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一节 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一、技术转让合同概念 所谓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这一概念、技术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一定的技术成果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技术成果,并支付约定的价款或者费用。交出技术成果的一方,称为转让方;接受成果并支付费用的一方,称为受让方。技术转让合同一般可分为如下种类: (一)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二)专利权转让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标的范围 (一)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1.序言;2.项目名称;3.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4.履行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5.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6.价款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7.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8.利用转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9.违约责任;10.争议的解决办法;11.关键名词和术语的解释;12.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技术转让合同标的范围 技术转让合同标的包括下列范围: 1.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2.已经公开或者一些单位已经掌握的技术;3.不属于本单位和个人亲自研究开发的技术;4.借鉴他人的技术构思或者参照技术文献作出的技术方案;5.未完成工业化开发的阶段性成果;6.再转让的技术; 7.未经鉴定的技术。 三、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保密和限制性条款 (一)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保密 所谓技术保密,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就特定技术情报和资料的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的保证。技术保密问题,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在技术转让开始阶段,就特定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等项内容事前达成的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保密范围、保密对象、保密办法、保密期限及保密责任等。 (二)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条款 所谓限制性条款是指在许可证协议中,禁止出现的某一类条款。 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种许可合同,即技术的所有者允许对方当事人使用其技术成果的一种合同。技术转让方能否允许受让方再转让该技术,应该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而定。如果合同属于分售许可合同,受让方则有权再转让;如果合同属于独占许可合同,则转让方不但不能再转让,甚至在一定的范围内也不能再使用和生产。因此,对于在合同中能否有限制性条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同时,还必须在条款中加以注明。 在签订国内技术转让合同时,转让方不能强迫受让方接受限制性条款,受让方也不要因为急需先进技术而委屈求全。合同管理机关和合同审批机关,应认真执法,严格把关,对于含有限制性条款的技术转让合同,应不予审批,并应纠正其违法行为。 四、技术转让合同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分享 我国技术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无权分享另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所谓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双方互惠使用后续改进的技术应当另行订立合同。 专利申请提出后,在公开以前,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所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运用有关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受让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妨碍转让方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公开后,原合同应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加以修订。 五、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一)转让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技术合同转让方违反合同应承担如下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受让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违反合同的应承担如下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节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一、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概念 所谓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依法成立后,受让方即成为新的专利申请权人,转让方即失去了专利申请权人的资格。如果受让方就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被驳回的,不得请求返还价款,但是,转让方侵害他人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情况除外。 在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在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原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承担。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二)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三)发明创造的性质;(四)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五)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六)价款及其支付方式;(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八)争议的解决办法;(九)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权利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转让方有接受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的权利。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有权就受让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被驳回后,扣收其价款的权利。 (3)受让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不支付价款,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义务 转让方必须将合同约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受让方的权利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受让方有接受转让方移交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有接受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权利。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被驳回的原因,如果是由于转让方侵害了他人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时候,受让方有权请求返还支付的价款。 (3)转让方在约定期限内不提供发明创造的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受让方的义务 (1)受让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2)受让方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被驳回的,不得再请求返还价款。 四、违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责任 (一)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违约表现和责任 1.转让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 (1)未将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或者未按时移交给受让方; (2)未提供与申请专利有关的发明创造的技术资料,或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不足。 2.转让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1)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不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技术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没有达到使该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的程度的,应当返还价款,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发明创造的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就发明创造专利被驳回的原因如果是由于转让方侵害了他人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方应承担返还价款的责任。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受让方的违约表现和责任 1.受让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 受让方违反合同的表现是: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报酬、或者支付的价款或者报酬不足、不及时。 2.受让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1)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不支付价款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返还专利申请权,交还技术资料,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的,受让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节 专利权转让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概念 所谓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转让方)将其所拥有或者所持有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所拥有或者所持有,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以前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承担。 专利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受让方成为新的专利权人,转让方就失去了专利权人的资格。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2.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3.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4.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5.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情况;6.价款及其支付方式;7.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8.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9.争议解决办法;10.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转让方的权利 ①转让方有接受受让方支付的约定价款的权利。 ②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2)转让方的义务 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移交给受让方所有或者所持有,并保证该项专利权真实、有效。 2.专利权转让合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让方的权利 ①受让方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归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权利。 ②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③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该项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受让方有收回价款的权利。 (2)受让方的义务受让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三、违反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责任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违约表现和责任 1.转让方违约的主要表现 转让方不将其所有或者持有的专利权移交给受让方,或者移交的不及时。 2.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的,转让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 (3)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该项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转让方应承担返还价款的责任。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受让方的违约表现和责任 1.受让方违约的主要表现 受让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或者支付的价款或报酬不足、不及时。 2.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的,受让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节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概念 所谓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亦称专利许可证协议,是指专利权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其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所拥有或者所持有的专利技术,受让方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为目的,转让方不因其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而丧失其专利权。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可转让实施许可合同和交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二)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三)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是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还是普通实施许可等;(四)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包括地域范围、期限范围和方式范围;(五)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事项;(七)转让方提供技术资料的数量、期限、地点和方式;(八)技术服务的内容; (九)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十)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十一)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十二)转让方提供技术指导的内容和形式;(十三)支付专利年费的方式;(十四)专利技术性能的担保;(十五)专利权完整性的担保;(十六)后续改进的提供和分享;(十七)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十八)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十九)约定的其他事宜。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转让方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有接受受让方支付的约定使用费的权利; (2)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2.转让方的义务 (1)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 (2)转让方应当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 (3)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除应履行上述义务以外,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除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外,转让方自己也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项专利。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让方的权利 (1)有在合同约定的专利实施范围内实施特定专利的权利。 (2)有权接受转让方交付的与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的权利。 (3)当事人根据中国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而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方有权享有普通实施权。 (4)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2.受让方的义务 (1)受让方根据中国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而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无权许可他人实施。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时,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四、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责任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方违反合同的表现和违约责任 1.转让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 (1)不允许受让方实施其专利技术,或者不允许受让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区和方式实施该项专利技术。 (2)未按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技术。 (3)不交付与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或者没有交足应交的技术资料,或者提供技术指导不及时。 2.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方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违反合同规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赔偿由此给受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转让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 (5)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 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方违反合同的表现和违约责任 1.受让方违反合同的表现 (1)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或者支付使用费不足、不及时。 (2)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技术。 (3)未能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 2.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停止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3)受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转让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节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一、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 所谓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非专利技术的范围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非专利技术就是指专有技术或者技术秘密;另一种认为,非专利技术包括专有技术和公有技术,统称为非专利技术。笔者认为,非专利技术的范围应该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和《专利法》中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包括: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五)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动物和植物品种;(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上述不授予专利的范围,可以作为非专利技术进行转让。 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二)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三)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五)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六)验收标准和方法;(七)使用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八)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九)技术指导的内容;(十)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十三)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转让方的权利 (1)有接受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权利。 (2)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3)根据合同约定,有权使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权利。
2.转让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2)保证技术成果的实用性、可靠性及其应用性; (3)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让方的权利 (1)有权实施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转让的非专利技术成果。 (2)有权接受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 (3)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提供合同约定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4)按照合同约定,有权享受使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2.受让方的义务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非专利技术;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3)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四、违反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责任 (一)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方违反合同的表现和责任 1.转让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 (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全、或者技术指导不及时; (2)转让方转让的技术不实用、不可靠、不成熟; (3)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2.转让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1)转让方不履行合同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违反合同规定,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末提供合同约定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转让方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5)转让方使非专利技术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6)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非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转让方应承担责任。 (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违反合同的表现和责任 1.受让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 (1)未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非专利技术; (2)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或者支付的使用费不足不及时; (3)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2.受让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1)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使用非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受让方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