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与实务 中国经济法理论与实务(连载)4



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其经济权利的保护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实质上也

可以说它是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的法律。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如不受

经济法的规范,经济秩序就会发生混乱。所以,这是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很重要

的问题。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各经济主体在经济管理和与经济管理密

切有关的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是由于这种确认,才使经济主体的权

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性质,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以

简称为经济法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历史发展。在古代,奴隶制国家中,经济法主体是国家和

奴隶主,奴隶是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的。在封建制国家中,经济法主体是国家、

封建主、手工业者、商人和人身依附于封建主的农奴。从当时许多抑商的法律中可以看

到,高额的赋税和无偿的劳役。那时,国家直接规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较多,主体之间

的经济联系较少。

  在现代,资产阶级国家中经济法主体发生了变化,封建特权、人身依附不存在了。

这时商品经济充分地活跃起来,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和形式都有很大的发展。经济关系复

杂起来,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增多了,横向联系有了广阔的发展,为了防止对经济主体

的活动失去控制,国家具有干预的权力。

  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主体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经常处于动

态的发展之中。经济关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渐地复杂起来。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发展。我国建国后从经济恢复时期告一段落至19

76年文革结束前,基本上是逐步按苏联的产品经济模式安排经济建设的,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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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简单。经济法主体不具备较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文革中发展到更有过之而

无不及。特别是个体、集体经济的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越来越受到约束,农民不准养

鸡,集体经济要转全民,越大越公,经济失去了活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由产品经济逐步转变为有计划商品经济,所有制结

构开始由单一的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转变。于是出现了多种经济

法主体。根据我国的宪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我国的经济法主体有:国家机构;企业法人;

不是企业法人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内部的职能机构、

生产单位;进行经济活动时的非经济组织和公民等。这正说明改革、开放国策的成功。

经济搞活了,市场上商品琳琅满目,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国民经济有了很大

的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确定

  一、国家机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无论他们在纵向经济管理时以不平等主体资格出

现,或者在横向经济关系中以平等主体资格出现,他都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当他们的

主体资格被宪法和经济法确定后,就相应地具备了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经济管

理机关大体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和单向经济管理机关。

  综合经济管理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全局进行宏观控制。国家计划委员会就

是国务院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大综合部门,是一个高层次的宏观管理机构。他

的综合经济管理职能,主要是进行宏观调控、平衡、协调服务。包括:研究提出经济、

科技、社会发展战略和重大的经济技术政策;从经济总量和结构上做好计划综合平衡与

宏观调节和控制;对经济决策和经济运行提供服务和必要的协调。

  部门经济管理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国民经济的具体部门,进行调控、管理、检查指

导和服务。如国务院所辖的各工业部、商业部等经济管理机关。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

能的方向搞好这些部门的改革。一般说来,不宜直接管理企业、钱和物资,而是应该加

强宏观管理和统筹规划,推进内部联合,发挥部门优势,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经济

发展的需要。

  单项性经济管理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从某个具体方面,进行调控和管理。如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从各自主管的方面来

对相应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控和管理。

  二、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或

独立支配的)财产,并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组织。因此,企业依法成立

后,即是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并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这种机构随着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同时,就具备了

经济法主体资格。如该机构不是法人也同样是经济法主体。

  四、企业内部的职能机构、各层次的生产单位。这通常是企业的职能科室、车间、

班组等。一般说来,他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在企业内部经济关系调整中,如实行

承包制,他们是经济法主体。

  五、各种形式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济联合体。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

的新的经济组织形式。他可以是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联合,不同行业之间的联合,中外企

业之间的联合等。这些联合体必须接受经济法的调整,因此,也是经济法主体。

  六、进行经济活动的非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即依靠国家预算拨款实行

预算包干的单位。如社会文化团体、教育事业单位等。他们虽不是经济组织,但是,他

们进行经济活动(如建筑校舍、组织演出)时,就受经济法调整成为经济法主体。

  七、公民。这是指依法从事经济活动的公民,而不是婚姻或继承法意义上的公民。

他包括形形色色的个体劳动者:如个体零售商、个体公共服务事业者、从事交通运输的

个体专业户、从事农业商品生产的个体专业户等等。经济法对个体劳动者的资格、经营

范围及其权利、义务等都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个体工商业户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

银行开立帐户。国家依法给予保护。

   

第三节 经济法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的法律调整

  一、经济法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的直接调整。这是通过经济法,直接规范经济主

体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如:确立国民经济管理的体制;确定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结

合的形式和范围;规定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规定经济联合的形式。等等。

  (一)确立国民经济管理体制。这包括两层意思,一方面是确立国民经济管理的具

体部门;另一方面是确定隶属或同级的关系,即明确中央、地方、各经济管理部门的管

理权利。政府的经济行政权力要有所控制,指令性计划要适度。企业的自主权显然有所

扩大。但是无论有所控制或扩大,这些权利都不能滥用。政府不能直接经营企业,企业

也不能具有政府的权力。同时,在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确立的过程中,还不能出现管理的

真空。如果放松了直接调控,又没有适时建立简接调控,经济秩序就会混乱。这是必须

防止的。

  (二)确定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结合的范围和形式。计划经济所调节的范围,应该

是复盖全社会的。这是因为无论是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还是企业自己的计划,都是

应该完成的。这就是他们的范围。这些计划不同程度的受市场的影响,其中指令性计划

受市场影响较少,由于要保证人民生活的必需,他签定的是指令性的计划经济合同。指

导性计划受市场的影响较大,要根据市场的要求来制定计划。有时是根据订立的经济合

同或可能订立的经济合同来制定计划。企业自己的计划则更侧重于市场的变化情况。总

之,正是通过经济合同这种法律形式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结合起来的。

  (三)确定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作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

位是由国家依法确定的。其他的经济法主体的地位是通过经济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取

得的。如符合企业法要求的企业,还必须通过一定的经济法律程序,来取得具体的企业

法人的法律地位。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才告成立,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

  (四)确定经济联合的形式,企业之间的联合,是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

重点。提倡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进行组织,渐步形成新型的经

济联合组织,发展一批企业群体或企业集团。其他经济联合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允

许多种多样。可以采取的形式有:跨省市区、跨行业的经济联合;原材料生产与加工企

业之间的联合;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的联合;民用与军工企业之间的联合;工、商、

农、贸企业之间的联合;铁路、公路、水运、民航企业之间的联营,逐步实现社会化和

企业化,提高储运能力和经济效益。

  (五)国家对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是直接调整的特殊形式。这是指国

家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特别措施,对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性的调整。如指

定某些楼堂馆所的建设必须立即下马就属这种调整。

  (六)经济监督也是一种直接调整。这是监督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活动,提出意见,

使之符合经济法律规范的要求。如我国的会计法、审计条例等经济法规中都有经济监督

的规定。

  二、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活动的间接调整与混合调整。间接调整,即国家不

是直接命令经济法主体该如何活动,而是通过对某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来影响经济法主体

的活动。混合调整,即同时运用直接和间接两种调整方法。混合调整。经济法对物价的

调整就用了混合调整的办法。其中运用直接调整的办法,国家发布命令把物价固定在某

一水平上,或者命令有限的涨价。间接调整的办法则是暂不限制,价太高了,卖不出去

就必然落价,然后自然会稳定在某一价格上。单一的运用都有不足。如粮食价格长期不

动,当国家的补贴超过某一限度时,就不易维持了,就要进行直接调整。如任其涨价,

也不能超出人们的承受能力,不然就会引起恐慌。目前,我国的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国

家对价格的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和市场调节三种形式。

  国家通过规定不同税率和利息率,来影响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个体

经济的发展,这也是一种间接调整。税率就是计算征税对象每一单位应征税额的比率、

税收的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不同的税率来体现的。税率高低,体现国家在一定时

期内政治经济要求和鼓励、限制政策。我国现行税率有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三种。利息率即利率,是信贷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部分,是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同贷出金额

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存、贷款的利率。如提高利率,吸引存款,缓

解通货膨胀,稳定经济秩序。银行根据需要,还可实行差别利率来进行调节。如存、贷

款利率有差别;计划内、外贷款利率有差别;对不同行业的贷款有差别等等。此外,还

规定浮动利率、优惠待遇、加息、罚息等。

  间接调整的内容还有很多,如工资等经济杠杆都具备这种影响力。为了鼓励企业生

产的积极性,企业的工资水平,应当和企业的生产、管理、效益联系起来。为国家提供

的税收多,就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留成,职工的收入就可以增加。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及其保护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我国国家经济领导机关的经济权利,是这种经

济法主体所具有的经济管理权。具体有:决策权、命令权、禁止权、许可权、批准权、

撤销权、免除权、审核权、确认权、协调权和监督权。对这些权利要依法正确行使,不

得滥用。

  全民所有制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主要体现在财产权上。即这些经济法主体是否

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一般说来,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

承包权和债权等。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即国家所有,企业经营的办法,使

全民所有制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其经济

  权利。体现在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股份制(处于试点中)等。全民

所有制经济法主体,根据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它享有广泛的具体的

经济权利。它有:生产经营计划权;物资供应权;产品销售权;联合经营权;资金使用

权;债券发行权;固定资产出租或有偿转让权和拒绝摊派权等。

  其他经济法主体也依法享有广泛的经济权利。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义务。主要有: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

的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履行经济合同;依法缴纳

税金等等。具体说来如:遵守财经纪律、保证产品质量、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保证安全

生产等也都是经济法主体的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依照法律,正确地行使他们的权利和尽他们的义务,这就自动

地保护了他们自己。如果侵犯了对方的权利,使对方受到损害,那么对方(经济法主体)

的权利就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

保护。国家可以通过监督经济法主体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切实地履行义务,也可以通过严

格执法,来保护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此,国家既规定了监督和保护机构,又规定

了各种保护方法。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监督保护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经济领导机关及其他经济职能部门。根据我国

宪法规定,我国人大常委有监督国务院工作的职权,这是最高的监督权,当然应该包括

对国家经济领导机关的国民经济管理进行监督在内。至于国务院主管经济工作的各部委,

如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均有权对全国的或者所属经济单位进行经济监督,对违法者有权

进行处理。其他经济职能部门的经济监督,主要包括会计、统计、财税、银行、物价等

部门对各自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经济法给予这种监督以法律强制性的保证。

  此外,还有法律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可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以及不适应改革开

放要求的经济法规,依法予以撤销或修改。

  审计机构。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

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等经济主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监督。国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

监督的目的,是要使财政、财务收支正确合法,以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仲裁机构。当经济法主体发生经济纠纷,产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不能达成

协议,可由有关机构进行仲裁。有的经济纠纷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有的劳动纠纷可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经济审判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森林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

院。这些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来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方法。

  根据我国经济法的规定,国家运用以下方法保护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追究经济责任。通过追究违法的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责任,是对守法的经济法主体进

行保护的一项有效的具有强制力的措施。追究经济责任就意味着进行经济制裁。这适用

于一般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主要包括:赔偿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强制收购、

没收财物和罚款等。

  追究行政责任。这是对违反经济法的经济主体和责任人员进行的行政处理。也就是

对经济法主体或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制裁。对前者有:通报批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

营业执照等处分。对后者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

除公职等。

  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指人民法院对严重违反经济法触犯刑事法律规范构成经济犯罪

的经济法主体或直接责任人员所给予的刑事制裁。对前者处以罚金,对后者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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