主义策略方面所起到的作用。
反制信息机会主义
既然山西黑砖窑能长期存在的原因是当地社会和媒体的信息机会主义,而信息机会主义的根源又是决策信息来源的单一;那么,对应的制约信息机会主义发展的因素就是发展出更加多元化的信息沟通渠道以及信息提供机构。
首先,媒体需要进一步拥有相对独立的报道权利,以及更大的报道空间。
媒体很难真正形成完美的监督,即使在号称新闻独立的美国。传播学者丹尼尔·哈林(Daniel C. Hallin)认为:“今天的新闻记者和政府官员有这远比19世纪更为密切和经常的联系”。[14]在政府面前,媒体永远处于被动,政府是最重要的新闻来源,而这是新闻生产的起点,其次,政府的公关手段以及广告控制等手段也形成巨大制约。而在我国,由于许多媒体的国有性质,这种影响甚至可以更直接、也更有效。
我国媒体的舆论监督,很大程度上是党政监督在媒体上的延续。所以,当黑砖窑事件得到中央重视后,立刻就引发了轰轰烈烈的报道大战,而在6月2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工作组在太原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了“黑砖窑”事件的初步调查处理情况后,各种报道也迅速地偃旗息鼓,而此时离问题的解决还尚远。也就是说,媒体也在奉行变相的信息机会主义,山西当地媒体向政府展示当地政府的整治力度,而其他媒体也在配合政府的过程中展示自己的“追随”之意。
6月24日,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删除了一审草案中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15]而原来草案的第57条是:“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5条是:“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现在前一条全部删除,后一条删除了最后一句话。
显然,媒体对于重大事件拥有了相对独立的采访权和报道权。提供当前环境的实况并进行传播,本来就是媒体的基本职能,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进行监督,更是传媒的职能。由于新闻事件有一个逐渐展开的过程,同时加上解读视角以及所持立场等方面的影响,媒体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完全准确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原草稿中的“擅自”,说明传媒没有自由报道重大事件的权利,需要事先请示;现在删除这样的行文,传媒也就得到了较为开阔的法规活动空间,这是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的一种立法方面的实践。
由于突发事件,甚至包括其他新闻的报道不可能达到完全准确,因而本质上,媒体的报道权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一种怀疑的权利。报道权中的怀疑特性,是一种职业效应,至少在发达国家已经得到公众的认可。与法庭审判相反,发达国家的媒体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对象奉行的是“有错推定”,这种推定不是法律判决,仅仅是一种怀疑,而且给了被怀疑者申辩的权利。被怀疑者若反告媒体“毁谤”,除了证明媒体报道有错外,还需要证明媒体的“实际恶意”[16],因为你是公务员,有义务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样,就给了媒体足够的监督空间和自由。
其次,发挥网络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
目前发生的很多重大侵权事件和突发事件,都与地方政府盲目追求数字GDP,无视中央的决议有关。一旦网络可以突破当地政府的信息机会主义策略,就能成为一个很重要的反制因素。
从公共行政学的研究看来,历史上对于弱势群体保护,相关的行动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由他们本身推行,而是由上层人士主动推进的。[17]所以,当社会底层人士的一些需求很难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达到时,他们可以通过诉诸媒体来吸引关注这一议题的上层人士,以便形成改进压力。我国的传统媒体与各级党政机关有传统的密切关系,在与党政方面的意向不一致的情况下,传统媒体表达自己的声音几乎是不可能的,而网络媒体则具备良好的可获得性优势。
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传统媒体具有非常大的政治影响力,毕竟,传媒现在也还承担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的责任,某种程度上具有权威。不少受众会把传媒的重头文章当作政府文件看待,党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的社论和评论员文章会直接影响股市走向。正因为这一特征,传统媒体在很多场合延伸着党政监督的功能,并且与党政决策紧密相关。
与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从一开始就带有更强的开放性和多元性特征,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趋势就是,许多问题在网络上提出之后,最终其支配性作用的却似乎还是传统媒体,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网络媒体在新闻采写方面的天生缺陷。在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大河论坛和天涯论坛的帖子引起了中央的注意,但此后关于事件的跟踪和调查都来自于传统媒体。这种初步的议题设置的功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效果。
传统媒体作为党政监督延续的特征决定了他们对于一些社会重要一体的关注和报道具有滞后性,因为他们的报道与政府的决策紧密相关。而网络媒体则有反应迅速的特征,能够对各种事件进行及时的关注。而且,更容易形成“人民的舆论”,而不仅仅是和政府决策相关的宣传式的“舆论”。事实上,不少传统媒体就曾经引导过著名政治学家乔"萨托利(G. Sartori)所说的“人民中的舆论”,这种舆论其实是有组织的意见,尽管已经为公众所接受,似乎主体也是公众,但是在宣传作用下形成的。这种舆论并非自发形成,所以称之为“人民中舆论”,和“人民的舆论”相对。[18]
比如在这次事件中的400位父亲的寻亲帖子,操作上并没有难度。尽管民工这个群体对于网络的接触相对较少,但相比较于传统媒体的接近而言,他们更容易接近,也产生了实在的议题设置影响。
具体从舆论的形成过程来看,舆论形成有这样一些因素:精英自上而下鼓动,群众意见的向上蒸腾,以及这一过程中相关团体的认可。总体形成过程呈“瀑布模式”,信息从高位往低流的时候,就如同多级瀑布一样,往往会经历一个一个的水潭,最上面的水潭由精英组成,然后是媒介的水潭、意见领袖的水潭、大众的水潭等等。水潭之内会形成迴流,进一步影响下一个水潭的结构和流向,“重新开启了舆论同相反的舆论的辩证关系。”[19]也就是说,每一个断面之间都有一个被打断和改造的过程。同时也会有部分向上蒸腾的过程,而这种蒸腾如果发生在早期,就可以形成议题,决定舆论是否成功形成。从这个视角来看,网络依旧是具有优势的。它方便水潭内的迴流,甚至也方便从下而上的蒸腾过程,由于向上蒸腾是一个下层意见往上层传达的过程,需要一定的发言渠道,而网络则是一个不错的备选项。
当然,网络媒体并非完美,在媒体审判、虚假信息等方面还是有它的缺陷,但毕竟在快速引起公众关注、设置议题方面具备一定的作用。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该校新闻学院博士生)[1]《“黑窑奴工”十年之痛》,《新民周刊》2007年第25期(6月22日刊)。作者现为《华夏时报》记者,十年前为《华西都市报》记者。
[2]《当地政府急拨20万兑现工资》,载《山西日报》,2007年6月13日。
[3] 王洪涛《威廉姆森交易费用理论述评》,载《经济经纬》,2004年第4期。
[4] 参见孔飞力著,陈兼,刘昶译《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
[5] 陈家琪《科层社会的信息传递范式与社会信用》,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6] 董炯《政府管制研究--美国行政法学发展新趋势评介》,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7] [美]埃利奥特"阿伦森著,郑日昌等译《社会性动物》,新华出版社,2001年。第46-50页
[8] 潘志贤,周立顺《孩子们每走一步就像踩在我心上》,载《中国青年报》2007年6月17日。
[9] [美]孔飞力著,陈兼,刘昶译《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第177页,277页。
[10] 王家合,罗依平《信息管理与行政决策优化——降低行政决策成本的一种路径》,载《云梦学刊》,2004年第6期。
[11] [印]阿玛蒂亚·森《民主的价值观放之四海而皆准》,载《经济管理文摘》,2004年第14期。
[12] [美]帕特森,威尔金斯著,李青藜译《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69页。石蕊,取自地衣的一种可溶于水的蓝色粉末,可随酸性增大而变红,随碱性增大而变蓝。
[13] [英]丹尼斯·麦奎尔 [瑞典]斯文·温德尔著,祝建华、武伟译《大众传播模式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第131-133页。
[14] 张巨《权利的声音——美国的媒体和战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第139页。
[15]《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请二审:应急处置,更要规范政府行为》,载《人民日报》,2007年6月25日。
[16] 当然,这一原则并不完全普遍,例如英国对于诽谤的衡量就有不同的标准。只要言辞不实,同时令原告名声受损,并在不享有特权的情况下向第三人发布,就可以提出诉讼。由此,伦敦也有“世界诽谤官司之都”的称号,不少人专程到这里打诽谤官司。不过,这种现象已经有改观的迹象,上议院在1999年《爱尔兰前总理雷诺兹诉〈星期天泰晤士报〉案》的终审判决中,裁定任何报道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一)内容关乎公众利益;(二)手法是负责任的,传媒就能享有特权,即使涉及诽谤,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7] [美]戴伊著,鞠方安,吴忧译《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8页。
[18] [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109页。
[19]参见《民主新论》第105-1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