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一节 技术咨询合同概述 一、技术咨询合同的概念 技术咨询是指咨询方(专家或者咨询机构)运用自己所拥有的专业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委托方完成咨询报告、解答技术咨询、提供决策的智力服务工作。 所谓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二、技术咨询合同的适用范围 技术咨询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行性研究;(二)技术经济论证;(三)专题项目预测;(四)对国家的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提供宏观决策咨询(或称政策咨询);(五)为有关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决策咨询;(六)企业管理咨询; (七)技术评估;(八)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决策咨询。 除上述各项之外,技术咨询合同还可以适用下述几个方面: 接受委托,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和专利申请的审查;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提供咨询服务;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与合作提供咨询;为各级司法机关承办的案件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节 技术咨询合同的条款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技术咨询合同的主要条款 技术咨询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二)委托方需要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三)履行的计划和进度;(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六)委托方的协作事项;(七)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八)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九)咨询成果的归属;(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十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的权利 (1)委托方有接受顾问方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科学研究项目或者技术项目的权利。 (2)顾问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两个月内,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3)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密条件的、受托方有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的权利。 2.委托方的义务 (1)阐明咨询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资料和数据; (2)委托方应为顾问方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补充有关资料和数据; (3)必须按期接受顾问方的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 (4)委托方在接到顾问方关于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有错误和缺陷的通知后,有进行补充、修改、保证咨询报告和意见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义务; (5)按照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的义务; (6)未经顾问方的同意,不得引用、发表顾问方咨询报告和意见,不得擅自将咨询报告和意见提供给他人。 (二)技术咨询合同顾问方的权利和义务 1.顾问方的权利 (1)有权接受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价款或者报酬; (2)顾问方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有权及时通知委托方进行补充、修改,使委托方保证咨询报告和意见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3)顾问方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密期限的,顾问方有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的权利; (4)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顾问方无法开展工作的,顾问方有权解除合同。 2.顾问方的义务 (1)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问题; (2)提出的咨询报告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顾问方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的经费由顾问方自己负担; (4)按照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节 违反技术咨询合同的责任 一、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方违反合同的表现和责任 (一)委托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 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和资料不够、不及时; 2.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支付的报酬不足、不及时; 3.未按合同约定接受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或者接受顾问方的工作成果不及时; 4.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二)委托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1.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顾问方阐明咨询要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技术背景资料、技术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 2.委托方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接到顾问方要求改进或者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背景材料、技术资料、技术数据、工作条件的通知后,未按照约定期限或要求进行改进或者更换的,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4.委托方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和资料有严重缺陷,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给顾问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5.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致使顾问方无法开展工作的,委托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接受工作成果的,应当向顾问方偿付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7.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顾问方支付报酬的,应当如数支付,并向顾问方支付违
约金; 8.未经顾问方同意,擅自引用、发表顾问方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擅自将顾问方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提供给他人的,应向顾问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9.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的,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技术咨询合同顾问方违反合同的表现和责任 (一)顾问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 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报告、解答委托方的问题、或者提供咨询报告、解答委托方的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不及时; 2.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二)顾问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1.顾问方未能按期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2.咨询报告和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 3.顾问方不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顾问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两个月内,不进行调查论证的,顾问方应当返还对方已付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引用、发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背景材料、技术数据、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6.发现委托方所提供的技术背景材料、技术资料、技术数据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但又未按照约定期限通知委托方补充或修改而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酌减或者免收报酬; 7.参与委托方决策并负责指导实施工作,实施后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顾问方违反合同约定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中的风险责任和技术成果的归属 一、技术咨询合同中的风险责任 在技术咨询合同中,提供咨询的一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咨询报告,达到合同要求。对于另一方按照咨询报告和建议作出决策,并实施后发生损失时,提供咨询的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方按照顾问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委托方承担。技术咨询合同顾问方不承担委托方实施自己的结论性意见所造成的损失,因为顾问方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要求来完成的结论性意见。因此,我国《技术合同法》又规定:咨询报告和意见经验收合格后,顾问方对委托方按照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由顾问方也参与决策并负责指导实施工作时,顾问方则应当对因其所提出的报告和建议不当引起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由此可见,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可以订立顾问方应该承担实施后风险责任的条款。 在技术咨询合同中,除非明确规定委托方实施顾问方的咨询论证或者意见不能达到预测目的,甚至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该由谁承担经济责任,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委托方自己承担。 二、技术咨询合同中新技术成果的归属 根据我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过程中,顾问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顾问方。委托方利用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下列三种情况: (一)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的过程中,顾问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所有(或持有)或者由双方当事人所共有;委托方利用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顾问方所有(或持有),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有。 (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新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三)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顾问方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需要保密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范围和期限。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有引用、发表和向第三者提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