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价值是商品所有者对其商品享有的权利
对商品享有的权利,以商品的使用价值来计量,被计量的使用价值就转变为价值,或交换价值。
商品所有者对其商品享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等,属于法学研究对象时,彼此之间因为有质的区别而没有量的可比性。一种权利的大小仅以它所包含的其他种类的权利来衡量。例如所有权与处分权,包含了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于它们的总和,大于其中任何一种权利。
商品所有者对商品享有的上述权利,不决定商品价值。但是,当权利的大小以商品的使用价值(效用)来计量时,被计量的使用价值就转变为商品价值。在这里,对使用价值的研究属于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它与法学的关系是,例如,租用一辆小轿车的价格,可能大于购买一辆自行车的价格。决定商品价格的不是占有权、所有权或依据法学理论区分的其他任何一种权利,而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效用)。依据经济学的分析,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法律上较小(或大)的权利,在市场上反而有较大(或小)的价格。因此,在经济学中讨论商品价值,等同于在法学理论中讨论权利。
或者说,一种科学的、完整的价值理论必然涉及经济学与法学的关系,并且,当它从单纯的经济学领域转向法学领域时,就自然而然地转变为产权理论。
2. 财富以用途为等价形式,构成物的使用价值。在使用价值中,财富不因人类需要而变化;用途却因人类需要而产生,伴随人类需要而变化。例如,餐桌上有半条鱼,不因我的需要而变化,属于财富;然而它究竟是美味佳肴还是残羹剩饭,却伴随我的需要而变化,属于用途。财富与用途,仅仅是同一物的两种不同的属性。但是,除了是否伴随人类需要而变化外,它们都是对人类需要的适应性,本质相同。因而,财富处于相对价值形式,以用途为等价形式,表明一定数量的财富能满足哪些人类需要,有多少使用价值。(其中,相对价值形式与等价形式,借鉴了马克思的有关论述。)
然而,财富的数量不因我们的需要而变化,用途的大小或多少却始终伴随我们的需要而变化。例如,餐桌上有三片面包,而饭量大的人需要四片,饭量小的人需要两片。于是,三片面包的使用价值,就被分别表现为四片或两片面包。
的确,说三片面包有四片或两片面包的用途,完全不符合我们的经验与常识。其中,三片面包根本就不可能象四片面包那样解除人的饥饿。但是,当财富以用途为等价形式时,用途也以财富为计量单位,表明现有财富的数量是否等于我们的需要量。而在价值理论中,可以假定财富的数量永远等于需要的数量。
由于经济学不考虑应当由自然科学研究的问题,所以,在经济学特别是价值理论中,可以假定一切物质的运动都因人类活动而发生(据此可排除地震、龙卷风等等自然灾害),而人类活动已经掌握并且遵循了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每一种运动规律(据此可排除投资失误、经济危机乃至战争等等人为的灾害)。依据这两条假定,就可以推导出,人类社会依据自己的需要而创造的财富,恰好等于对它们的需要量。或者说,需求决定供给,恰好使需求得到满足。
当我们以假设的前提条件排除了物质运动的一切偶然性,以此为依据分析物的使用价值时,我们就以因人而异的需要作为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寻找需要与满足之间的必然的逻辑关系了。
3. 需要以满足为等价形式,构成使用的价值形式物的使用价值,只有经过使用,才得以实现,证明它的确有这样的使用价值,也恰好有这样多的使用价值。而物的使用过程,就是人类的行为过程。需要是行为起点,满足是行为的终点。需要是为了得到满足,所得到的是被满足的需要,二者本质相同。因此,取决于人类需要的使用价值,又以需要所得到的满足为等价形式,构成使用的价值形式,包括个别的、同类的和社会总生产的三种表现形式。
在个别生产中,各类财富共同实现的用途,表现为生产力,例如,农业生产力(阳光,土地,种子,水,田间管理)=农产品
在同类生产中,可以把不同生产要素的各自的效用分解出来,例如,阳光+土地+种子+水+田间管理= 农产品
在社会总生产中,每一种财富的效用都有两个计量单位:一是财富的自然单位,另一个是生产成果的自然单位。在彼此不同的生产活动之间,同类财富的效用以同类财富为计量单位;在彼此相同的生产活动中,不同财富的效用以同类生产成果为等价形式和计量单位。据此,在每一种生产中,每一种财富的效用,都可以被换算为另一种生产中的另一种财富的效用,或者说,每一种财富的自然单位,都可以用来计量其他任何一种财富的效用,被用作一般计量单位。
4. 在社会总生产中,人类生理耗费是一般效用的天然的计量单位在社会总生产中,只有人类生理耗费与其他财富发生最普遍的关系,因此,依据效用之间的比例,人类生理耗费就是每一种生产要素的效用的天然的计量单位。(至于人类生理耗费究竟是来自张三还是李四,却无关紧要,就象用张三的体重或李四的体重作计量单位,地球与月球的比重都是 6:1 一样。)
在商品交换中,用货币作一般计量单位,替代人类生理耗费,所计量的仍然是商品效用。
5. 以上分析方法的特征在社会总生产中,使用价值因人而异,这是它们的个性,但却可以用人类生理耗费来计量,或者用货币计量,或者用其他任何财富来计量,这是它们的共性。被计量的使用价值始终存在因人而异的个性,具有最直观的全部特征,只有经过一系列分析,才能找出它们的能够被如此计量的共性。同样,在商品交换中,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等可以被概括为商品所有者对商品享有的权利,这样的概括没有否认它们之间的差异。但这种差异不决定商品交换的比例,在商品交换中可以忽略,于是,它们就转变为无差异的、抽象的、一般的权利。所谓商品价值,就是以使用价值来计量的,可以按等量的使用价值相互交换的权利。
在这种分析方法中,一方面,表现为共性的使用价值没有替代表现为个性的使用价值,在共性与个性之间也没有任何数量上的差异;另一方面,以使用价值计量的无差异的、抽象的、一般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依然是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等。
因此,这种分析方法的特征,是从彼此不同的个性中“概括”它们的共性,丝毫也没有“扬弃”它们的个性,更没有“撇开”其他生产要素,把单纯的人类生理耗费“说”成它们的共性。
6. 价值理论与价格理论在上述分析方法中,价值理论为了从彼此不同的商品中找出本质上相同的共性,同时也为了简化分析过程,因而以两条假设为前提,自然而然地导出供求平衡,等量财富有等量用途,实现等量效用,等等。如果说,在价值理论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可以做为经济学普遍适用的公理,那么,供求平衡等等,就可以做为经济学普遍适用的定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价值理论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并不成立。供求平衡也来自供给与需求的相互作用。为此,价格理论就以供求关系的变化为前提,分析边际递减的商品效用。依此类推,在经济学的每一个分支中,只要从价值理论中排除相关定理,就可以建立该分支的理论,依据逻辑推理的方法把它重新推导出来,从而在经济学的全部理论体系中建立规范的、必然的逻辑关系。所排除的假设条件越多,所建立的经济学的理论越具体地描述现实生活,所描述的经济规律越具体地指导人们应对现实生活的变化。
在价值理论中,依据两条假设推导出来的等量财富实现的等量效用,正是价格理论所分析的边际效用。
7. “最大化原理”与道德规范的矛盾在价格理论中,自私的“经济人”仅仅是经济学为了使数学分析符合“最大化原理”而使用的一项假设。这种数学分析的方法可以在自然科学中得到充分的验证,完全符合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但是,依据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在商品交换中形成的道德规范是:谁为他人、为市场、为社会承担并履行更多的义务,提供更多的商品或服务,谁有权利占有更多生产资料,因而为自己获取更多的物质享受。
在现实生活中,片面追求“最大化原理”,其道德品质就很难符合商业社会的道德规范。因此,例如从亚当斯密到哈耶克,不仅关心经济规律,也关心道德情操的发展规律。
事实上。商业社会的道德规范是在商品交换中形成,而不仅仅是依据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更不是在人类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形成的。
因此,分析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包括“最大化原理”甚至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最多只能证明商业社会的为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满足他人需求的道德规范完全继承了农业社会的自给自足的道德规范,丝毫也没有违背这种道德规范。但是,要分析商业社会的道德规范,包括起源与发展演变,还必须考察社会意识的发展规律,不能只依据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
因此,一个完整的价值理论,不仅要分析价值规律,还应当剖析道德规范的起源与发展演变,因而是一个跨越经济学、法学与历史社会学的综合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