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我国的经济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基础之上,并为之服务的。计划关系是一种纵向经济关系,这种关系经过法律调整之后,又进一步指导各种横向经济关系。这样,这两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就成为一个整体。不这样,就无法保证国民经济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也可以这样说,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经济法正在适时地保证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的结合,这正是经济法的重要特征。我们再从计划与经济合同的关系来分析,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就更为明显。例如,国家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与经济合同有密切的联系。经济合同既是使国家计划具体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形式,又是制定计划的重要依据和必要的补充。基本建设的管理是纵向经济关系,它是按隶属性质形成的。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部门之间的勘察设计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建筑安装合同关系等等,则是一种横向经济关系,如果这两者之间不统一协调,基本建设是无法进行的。另外,我们从单行经济法规本身调整经济关系的情况来考察,不少单行经济法规本身就包含调整纵横两方面的经济关系。如森林法在调整纵向经济关系方面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可以承包给集体或个人造林。这就在纵向管理关系中加入了平等协商的横向因素。 二、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的稳定性。我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经济法要更好地保证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的结合,发挥在市场调节中的稳定性。做到这一点就会在经济体制改革、建立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中作出贡献。怎样才能做到呢?这就必须在搞活市场的同时,对妨碍维护经济秩序的各种因素和破坏市场调节的种种行为进行制约。这方面的法律还需不断地制定和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调整十分重要,不如此就会破坏了市场秩序,从而影响市场调节时的稳定。我们必须运用经济法来引导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更加有益于社会,同时取缔经济主体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一般认为,违背社会主义方向,妨碍社会主义协作,侵犯消费者利益,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法的这个特征将逐渐显现出来。 三、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上的综合性。经济法是由许多经济法律规范所组成。如果从经济立法的角度来看,它是由许多经济法群所组成,每个经济法群又是由若干经济法规所组成,每个法群又有相应的该法群的基本法起带头作用。例如,涉外经济法就是由若干经济法群所组成。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就是他们的基本法。经济法的综合性还体现在它与科学技术的密切联系方面。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标准》等等。经济法把一些技术性很强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规定,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四、经济法在功能上的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就经济法的功能来说,不外乎限制或促进两个方面。颁布经济法规,总是要限制一些经济关系的发生,或者促进一些经济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具体来说,有的法规侧重于限制,有的法规侧重于促进,有的法规同时兼备这两种功能。例如,在限制方面,为了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国务院颁布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为了有利于抑制需求膨胀,缓解市场供需矛盾,颁布了《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在促进方面,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增强其活力,促进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并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同时兼备这两种功能的,如《环境保护法》中就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和“保护自然环境”的规定。 五、经济法在作用上的针对性和效益性。从具体的经济法规来看,每一个法规都是针对某些经济关系,进一步规范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国家针对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的情况,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压缩基建投资规模、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整顿市场秩序,严格金融管理,强化财政、税收的调节职能,加强行政、经济和法制监督,为政清廉、严肃纪律等方面公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法规。保证了整顿、治理的顺利完成。 经济法的效益性,从整体上看是明显的,改革十年来,人民取得了实惠,各种单行的经济法规互相配合,取得了广泛的经济效益。就是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有些产品的利润不高,国家在价格上又加以限制,为了生产者的利益,有时甚至要国家补贴。从表面看来,这些经济法规似乎没有效益。但是,不这样,会引起更大的经济波动。应该说从整体上考察,这种经济法规仍然发挥了效益。当新体制建立之后,这种状况将不存在。从具体的经济法规来看,经济效益就更明显了。如《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的分布,不但保护了稀有物种和生态平衡,而且还能保证每年获得大量贵重的鹿茸、麝香等,可换回巨额的外汇。又如《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的公布,在完善企业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等等。 六、经济法是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法律。关于经济法具有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特征,是从经济法总体上说的。具体说来,有的侧重惩罚,有的侧重奖励,有的兼而有之。在惩罚方面,有的经济法规规定了专章或专门条款。如设“法律责任”、“监督与处罚”专章,其中有专门条款规定了罚则。有时,在某个经济方面,还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做专门规定,如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在奖励方面,专门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等。兼而有之的规定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单行法规中往往有《奖励和惩罚》的专门规定。这些规定的出现,就说明了那种认为法律不应该规定奖励的看法是片面的。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经济法规所体现的带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他不但符合客观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律,而且体现着党和国家的经济战略决策,反映着全国人民调整经济关系的意志。他是经济规律与法律科学结合的具体体现。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法律意识。在我国表现为,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合法权益的意识。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经济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之一,它主要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分配形式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些涉及我国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如经济成份的结构及其法律地位;国家和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结合;企业内部的各种形式的责任制等等。具体的规定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等等。这些规定的精神都要渗透在经济法规之中,毫无疑问,这些都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依据。 经济战略决策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依据。经济战略决策是党和国家进行经济建设时,对重大经济问题作出的战略决策。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从1979年起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后来,十二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十三届八中全会分别就城市和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规定了具体的战略步骤,肯定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增强企业活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1992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认为,应“抓住机遇加快改革开放把经济搞上去。”① 理所当然,这都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依据。 ①《人民日报》1992年3月12日。 (三)确立部门经济法原则的依据。宪法规定的部门经济制度是确立部门经济法原则的重要依据。如宪法规定的计划经济制度、劳动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等都是确立这些部门经济法原则的重要依据。如在环境保护方面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就是确立环境保护法原则的依据。 部门经济的方针、政策是确立部门经济法原则的主要依据。如商业部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既是商业部门的经济政策,同时又是商业法的原则之一。又如环境保护部门。它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于,保护环境,造福人民。这正是确立环境保护法原则的主要依据。 部门的特点是确立部门经济法原则的一般依据。这也是不可缺少的一个依据。如计划部门进行计划工作,必须正确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这就是计划部门的特点。反映在 计划法的原则中,就形成“自觉依靠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原则”、“计划的综合平衡原则”。又如交通运输部门,其特点就是使用一定的交通工具,通过一定的交通线路和站、港、场等设施,实现货物、旅客空间位置转移的生产活动。反映在交通法的原则中,如“合理运输原则”、“联合运输原则”。等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改善人民生活只能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渐进,离开了生产的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就无从谈起。就是在生产高度发展之后,改善人民生活时,也还要注意发扬艰苦创业的传统,注意克服分配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这正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我国的国情(人口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所决定的。这是制定各项经济法规和从事经济活动的基本出发点。 (二)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和其他经济成分的合法权益。当前,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的适当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特色之一。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我国对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全民所有制经济,要不断促进其发展。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应鼓励、指导和帮助它们发展。对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要求他们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国家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个体经济对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增强第三产业等都有重要意义。各种经济联合体是一种松散的经济联合形式,他们按经济发展需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可以跨行业、跨城乡、跨地区的进行联合,以利于发展优势、互相支援,搞活经济。同时,我们还必须以法律形式确保建立良好的吸引外资的投资环境,发展各种类型的中外合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保护其合法权益。(三)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只有贯彻这条原
则,才能把计划的权威性与市场的灵活性结合起来。计划的执行必须有权威,不但指令性计划应该保证,就是指导性计划也需运用各种方法加以切实的保障。但是,这种保证的结果又不能阻止市场的发展,而市场的灵活又不能任意而为。怎样掌握相结合的分寸,这正是经济法应该保证做到的。我们必须运用这种机制来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结合得越好,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特色就越明显。计划经济所调节的主要是针对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包括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积累与消费、产业结构以及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生产等。市场调节主要是针对微观经济活动方面,如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为和对劳动者、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等。前者有缩小的趋势,后者有扩大的趋势,这两种调节的动态变化必须衔接好,必须由经济法来调整,不允许出现经济关系法律调整中的盲点。因此,这正是经济法很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 (四)加强经济责任制与经济核算制,提高经济效益。经济责任制,是我国在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中,规定人们在社会分工中的职责、权限、利益和效益,使之各负其责,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一种管理制度。应该注意的是,责、权、利三者是不能分割的,其中责任是前提,根据责任来决定权限的大小和利益的多少。严格的经济责任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生产和经营都是有秩序的,有人负责的。不仅指个人的责任,也指经济单位或者法人的责任。经济责任制能提高经济主体的责任感,从而保证经济秩序的稳定。 经济核算制是对企业和劳动者进行考核、监督和奖惩的基本依据。它是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的劳动耗费和成果进行严格地、科学地计算、分析、比较,求得以最少的活劳动消耗和物质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制度。尽快建立健全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紧迫任务。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或社会再生产过程进行计算、测定和描述的宏观经济信息系统,是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工具。要把这项工作做好,必须相应改进有关的会计和业务核算制度。实行经济核算制的企业,通常称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他依法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一切收入和支出有严密的手续,各项财产和资金有严格的纪录和管理,对产品和劳务进行科学的成本计算,经常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从而促使人们去改进自己的工作,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这对国家增加积累,加速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在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同时,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我们要针对过去政企职责不分,条块分割,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的弊病,采取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来发挥社会主义经济原有的活力。 政企分开的基本要求就是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个别特殊情况需国家特别批准。这就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相对独立性,是经营的主体。这就要求政府对经济的统一领导,而不是代替企业直接经营。政府对经济的统一领导,主要体现在: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计划、方针和政策;制订资源开发、技术改造和智力开发的方案;协调地区、部门、企业之间的发展计划和经济关系;部署重点工程特别是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的建设;汇集和传布经济信息,掌握和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制订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管理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等等。 政事分开就是政府和事业单位分开。政府将实行公务员制度,有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有关行业的管理。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反映了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既然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那么,在法律上就应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他们依法自主地行使由他们经营的全民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六)保护社会主义竞争。为了搞好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 必须使社会主义竞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展开。它是为增加社会积累,改善人民生活,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服务的。因此,必须禁止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制造对有计划商品经济有利的竞争环境。我国过去沿袭苏联的经济模式,产品经济占主要地位,谈不到多少竞争。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运用经济法来保护社会主义竞争,使社会主义竞争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秩序地进行。但是这方面的经济立法还需要不断地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