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一节 技术开发合同概述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所谓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是,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更新、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的除外。 “技术开发”一词,是在我国技术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才被广泛使用的。在我国的科技和法律文献中曾经使用过“科研合同”,“科研有偿合同”等名称。1981年12月第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第一次使用了“科技协作合同”的名称,但是,实践证明,“科技协作合同”这一概念也不能比较完整地、全面地反映我国科技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实际情况,不能适应科技活动的复杂社会关系。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并正式使用了“技术开发合同”这一概念。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技术开发合同的条件 1.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必须具有相当的科学技术人员、研究开发经费、基础设施和技术情报资料等。 2.订立技术合同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 3.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必须符合计划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的规定。 (二)订立技术开发合同的特殊程序 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技术合同之前,对各种研究开发方案实施的可能性、技术先进性、经费合理性和经济效益性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评价的一种科学活动方法。为了避免研究开发的盲目性,减少经济损失,以最小的消耗,获取最大的成功,当事人双方在正式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之前,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采取慎重态度是必要的,也是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前的必要步骤。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主要条款 技术开发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项目名称;2.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3.研究开发计划;4.研究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5.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归属;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3.风险责任的承担;9.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10.验收的标准和方法;11.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方式;12.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13.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14.争议的解决办法;15.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对于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应当附项目计划书、任务书以及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研究开发成果提交、验收和鉴定 研究开发成果,是指研究开发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成功完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技术成果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技术成果。对于研究开发成果的提交一般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但其数量不得超过合理的范围: (一)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二)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三)动物、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苗;(四)样品、样机;(五)成套技术设施。 研究开发方提交技术成果后,新产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均不属于技术开发范围。 研究开发成果的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验收标准的,可以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 技术成果鉴定是评价技术成果的一种制度。技术成果鉴定应采用分析、讨论、民主的办法,应允许当事人参加答辩,不宜简单搬用民事、刑事案件的鉴定办法。个人意见不能当作“鉴定结论”。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是技术成果鉴定和处理技术评价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四、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 风险责任是指研究开发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虽然经过主观努力,但由于现有认识水平、技术水平和科学知识以及其他现有条件的限制,确实无法实现技术开发合同目标,而 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全部或者部分失败所引起的财产上的责任。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责任,仅指技术风险责任,并不包括不可抗力引起的财产责任。如果由于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应由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其风险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分担。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发现了风险责任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当事人一方应当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节 委托开发合同 一、委托开发合同的概念 我国技术合同法第28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具体地说,委托开发合同是由委托方向研究开发方提供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研究开发方完成研究开发任务,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并取得合理报酬的协议。承担研究开发任务的一方,称为研究开发方(或受托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一方,称为委托方。 二、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的主要权利 (1)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有检查研究开发方履行合同和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情况的权利,但不得妨碍研究开发方的正常工作。 (2)委托方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有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 (3)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有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的权利。 (4)如果研究开发方不能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委托方有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如果研究开发方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5)如果研究开发方将委托方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时,委托方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如果研究开发方逾期两个月仍不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时,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2.委托方的主要义务 (1)委托方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义务。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的义务。 (3)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二)研究开发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研究开发方的主要权利 (1)研究开发方有接受委托方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和享受科研补贴的权利。 (2)研究开发方有要求委托方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和数据(但不得超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的权利。 (3)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时,研究开发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4)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时,研究开发方也有权解除合同。 (5)委托方逾期六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时,研究开发方有处分研究开发成果和请求委托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6)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研究开发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2.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 (1)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4)为委托方提供技术资料和具体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三、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委托开发合同委托方违反合同的表现和责任 1.委托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 (1)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或没有完全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2)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协作事项。 (3)未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2.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对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时,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委托方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方不承担责任。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委托方应支付违约金。在研究开发方宣布解除合同后,委托方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报酬,并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方所造成的损失。 (2)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方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在研究开发方宣布解除合同后,委托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方所造成的损失。 (3)委托方如果逾期六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方应向研究开发方支付约定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并负责补足研究开发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方违反合同的表现和责任 1.研究开发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 (1)未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开发计划,或者未按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2)未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未按期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未按期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或者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2.研究开发方的违约责任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不履行合同为,应当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1)研究开发方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如果研究开发方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在委托方宣布解除合同后,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 (2)研究开发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事项时,如果由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研究开发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委托方宣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方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研究开发方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的,研究开发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如果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四、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一)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成果归属和分享的含义 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中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技术成果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如何向他人转让,如何进行利益分配等问题。 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取得,一方面是由于委托方提供了研究开发经费和大量技术资料等物质条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研究开发方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脑力劳动所实现的。因此,委托方和研究开发方都为此做出了贡献,都应该具有分享成果的权利。一方面技术成果的权属应归研究开发方;另一方面委托方也有分享技术成果的权利,也应照顾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原则 为了兼顾研究开发方和委托方的利益,确立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应遵守下列原则: 1.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分享 (1)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明创造的归属和分享条款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所谓“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是指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委托方,也可以约定属于双方所共有。 (3)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但总,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研究开发方应向委托方提供如下优惠: ①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该项实施许可不得撤销。 ②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权。 ③委托方在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还没有获得批准之前,也可以对该发明创造享有实施权,但应履行保密义务。 2.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1)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条款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当事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约定利益分配办法。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使用方。但是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征得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额分享。 (3)委托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双方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不过,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必须在向委托方交付该研究成果之后,方有使用权和转让权。另外,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也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节 合作开发合同 一、合作开发合同的概念 所谓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具体地说,合作开发合同是由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共同承担研究开发风险、共同分享研究开发成果的协议。 合作开发,是以平等主体之间共同合作的方式,进行共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作各方既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和试验等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不属于合作开发合同,而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1.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有权成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指导机构,有权对研究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和组织研究开发活动。 2.当事人一方逾期两个月不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有权解除合同。 3.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各方共有的条件下,如果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申请权的, 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权利。 4.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5.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时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均有单独申请或者共同申请的权利。 6.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合作开发各方具有下列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投资是指合作开发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采取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 关于合作各方之间的投资比例问题,可以由当事人各方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中,以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作为投资的,应该注意如下两个问题:其一,在合同中应写明:如果发生产权争议,由以技术作为投资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其二,确定作为投入技术的合理价格。技术投资作价问题,最好请有经验的中介机构和技术专家参加。 2.按照合同约定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进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研究开发工作,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在合作开发过程中,每一方所负责完成的每一部分工作对于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到整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成功与失败。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中约定的应尽义务;必须认真履行,以切实保证合作开发项目的完成。
3.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必须在约定分工的基础上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共同完成研究开发项目。因此,合作开发各方的协作配合是完成该项研究开发任务的重要保证。正因为如此,我国技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作开发各方必须互相协作配合,这是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之一。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作开发合同各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表现形式: (1)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或投资不足; (2)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参与工作不及时; (3)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完成研究开发项目或配合不及时、不紧密。 (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合作开发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当事人一方逾期两个月不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所造成的损失。 四、合作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一)发明专利权的归属和分享 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所共有。但是,如果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如果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后,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如果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也不得申请专利。 (二)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当事人各方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均无权请求分享;如果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只归当事人一方所有时,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将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适当补偿给其他各方当事人;如果约定向合同以外第三人转让研究开发成果时,经济合作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取得的经济利益由各方分享;如果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者转让权时,享有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的当事人一方应向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五、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合作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风险责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课题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二)研究开发确实作出了主观努力,并且该领域的同行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确属于合理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