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录片对观众的作用与庭审过程中证据对于陪审团的作用是有一定的可比性的。如果把观众想像成庭审中的陪审团的话,纪录片制作者通过摄像机和麦克风将镜头和语言组织在一起,呈现出让观众信服的证据并引发观众的思考,从而得出他们自己的结论。但是与庭审不同的是,纪录片制作者必须向观众呈现与案例相关的所有视点,包括正反两方面的观点,而不能象庭审中公诉人和被告的律师那样,只呈现对自己的委托人有利的证据。纪录片制作者最不应犯的错误就是在一开篇就做出结论,然后为自己的结论寻找证据。比如“一个身残志坚的女孩”,做为一个文章的题目无可厚非,但做为纪录片的题目却会引起很大的争议,因为纪录片的题目不应该有定性或结论性的语言,否则就会被指责为事先误导观众。
如果我们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就会发现纪录片的叙述过程与庭审过程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将两者进行有限类比有助于我们了解纪录片的内在逻辑和潜在价值。
一、介绍主要问题并创建一个案例。就象庭审开始时公诉人所做的那样, 纪录片的制作者必须要用很短的篇幅向观众介绍人物和他们所处的世界,问题的存在及争论的焦点。当纪录片的制作者通过主观镜头呈现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时,在适当的地方应该给观众更多的背景信息。需要指出的是,纪录片应该如审讯过程一样具有某些戏剧性。如果纪录片中的人物都一切正常、生活安康,缺乏冲突与矛盾,影片就会显得枯燥乏味。就象陪审团只对那些积极的和处于奋斗中的人产生兴趣一样,纪录片的制作者应该向观众介绍每一个主要人物的角色、他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或者是谁阻碍了他们的生活进程,为什么?谁给予支持?谁又给予反对?从而吸引观众关注人物及故事发展的进程。
二、可信度的建立:法庭上运用证据的规则有助于公平竞争,而对质疑的鼓励也将证人及他们证词的诚实和可信度置于陪审团的审视之下。这样陪审团将会得到他们需要的信息,对人们的动机进行判断,并确定在他们形成每个决定时到底“真正”发生了什么?纪录片的制作者也会通过现场拍摄叙述事态发展,有时还会通过采访目击者及专家来为印证或解释事情的原委,向观众呈现事件发生过程及幕后的故事。
三、通过询问辨别真伪:庭审中询问是对证人及其证词可信度的甄别和检验。公诉人或律师通过询问支持或否定某些证人及其证词,用一种类客观的手法将自己的结论呈现给陪审团。在纪录片的制作过程中,纪录片导演往往把对立的视点进行交叉剪辑,设法通过客观镜头的叙事呈现事实,让观众自己辨清是非。如同在庭审中的询问技巧能够体现公诉人或律师的水平一样,这一过程也最能体现导演的功力和水平。如何以及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把证据最好地呈现出来,如何充分引用那些内容完整、引人入胜的证据,把那些需要补充的通过各种方式补充完整并把观众的注意力吸引到事情发展的每一阶段中,是鉴别一部纪录片成功与否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