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这个名词首先出现在1755年,由著名的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专著《自然法典》中提出的。他把经济法看成是分配法。根据我国许多学者的研究,一般认为,经济法是指国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项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正是从这个意义的理解上展开的。 第一节 经济法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法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而且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当人类社会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处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的状态,那时法律是诸法合一的。理所当然,诸法之中是包括经济法的。恩格斯对此曾有过精辟的描述。他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①很清楚,这正是经济关系被经济法调整的情景,也正是经济法产生的过程。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972年版,第538—539页。 随着生产的发展,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不同的国家中,经济关系各各不同,经济法也就各不相同。 第二节 古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古代经济法,一般包括奴隶制社会经济法和封建社会经济法,也可称为前资本主义经济法。 一、奴隶制社会经济法。最早出现奴隶制度的是古代东方国家。公元前40世纪到前20世纪,埃及和西南亚两河流域地区先后进入奴隶制社会;中国在公元前21世纪开始的夏代,进入奴隶制社会;欧洲,以公元前5世纪到4世纪的古希腊奴隶制和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后2世纪古罗马的奴隶制为最典型。其代表法律《楔形文字法》、《汉穆拉比法典》中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都有明确规定。 二、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经济法。上层建筑并非只是消极地反映经济基础,它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起巨大的作用。经济法也正是这样,它在革命性的变革中,发挥了开拓性的积极作用。《罗马法》就起过这样的作用。 三、封建社会经济法。西欧封建社会从公元5世纪罗马帝国灭亡至18世纪,约存在1300多年。中国封建社会一般从春秋战国之交算起,延续2000余年。在一些国家,罗马法又兴起,英国大宪章的制定。在中国的唐律、大明律中都有详细地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的规定。 四、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经济法。这一时期的经济法适应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提供了现代的法律形式,并推动了资产阶级统一国家法制的客观进程。日本的明治维新,曾被日本学者称为“准经济法时代。” 第三节 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资本主义经济法是资产阶级国家为了防止经济失控,利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经济而制定的经济法律。其发展大体分为以下阶段: 一、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时期。从18世纪后半期到19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制度已经基本形成,各种强化横向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 二、帝国主义时期。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时期。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资本主义世界的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深刻变化,直接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经济法得到了充分发展。1906年,德国学者怀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上第一次从现代意义上使用了经济法这个范畴。美国于1890年通过《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制订《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8年制订《韦伯波门法》。 三、战时经济法。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包括备战),资本主义经济法是为战争服务的。日本就公布了不少这方面的法律,如《米谷配给统制法》、《军需公司法》、《战时紧急措施法》等。 四、战后经济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有的国家颁布了对部分私有企业实行国有化的法律。德、日在二次大战中战败,被联合国部队占领。为了减轻经济危机的冲击,颁布了一些稳定经济的法律。如《经济稳定与经济增长促进法》、《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持定不景气行业离职人员临时措施法》等。 第四节 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经济法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经济法已在孕育之中了。从1927年建立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后,就开始了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其中也包括经济法制建设。如1931年11月7日江西苏区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中包括了经济方面的规定。 二、建国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经济法 在这个期间,经济法经历了它的曲折的发展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全面摧毁了国民党政府实施的法律制度。同时,我们也制定和颁布了一批经济法律制度,这些经济法规对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建设起了推动和保护作用。从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经济立法工作遭到挫折和忽视。在十年动乱期间,社会主义法制,包括经济法制在内,遭到严重摧残。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法的新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历史性的决议,开辟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纪元。会议在作出“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应该从1979年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战略决策的同时,明确指出,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提出了解决 和推进这些工作的一系列措施。而且高瞻远瞩地提出要求“必须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解决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问题。” 开始,重点是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规定农村生产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他们有权因地制宜地进行种植,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有权抵制瞎指挥等。国家相应地颁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法规,如《经济合同法》、《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后来,从1984年10月开始,重点进行了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这时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环节,从微观经济机制到宏观经济体制,进行了初步改革。农村改革继续深入,两者结合相互推进。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肯定了我国必须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颁布的重要经济法规有:《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会计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等。从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到1992年3月七届人大五次会议。这是全面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与随之必要的整顿治理时期。党的十三大明确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认为这是我们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和政策的根本依据。重申了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和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提出了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从六个方面逐步建立起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它们是:按照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进一步发展;加快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逐步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和正确的分配政策。 不久,由于经济生活中出现了明显的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幅度过大。1988年9月,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是明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推进相互配套的全面改革。”这时公布的重要经济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后,整顿治理告一段落。会议强调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突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抓住有利时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集中精力尽快把国民经济搞上去。”在即将到来的经济发展高潮中,经济法必将有一个大发展、大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