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活中,如何确定消费者受虚假广告欺诈的标准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其主体是个人消费者。而在认定虚假广告中的消费者的涵义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消费者不是一个离群索居的孤人、与世隔绝的鲁滨逊,而是一个社会人、集体人,他不是单个人的简单相加,而是整合多元化个体的气质后所形成的极为繁复的集体人格。大多数国家对受欺诈的消费者的衡量不以单个的消费者为标准,而是建立在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概念基础上。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制定过于严格的标准似乎不具有可行性,应当以“平均人”的标准来予以保护更为合理。所谓“平均人”是指就特定广告所针对的特定的对象消费者的全体;不是其中的专业人士或者智力异于常人之人,而是其中无论是教育程度、智商、还是理解能力都处于一般水平的普通的大多数人。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既要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合理满足,又要考虑到广告商的现实承受能力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对整个客观经济总量的影响。过于严苛的认定会增加广告者的管理费用和国家财政支出,而国家税收和管理费用支出最终都要纳入产品的成本而转嫁给消费者。
二、由于产品和服务的种类、宣传的方式力度和范围涉及到消费群体和市场范围的界定,不同的产品和服务有不同程度的消费者,不同范围的宣传有不同区域的消费者,因此在判断消费者对广告陈述的理解程度时,应当注意不同消费群体的差异性。在衡量该广告是否有欺诈消费者的可能时,应当将这些消费者排除在外,否则会造成不合理的后果。
三、由于某些产品和服务乃是专门针对某层次或阶层的消费者需要而制造生产或服务的,为求打动这个特定层次的消费者的购买欲,广告显然必须特别针对此一被择定为对象的消费者研究其嗜好、特点、弱点等策划一系列广告宣传策略。无论是针对哪类对象,这些消费群体共同的特色就是受制于某一种主观的因素(例如急于改变身体或生活现状的迫切心理)或是某一种客观的因素(例如无法取得该产品的正确资料以求证),因此往往判断力较弱,极易受到广告宣传的影响而做出决定,因此在判断这些消费者理解程度时,也应当以这类被特定的消费群体的一般认知为准。
四、如果某些广告所特定的对象与实际购买者不是同一人时,则应当以购买者的认知为准。虽然广告所针对的是某类消费群体,但是由于某些生活习惯或是其他方面的原因的限制,实际上购买的是另一类消费群体,而不是广告人与实际拥有者,是否受广告误导而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或服务的是实际购买者而不是实际拥有者。
五、如果某些广告的特定对象是专门技术人员的话,问题就比较复杂。通常来说,对此类专业广告的判断,应当以被特定的专门技术人员的专业认知为准。但是因为这些专业广告也可能为其他非专业人士或是非广告当初所预期的其他消费者所阅览欣赏,也应当将其考虑在内。只是,在衡量此项因素时,应特别注意不可破坏或扭曲这些专业广告对专门技术人员所扮演的专业本质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