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技术合同概述
第一节 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 根据我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我国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一般包括物质形态的商品和非物质形态的商品。技术是一种特殊商品。随着我国技术市场的放开、搞活、扶植、引导方针的贯彻实施,越来越多的技术成果进入了交换的技术市场,这就造成了科技成果的进一步商品化和社会化,从而推动了我国技术合同的广泛应用。 二、技术合同的基本特征 技术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一)技术合同标的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技术成果。由于技术合同标的具有这一特点,就使得技术合同标的的确定,必须是通过当事人双方签订技术合同,采用书面语言方式来表示其具体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并需要对某些关键的名词术语还要作出具体解释。 (二)技术合同标的价格没有统一标准。技术合同标的是人的脑力劳动的成果,因此,其价格或报酬的计算以及支付方式都比其他合同更为复杂,必须综合多种因素共同协商确定。 (三)技术合同中的技术转让,实质上是一种技术许可,即一方允许另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们所拥有的技术。 (四)技术合同的履行,通常涉及到与技术有关的其他权利的归属问题。如发明权、专利权、科技成果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其他技术权益问题。 第二节 技术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一、技术合同与技术承包合同的区别 技术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达成的确立、变更和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技术承包合同则是责任制发展的产物。它的法律适用比较复杂。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技术承包合同其内容也不尽相同。有些技术承包合同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技术合同,而有些技术承包合同则是由承包者与被承包者的企业集体就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人事管理权、业务经营权以及各种提留关系所达成的协议;还有些技术承包合同是根据同一单位内部责任制的规定而签订的承包合同,这些则不属于技术合同。 二、技术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区别 在我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除物质形态的商品外,在客观上还存在着知识形态的商品,即科学技术商品。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标的进行交换和流通的合同形式。我国于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中,规定了经济合同的种类、即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财产保险、借款和科技协作等十种经济合同。其中“科技协作”合同已发展成为今天的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中,就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来说,它们与经济合同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区分技术服务合同与以劳务、工程为标的的经济合同则比较困难了。因为以劳务和工程为标的的经济合同中有时也含有一定的技术问题。但是,技术合同法明确规定:技术服务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安装合同及加工承揽合同。也就是说,技术服务合同仅指服务方为委托方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传授有关知识所订立的合同。而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的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翻译、测绘、测试等项目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等项目所订立的合同,则属于经济合同,应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此外,技术合同与经济合同还在其概念、主体、标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也都存在着明显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区分技术合同与非技术合同,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在财政、信贷、税收、奖金等方面扶植技术市场的各项政策,必须严格区分技术合同和非技术合同。只有技术合同才能适用有关优惠政策,非技术合同不能适用国家对技术合同的优惠政策。应否适用有关优惠政策,不能只看合同的名称,而应看其内容是否属于特定技术项目的开发、转让或为解决一定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科技服务。在技术市场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非技术合同假冒为技术合同,占用科技贷款、逃避国家税收、滥发各种奖金,违反国家优惠政策的规定。在某些经济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中含有特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的项目时,真正属于技术交易的部分,原则上可以适用对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但是,应该单独订立技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