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共识 今天改革,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共识



——改革共识其实就是关于改革的共同信念

    [笔者注:文章写得太长了。列位看官若公务繁忙或无兴致读长文,可选择其中一两个小标题阅读,此文6个小题目之间并无逻辑联系,可以分别对付之]

任何一群人或者一个组织,欲做某件事,欲实施集体行动,总要对行动的方向、方式、步骤,行动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达成一致,这样,才能保证集体行动的正常开展与有效进行。尤其是在社会行动越来越民主,人们参与社会决策的意识越来越浓厚的今天,情况更是如此。

因为缺乏具体改革方针政策的公众讨论过程,没有针对具体改革政策的严格的民意收集过程,更没有具体改革方针政策取舍的票决过程,公众对于既定改革政策有没有共识,有多大程度的共识,往往不大容易搞清楚。有网站组织民意投票,称同意改革的请举手,不同意改革的请举手,对改革持无所谓态度的请举手,结果投票的结果是:持各方面态度的人大致差不多,且一个网站与一个网站测验的结果亦不一样。这是模糊的问题得到模糊的答案的典型例证。

“改革”是个大词,它包括无数的项目和内容。它是一个动词,只表示改与不改,并不表达怎样改、改什么、以什么样的方式改等等意思。看到这个词,不同的人脑子里呈现的完全是不同的东西。下岗工人想的是,我将来退休有没有问题,该会把我的退休金改的没有着落吧;普通干部想的是,该不是又要换干部;学生家长想的是,学费不会再往上涨了吧;房地产商脑海里想的可能是,地皮怕要由行政审批改为公开超标了;而在有一些人眼里,改称呼(比如改“经理”的称呼为“老板”),改办公方式(由小办公室办公为大办公室集体办公),改办公地点(由平房改为楼房),都是改革。从“改革”一词最广泛的意义上说,你还不能说这一理解有什么错误。

更有官员将改革理解为按自己的意愿办事,不考虑现行的制度和规章。比如一些人怀有“要想富换干部”私心杂念,将到任、离任以及年终岁尾干部大换班称为“改革”;有些人将你小舅子的小舅子参不参加集资,买不买上级分配的奶牛,听不听领导的招呼,与你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挂起钩来,搞新时代的株连执法,并将这一做法称之为“新政”;还有人将本应由公共财政负担的社会福利开支果断的推出去不管,将实行多年的职工福利待遇说取消就取消,并把这种行为称为大胆改革。

显然,这样的改革,不用投票人们就会知道它们在民众中达不成共识,得不到支持。

在缺乏有效的民意或者说共识形成机制的条件下,在缺乏科学的民意测量手段的条件下,谈论大众民意与社会共识,不如谈论具体政策的是与非更有意义。如果真要谈论共识,那么改革共识在今天的意义,就是宣传科学的信念,倡导符合时代的观念,为改革的深入发展奠定共同的思想基础。使人们之间在社会政治问题上、改革问题上,有更多共同的语言,更多相同和相近的行为准则。这对于团结一致搞改革,的确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当前,应倡导什么样的信念和观念,或者说今天改革需要什么样的共识呢?我以为至少应该倡导如下几个观念或者信念,它们是我们今天改革必须坚守的共识。

一、与时俱进的思想文化观念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这一思想具有普遍深远的意义。国家的现代化离不开思想观念的现代化,与时代同步的改革与实践,离不开与时俱进的思想文化理念。

本世纪初,清王朝政权风雨飘摇,辛亥革命后国家又陷入军伐混战的局面,这个时候改变国家落后与不尽如人意的状况,就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建立一套新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当时,阻碍人们建立新制度的最大障碍就是皇权观念,传统文化本位的观念,祖宗之法不可丢,视西方文化为洪水猛兽等顽固落后的观念。五四运动之后,思想大解放,科学民主观念、自由权利观念、反对传统思想文化的观念,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与封建观念的斗争中发展起来。这一与时俱进符合时代潮流的新观念,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巨大影响。现代教育制度、现代法律体制、资本主义工商业制度,还有一系列新的政治、文化、新闻、艺术等等制度,都是在这些新观念影响和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可以说,当时若是没有现代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君权神授的封建观念就不可能祛除,清王朝的中国也不会演变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中国,那个时期中国经济文化的高速发展也就没有可能。

在国人头脑中尚充满着因果报应、世事轮回、分久必合合久必分、30年河东30年河西等陈旧历史观念的时候,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这一崭新的思想文化观念传入中国,不仅彻底改变了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面貌,也使国人的社会历史观从古代走到了现代。后来,在共产党的大力宣传和倡导下,历史唯物主义成为整个民族信奉的历史文化观念,新中国进行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体制建设,正是在这一新的观念指导下展开的,并且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由于思想僵化与马克思主义教条化,思想观念不能与时代同步,57年之后的中国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建设就受到很大阻碍。

78年之后,在邓小平胡耀邦等中央领导同志的大力倡导下,以真理标准讨论为契机,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影响深远的思想解放运动。正是在这一思想解放运动中,一些符合时代潮流适应时代需要的新的政治文化观念被引了进来。思想理论界大胆创新,提出了不同于文革时期的新的社会主义观念,以此为基础,党中央提出并创立了后来被誉之为中国式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也正是在开动脑筋解放思想精神指导下,邓小平同志一系列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理国家与国家关系、改革政治体制、不搞意识形态争论等,崭新的思想观念被提了出来。这一体现时代精神,与时代同步的政治经济文化观念,就是我们今天熟知的邓小平理论。没有这一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我们众多的经济体制改革措施就是不合法的。假如这样,我们党又怎么能确立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怎么能建立一套符合实际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怎么能打破姓资姓社的束缚,把改革事业推向新的高度呢。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发展,面对新的现实环境与世界潮流,党中央果断提出了中国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革命性的观念。这一观念的提出,把一切对中国改革方向的猜测,一切所谓“改革是完善原有体制”,所谓“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取两种经济体制之长的折衷主义观念等等,彻底消除。随后,面对国有企业改革存在的诸多问题,面对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愈来愈重要的地位,面对国际化全球化的时代潮流,面对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观念受到当代各种思潮影响亟待更新的现实,面对旧的意识形态难以应对当前需要的实际情况,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了“三个代表”的新思想新观念。这一党在新时期的指导思想,不仅为吸收各阶层优秀人士入党,为公有制经济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为人们采用一切科学合理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提供了理论依据。更为改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人们创造性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十五大之后中国改革事业的深入发展,说明这一与时俱进思想观念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意义。

今天,我们在国企改制、反对腐败、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方面遇到不少阻力,其中一个重要的阻力就是来自于陈旧的意识形态观念。由于思想文化观念没有能够与时俱进,一些人在看待当前现实和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时,不是立足于初级阶段理论,立足于邓小平思想,立足于三个代表观念,而是立足于僵化教条的社会主义理念,立足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与公有制观念,立足于脱离实际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的本本条条。如果立足于初级阶段理论,就不应该为采取国际通行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发展我们社会各方面的事业而犹豫不决。如果立足于邓小平思想,就不应该忘记的邓小平同志反复告诫我们的话:不要进行意识形态争论,那会耽误我们宝贵的时间;不问姓资姓社,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衡量标准;左的东西很可怕,一个好好的东西一下子就被它搞掉了。如果立足于“三个代表”观念,对于引进和创造出合理科学优于现行模式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就不应该态度暧昧左顾右盼。因为显而易见,主要领导干部任命“全委会”票决制,就比原有体制合理科学;干部提拔公示制,就可以减少一些群众威信极差、劣迹斑斑的人进入领导班子的概率;公务员招聘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进行,就比个别领导一句话,说用就用,说不用就不用,更公平更合理;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就比上级任命制,群众更欢迎。

一句话,只有坚持与时俱进的思想文化观念,才能为采用新的符合时代要求、适应环境需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提供观念基础和理论前提,才能使我们党真正成为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无产阶级先锋队。

二、群众路线的观念。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始终坚持的政策主张,但要使这个路线成为各级干部的自觉行动,成为事实上而非口头上的共识,并不十分简单。改革前,农民心里早就有自己的小九九,希望自己干自己的。干部就是不让,非要坚持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不动摇。知识分子也总是论证组织起来比单干好,走集体化的道路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共产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桥梁”。唯有邓小平同志见农民群众悄悄把地分了,不但不批评,反而说,允许看,坚决的试,硬是连续用几个中央一号文件确认了农民自主的制度选择。旧的收容遣送制度落后于时代,弊病丛生,几十年没有改变。孙志刚案件发生后,众多网民通过网络发表了自己对这一法律的意见,更有学者向中央领导呼吁改变旧法。党中央倾听民声,反映民意,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旧法,草拟新法,推动立法程序及时展开。仅仅几个月的时间就废除了这一延续多年的旧法,充满人性关怀的新的流浪人员救济办法的随之诞生,很快实现了我们社会在尊重公民人身权利与善待农民方面的跨越式进步。

倾听群众呼声,反应群众要求,采用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针,不论是重视并大力组织相关部门解决欠薪这一事关千万农民生计的大事,还是下大力气解决矿山安全这一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危的关天之事,抑或是考虑民众要求,整顿公安工作,完善公安部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制度,抑或是倾听民众意见、暂停没有程序缺乏规范的国有企业MBO改制。这一切都说明群众路线的信念,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头脑中是坚定不移的。相比之下,我们知识界的一些朋友,思想还停留在封建时代。面对群众对于改革反思的关注,面对网民积极参与改革讨论的热情,他们不是感到欣慰,不是努力引导,而是说一些“议论纷纷不得了”,“这样对改革一点好处都没有”,“有一种危险”,“这样的讨论历来对改革帮不了忙,反而起负面的作用”等,不合时宜的丧气话。

三、不进行意识形态争论的信念。

邓小平同志常说不争论是他的一个发明,为此他说过很多话。比如,一争论就麻烦了,时间白白过去了。邓小平同志的不争论,实质就是:不将具体事物现象意识形态化,不进行意识形态争论。也就是说,不进行诸如“这样做会不会有政治麻烦,这样改革符不符合社会主义观念”,“这样下去,国家会不会变颜色”,“这样的体制模式是社会主义的还是资本主义的”这样的争论(当然这里不是指的具体的方针政策不讨论不研究,因为对于具体政策方针的实证性而非价值性的争论,邓小平同志不仅不反对,而且是持鼓励态度的。从态度鲜明的支持真理标准的讨论,到大力提倡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到新时期成为建国以来具体经济社会政策公开讨论最多的时期等诸多事实,证明了这一点)。历史上,具体思想政治经济文化观念的意识形态化,带来过无数悲剧。毛泽东同志反围剿的正确战略方针,就被逃跑主义的意识形态帽子封杀了;他的农村包围城市的主张,就因为与攻打大城市、走俄国人的路的正统马克思主义观念相悖,而被否决了;彭德怀关于大跃进运动的正确意见,被反对三面红旗反对总路线的右倾机会主义大帽子扼杀了;马寅初的关于控制人口的科学主张,就被冠以“马尔萨斯主义”和“看不到人口在历史发展中的巨大作用”等意识形态大帽子,而遭到取缔。而这些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给党和人民带来巨大而无可挽回的损失。

 我们的共识 今天改革,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共识

之所以强调不争论,还因为理想主义的道德价值观在与现实主义的思想观念的争论中,从来没有失败过。不仅是继承祖宗之法、保我中华文化的清朝顽固派与维新派的争论是如此,王明的左倾机会主义观念与毛泽东为代表的广大红军干部实事求是的革命路线之间的争论是如此,文革中“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政治经济争论是如此,就是今天,组织一场公有制模式好还是私有制模式好,或者说是“组织起来好”还是“分田单干好”的意识形态争论,相信,不论是从大同理想还是从共产主义目标,抑或是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依据上,实用主义的与资本主义难分伯仲的大包干、私营经济模式及其观念,依然是争不过浪漫主义和左倾理想主义的人民公社体制和国有制模式及其观念。

纠缠于抽象的价值之争,陷入意识形态泥潭,是我们对具体政治经济文化事物丧失理性判断的根源。比如,草就是草,苗就是苗,穷就是穷,富裕就是富裕,本是简单具体的事物,一旦披上意识形态袈裟,这样的事情我们就搞不清楚了,丧失了起码的判断力。最后只能得出“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宁要社会主义的晚点,不要资本主义的正点”;“宁要贫穷的社会主义,不要富裕的资本主义”这样的荒唐结论。还比如,是否应该对公私财产实施法律保护,本是十分简单凭常识就可以加以判断的。这里的问题是:公有或者私有财产需不需要保护,法律保护公私财产有没有意义。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就应该坚持公私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切实保护公私财产。

保护公民或社会组织的财产或者说物权,本是法制社会的当然要求,即使没有强调保护、缺乏相关法律的文革时期,公有和私有的财产照样是受到社会有力保护(政治原因的抄家除外)。在法律中或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提出保护公民或者社会组织的合法财产,如同在保障公民言论出版与迁徙的自由权利的法律中,提出保护“合法的言论”、“合法的出版”、“合法的迁徙自由”一样,是画蛇添足、自寻烦恼。保护财产的法律不是分配财产的法律,也不是解决收入不平等的法律,它对财产的来源,财产占有的不均以及与保护财产无关的众多问题均没有涉及,亦没有做出任何回答。现在,巩献田朋友将这一具体的法律及其制定赋予意识形态意义[1],提出“这部法律是坚持还是背离社会主义原则;我们是保护合法收入,还是保护贪污犯侵吞国有资产者的非法收入;是不是穷人的讨饭碗打狗棍要与富人的机器、汽车一样平等保护!普通居民的住房,甚至危旧房同那些发了横财而修建的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一个政治问题、立场问题、价值观问题。如此一来,事情就变得复杂了。罩上这么一件神圣的外套,对于物权法这样简单的法律事务,人们就可能丧失理性和常识判断。

正像草就是草,苗就是苗;保护就是保护,不保护就是不保护,选举就是选举,任命就是任命,没有社会主义的苗与资本主义的苗的区别问题,没有社会主义的保护与资本主义的保护的区别问题,也没有社会主义选举与资本主义选举的区别问题。既然是法制社会,公私财产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对于巩献田发问的回答就是肯定的:法律就是要对富人的高楼大厦与穷人的平房瓦罐乃至打狗棍要饭碗一起保护。因为对某些穷人来说,打狗棍与要饭碗是他们仅有的财产,没有了它们,穷人的日子会更难过。人们所以愿意生活在稳定而非动乱的社会,就是因为在这样的社会,即使是穷人,他讨来的东西也还能够自己享用,没有人敢抢。

即使非法获取的财产,在社会不知其为非法之时,它是合法财产需要得到保护;在社会查实其为非法财产时,它是国家和受害人的财产,也需要保护。只有严格保护好这样的不义之财,国家和受害人才能通过法律索回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法律难道可以规定或者容许人们对走私犯贪污犯的财物实施盗窃和抢劫么?

四、价值追求多样化的信念。

每个人的知识、经验、生活环境、宗教信仰不同,信奉的价值观也就不同。比如有的人信仰共产主义,有的人信仰耶稣基督;有的人信奉社会主义,有的人信奉资本主义;有的人追求浪漫主义,有的人追求现实主义;有的人是国际主义者,有的人则是民族主义者;有的人是道德主义者,有的人是经济主义者;有的人追求发展至上的观念,有的人追求生态至上的观念;有的人信奉利润至上的信念,有的人则信奉助人为乐不计得失的观念。我们的社会是多民族聚居、多种宗教信仰共存的多样化的社会,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世界上各种各样的思想观念,各种各样的人,各种各样的经济社会组织,纷纷进入中国,影响和改变着当代中国人的思想与观念。加上每个人的生活环境与社会地位不同,受到的社会影响不同,因而不同的人持有不同的价值观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正像社会不能使每个成员都具有同样的知识、同样的生活经验,都受到同样的家庭、民族和宗教信仰的影响,都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一样,社会也不能使每个成员都具有同样的价值观。党在抗日战争和统一战线事业中,强调地不分南北、人不分男女老少、民族信仰、政治观念,只要热爱祖国拥护统一,都是我们的朋友,是我们可以依靠的力量一样,这一观念为我们团结各方人士,取得抗日战争与统一战线的胜利奠定了重要基础。新时期,正是我们对持有各种各样信仰观念的人、组织的包容,才使得唯利是图的跨国公司,追求资本主义观念的西方人士,信仰民主自由和基督教的华侨,在实现中国现代化的大旗下同我们走到一起,与我们和平共处,一同建设繁荣昌盛的中国。而一国两制的政治现实,更要求我们与持有截然不同政治文化观念的人一道生活,共同发展。

历史经验表明,什么时候我们对各种价值观持包容与宽容的态度,什么时候不同的价值追求共存共处、相互竞争,什么时候我们国家的文化与发展就充满活力、生机勃勃。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盛唐时期的中国,五四时期的中国,抗日战争时期的中国,改革开放后的中国,都是如此。什么时候废除百家、定于一尊,什么时候社会的文化与发展就缺乏生机、停滞落后。独尊儒术的绝大多数封建王朝是如此,不允许对教条主义观念有丝毫怀疑的文革时期也是如此。

提倡一种主义和价值观念,不过是对某一种价值倾向和观念追求的突出强调。在个人主义盛行,带来诸多负面社会影响的时候,强调集体主义;在自由放任主义经济观念造成诸多难以解决的社会矛盾之时,强调国家干预,提倡干预主义;在左的纯之又纯的单一公有制观念带来国家经济活力不足之时,强调一定程度的私有制观念、民营经济观念,这既是合理的,也是科学的。

一个正常的健康发展的社会,应该保持不同价值之间的均衡与张力。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环境条件下,针对不同的实践目的追求,强调不同的价值观念:在国家民族矛盾尖锐之时,需要强调民族利益,倡导民族主义;而在和平共处的国际环境下,在全球经济社会乃至污染一体化的现实条件下,又需要追求国际主义,强调全人类的利益高于一切。在价值观念问题上,神化和过度强调某一种价值观念是非理性的,试图取缔和消灭不同的价值观更是非现实的。

五、公共事物集体决策的信念

由于公共事物个人决策或者少数人决策,受到知识经验、价值观念、社会地位与信息收集等方面的局限,难以做到科学合理,公共事物的集体决策或者公众决策就显得非常重要。对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这样的社会事务,毛主席的浪漫主义价值观同陈云刘少奇张闻天等中央领导同志的现实主义价值观相互中和,毛主席的集体化观念同刘少奇同志的“三自一包”观念共存共处,平等讨论,一同接受群众的评价与实践的检验,这样一来,当会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问题上形成更切实际的认识,产生更科学更有效的政策主张。今天的改革,张维迎等主流经济学家的经济主义效率主义,如果同政治学家的公平主义、伦理学家的道德主义、左派经济学家的国家主义,以及来自地层民众的民粹主义,有机结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所制定的改革政策可能就会更少片面性,更具广泛性。

毛主席在战争指挥和决策上有长期的经验、丰富的知识、卓越的智慧,因而进行战争方面的决策往往游刃有余。但在经济方面的知识经验就不如陈云刘少奇邓小平等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如果50年代的经济政策是通过不同思想观念主张平等讨论择优选取的,真正由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集体做出的,陈云刘少奇邓小平等中央领导同志的经济思想经济智慧能够体现在相关决策中,那个时期的经济政策就不会那么脱离实际,实际的政策主张就会超越毛主席个人知识经验的局限。张维迎等主流经济学家是学习经济学的,他们在经济学方面有广泛深入的知识,但在政治学、社会学、法学、伦理学等等方面具备的知识就不如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如果改革决策由更多的人参与,经济学家的经济学智慧与政治学家的政治学智慧,社会学家的社会学智慧与法学家的法学智慧以及伦理学家的伦理学智慧,兼收并蓄、相得益彰,制定的政策才会更全面更合理;

毛主席因为特殊的地位:主席地位、大跃进政策倡导者的地位,特定的利益倾向使他对大跃进的政策实践难以做出公允平和的评价。而中央其他的领导同志:彭德怀、张闻天、周恩来、刘少奇与毛主席的位置不同,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更与中央高层所处的位置不同,如果相关的政策反映了多数干部的意见,真正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多数成员的意志,那么,对大跃进政策的评价就会更合理更公允;张维迎先生是大学教授,经济改革政策制定的主要参与者,是各类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研讨会的演讲人,他自然也有自己的特殊地位特殊利益,受到特定地位与利益的影响,他的一些经济政策意见主张也难免失之偏颇;而非主流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伦理学家、基层干部、下岗工人、农民等,处于与之不同的地位,拥有与之不同的利益追求,因此,他们对既定改革政策的看法就不同于张维迎先生;如果改革决策由具有不同地位不同利益追求的人共同做出,由尽可能多的民众参与做出,由于反映了不同地位利益的人的不同意见和要求,决策的结果就会有更大的可行性、更广泛的群众性。

六、权力分工的信念。

作为社会组织对其成员及事物的支配控制能力,公共权力是社会体系中必不可少的设置。只是我们应该看到,权力是可能对受权力支配的人造成危害的社会性力量,也是可能对掌握权力的人产生腐蚀作用的社会性力量。为了防止权力带来的危害,防止掌权者脱离权力设置的本来目的使用权力,即防止权力的异化现象的产生,现代政治学公认的观点是:要对权力实行限制,对不同性质的权力实行分工,即,不同的权力交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去行使。

这个道理说起来拗口,实际却是非常简单的。我们在企业管理工作中,从来不把会计的职权同出纳的职权混为一谈,总是分别设置两个不同的职位,交由不同的人去行使这两种权力。大家一般都知道,这里不是谁当会计出纳的问题,也不是担任这两个职务的人的道德品质优劣问题,而是会计与出纳两种权力的性质不同,必须进行分工。又比如,在司法活动中,负责侦察逮捕罪犯、制止犯罪活动的公安局,与依法定罪量刑的法院,以及对侦察逮捕活动和审判定罪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的检察院,这三种不同的公共权力,由于行使方式、追求目标、作用对象不同,也属于性质不同的权力。由三个部门行使,可以形成不同公共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制约促进的机制,避免司法权力这一对人们社会行为影响最大、最具强制力的公权力,给社会成员或法律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权力损害(比如把无罪者当成有罪者)。其他诸如,直接从事税务收缴的权力与监督收缴依法进行的税务稽查的权力,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力与制定行政活动规则的立法权力,行政执法的权力与执法监督的权力等等,都必须分工,都必须由不同的机构和人来分别行使。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相应的公共权力及其运行达到它本来应该达到的目的,起到它本来应该起到的作用。

试想,如果把制止侦察犯罪活动、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同对这些方面的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制约的权力,交由一个部门去行使,那么这个部门肯定会为了制止侦察抓捕行动的方便,而将必要的监督责任抛到一边;或者为了监督业务的“有效”展开,让制止侦察逮捕活动以方便纪录的方式开展。又假若,把抓捕嫌疑人的权力、制止犯罪活动的权力,与制定警察活动规范、制定抓捕规则程序的立法权力合为一体,交由一个部门来行使,那么这个部门肯定会为了自己抓捕制止犯罪活动的方便,而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抓捕规则和执法程序。不会顾及这种规则程序是否合理,是否会给无辜的人带来危害。

只有合理分工、严格分工的公权,才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公权,这样的公权才不会在运行过程中偏离设置它的本来目的。以一个人的大脑意志对于自己身体的支配权力作例子。虽然大脑有随意支配自己五官活动的权力,但大脑鲜有滥用权力的现象。这是因为,身体组织天然具有严格的职权分工,大脑不能改变这种分工,大脑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限的。比如,它虽然能自主支配双手活动的方向、方式,但它却改变不了手的长度和力量,也改变不了手的基本功能(它不能使手具有听觉)。也就是说,身体的五官组织分工明确、功能各异,这一点不是大脑意志可以操纵和改变的,相反却是大脑意志必须尊重的现实。以眼睛的权力为例,它的功能是收集外界信息,为身体活动提供方向和范围。不论你的腿多么强健,多么生性好动,你都必须受到眼睛权力的制约。眼睛说不能去的地方,你就不能去。眼睛说必须后退,你就必须后退。就是大脑用强力改变眼睛的固有功能,让眼睛说瞎话,也实现不了大脑希望达到的目的,相反只会缩小大脑的权力。假若前面是狮子嘴,大脑却无视眼睛发出的正确信息,偏说前面是猫咪的嘴,指挥灵巧有力的手大胆向前伸去,其结果当然只能是失去这只手。如此,大脑体现在这只手上的权力就会丧失殆尽。因为这样的厉害性,大脑意志很少滥用身体各器官,总是按照各器官的固有功能职权使用身体器官,总是非常尊重各身体器官的反应和发出的信息,不敢稍有疏忽。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社会系统整体各组织机构的权力分工就不如身体各器官的分工那么严格,那么不可改变。一些官员往往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使自己管辖的公权机构固有功能发生变异,比如使统计局的信息依照自己的需要发布和改变,使审计机构依照自己的想法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目的。由于权力运行缺乏民众的评价与监督,一些官员这样使用权力,不仅不会使他们失去什么,反而会增加他们的权力,这导致滥用权力现象日益增多。时下,所以出现司法审判地方化的现象,就是因为不少地方的法院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审判活动受到官员行政权力的极大影响和干预。个别行政官员甚至可以依自己的好恶和意志,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与量刑标准。这样的做法,相当于用强力改变身体器官的固有功能,用大脑的意志决定眼睛可以看到的东西。其最终的后果,肯定会使社会这个整体系统的健康运行受到损害,使社会这个有机体的稳定性和自我调节能力大大削弱。就像身体失去了一只手或者一只眼睛,整个人体的完整性、协调性、稳定性将会受到很大损害一样。

总之,只有与时俱进,适应时代需要,适应新的现实和条件,适时改变我们的思想观念,才能防止僵化与教条,才能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提出三个代表思想。只有适时的摒弃阶级斗争推动历史发展的观念,倡导阶级合作、阶级互动也同样推动社会发展的新观念;只有摒弃一个东西不是社会主义的就是资本主义的,不是无产阶级的就是资产阶级的;敌人的敌人就是朋友,敌人的朋友必是敌人,这样的绝对化观念、斗争哲学、战国思维,我们才能够采用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为我所用,才不至于将许多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东西变成只有资产阶级才能享用的专利。

江泽民同志说过:“离开本国实际和时代发展来谈马克思主义,没有意义。静止地孤立地研究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同它在现实生活中的生动发展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没有出路。”[2]“唯有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3],才是真正高举马克思主义旗帜。笔者以为,只有与时俱进,科学的而不是教条的对待马克思主义,创造性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我们党才能真正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只有坚持群众路线,才是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创造者的观点;只有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感受,把握他们的愿望,才能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真正做到以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拥护不拥护为标准衡量我们的政策方针。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我们党就能获得取之不尽的力量源泉”。[4]

只有摆脱意识形态化的思维方式,不扣帽子、不打棍子、不抓辫子,凡事就事论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改变文革以来形成的立场思维、阶级思维、道德思维的痼疾,为党内人民群众内不同意见不同认识不同观点的共存共处、平等讨论,创造良好的思想文化氛围。只有不搞意识形态争论,谁都不拿意识形态作武器,才可以避免反对“三自一包”修正主义、反对彭德怀“右倾机会主义”、反对新马尔萨斯人口论这样的历史悲剧重演。

只有坚持集体决策,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让普通职工群众参与到改革政策方针的讨论与取舍工作中来,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改革积极性调动起来;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乃至党支部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团结和动员群众投身改革事业。

只有坚持权力分工的观念,使不同性质的公权力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权力异化现象,减少公权使用偏离权力设置真正目的的事情发生,使我们的公共权力运行更有效更合理更健康。

 

备注:

[1]巩先生原话:

“为保持我国的社会稳定和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请首先讨论宪法根本原则问题、社会主义方向和道路问题”。

“我认为《草案》:1、背离苏俄民法典的社会主义传统和概念,迎合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和概念,有人在“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民法”,“照抄陈旧的资产阶级民法概念”;2、背离我国革命根据地和建国后的人民民主法制的优良传统,迎合资产阶级的旧法传统,它同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没有什么根本和原则区别;3、背离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迎合资本主义全球化和新自由主义。”“这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原则,开历史倒车的《物权法》”。

“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讲平等保护,那么就是乞丐要饭的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等都平等保护!就是普通居民的住房,甚至危旧房同那些发了横财而修建的高级别墅一样保护!”

“立即停止出售或转让国有财产,国有财产是万万不能随意出售和进入市场的!任何国家权力机关也无权随意出售社会主义的国家财产!”

[2][3][4]见江泽民同志《中国共产党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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