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保健品将出台更严格规定



 编者按:备受关注的保健食品在本次讨论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又将如何呢,中国保健协会保健品市场工作委员会给予了高度关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次三堂会审中提出:现在保健食品存在很多问题,将保健食品按一般食品管理是不够的,还应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方案由卫生部研究提出。北京晚报也对本次会审的主要内容做了详细报道。

  《北京晚报》报道:近日,为期5天半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消防法修订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邮政法修订草案等。

  食品安全法草案

  8处修改防止三鹿奶粉事件重演

  针对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三鹿奶粉事件”,人大立法机关予以积极应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对草案做出了修改,主要涉及监管职责、风险监测、安全标准、小商贩管理、添加剂监管、召回制度、食品检验以及举报制度等八个方面。

  1.加强风险监测

  背景:早在今年3月,就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质量问题,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方面,草案增加两条规定。

  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此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法草案:保健品将出台更严格规定
  2.食品添加剂不得滥用

  背景: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甚至滥用,已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三聚氰胺是一个微毒的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却被不法分子加入到乳制品中。

  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同时,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政府可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背景: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因此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4.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背景: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也是免检产品。但是这次“三鹿事件”恰恰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检验手段的失效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5.保健品将出台更严格规定

  背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在保健食品存在很多问题,将保健食品按一般食品管理是不够的,还应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应对举措:法律委员会已经请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尽快研究,提出方案。

  6.加强监管食品小作坊

  背景:对于我国大量存在的“小作坊”、“小摊贩”的问题,许可制度不能延伸到这些地方,在这些地方难以保证食品安全。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7.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

  背景:报告制度在许多法律中,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都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时间具体到小时,但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恰恰没有实行这个制度。

  草案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8.强调政府监管职责

  背景:奶粉生产源头的监管目前仍是一个空白。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昨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目前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而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

  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法律规定的侵犯人身权情形的,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指出,考虑到现实中因精神损害请求国家赔偿的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解释。

  邮政法修订草案

  快递业务提高准入门槛

  邮政法修订草案昨起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根据修订草案,我国将建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严格快递业务市场准入。

  草案规定: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了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企业根据经营地域范围不同,可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或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邮政业务资费有望增市场定价

  按照现行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草案规定:将邮政业务资费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情况。即: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资费标准。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

  消防法修订草案

  火灾公众责任险不作强制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承保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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