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违反技术合同的责任
第一节 技术合同违约责任概念和违反合同行为 一、技术合同违约责任概念 技术合同违约责任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违约方必须向受害方承担的违反技术合同的责任。技术合同违约责任是技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财产责任,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受到补偿,以维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经济制裁。 二、违反技术合同的行为 根据我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技术合同的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义务 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有能力履行,但故意不去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主观上故意不去履行;另一种是当事人主观上愿意履行,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其不能履行。 (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虽然有能力履行,而且也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没有完全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去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事实上超过了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还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要求。 (三)单方违反技术合同和双方违反技术合同 单方违反技术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单方违反技术合同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不履行,不能履行和迟延履行;另一种是不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双方违反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没有履行合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区分单方违反合同和双方违反合同,对于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维护技术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由于当事人自己的过错违反合同 由于当事人自己的过错违反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所实施的违反合同的行为。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有损于对方技术权益的后果,但是,又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或 者能够预见到自己违反技术合同产生有损于对方权益的后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又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发生了有损于对方权益的后果。 (五)由于当事人无法防止的外因违反技术合同 由于当事人无法防止的外因而违反合同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而导致当事人实施了违反技术合同的行为。这种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主要包括: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第三人的原因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外的其他人的原因。具体包括:上级机关的原因和同一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的原因。 3.由于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落空。合同标的落空是指技术合同标的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达到预期目的并且已经失去了作为合同标的的意义,再履行合同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事实。 第二节 承担技术合同违约责任的条件和方式 一、承担技术合同违约责任的条件 承担技术合同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合同有效 技术合同是否有效,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技术合同无效,则合同中任何一个条款,对双方均不发生法律约束力,责任方也就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有效的技术合同,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包括:不履行、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迟延履行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具有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均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三)要有主观过错 技术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属于主观上的原因,因此,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三个条件,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缺一不可。技术合同当事人只要在合同有效的条件下,即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又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所致,违约方就应该向对方承担法定的或者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承担技术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依照我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技术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继续履行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技术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当事人另一方如果认为还有必要履行合同,违约方也有能力履行,则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除非当事人另一方不再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约方确实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是落实国家科学技术计划的保证。 (二)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当事人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减轻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比例,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额。但是,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对于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总额,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得显失公平。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1.当事人双方约定违约金,违约金视为违反技术合同的损失赔偿额。技术合同当
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后,无论是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都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以后,不管给对方造成多大损失,都不再继续赔偿损失,即使还不能补偿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也不再负责赔偿。 2.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应当继续补偿支付违约金后的不足部分。 3.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则应根据违反合同的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其赔偿额。但该项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损失一方的收益的减少或者支出的增加。 (四)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补偿对方经济损失的一种责任方式。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损失必须是违反合同约定而引起的损失。有损失存在并不是赔偿损失的必然条件,只有这种损失是由于违反合同规定所引起的时候,才负责赔偿。如果是由于技术风险责任造成的损失,则不应赔偿损失。 2.必须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当事人一方如果确实具有违反合同的行为时,才能赔偿损失,否则,不赔偿损失。 3.必须有损失事实存在。当事人一方在违反合同的前提下,必须具有损失事实的存在,才能赔偿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既使是违反合同规定,也不应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这里,技术合同法已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双方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 所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是指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以计算的财产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不可计算的或者称为经营上的损失。 所谓“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是指当事人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出来的损失。在社会实践中,实际损失的计算是非常困难的。为了避免当事人就损失数额问题争论不休,我国技术合同法对此又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技术合同法还规定,因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也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赔偿。 第三节 违反技术合同的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是指在技术合同中可以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我国技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术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根据这个规定,免除技术合同违约责任的条件是: (一)确实存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所引起的客观情况。 不能预见,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对某一事物的发生之前是不能预知的; 不能避免,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对某一事物的发生,不论事先采用什么方法,在客观上都是不能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不能克服,是指依靠技术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努力或其他力量,都是无法克服的。 上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况,正是不可抗力的表现。但是,确认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则是确定是否需要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 (二)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 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立即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 2.在合理期限内出具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据。 3.采取合理措施尽力减少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当事人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时,即可以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