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改红灯区博客 戴天岩
2008年9月4日卫生部发布《乡村医生考核办法》,考核办法使得我们对医学教育有所反思,究竟我们是想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提高乡村医学的质素?什么样的教育方式才能被乡村医生采纳?我们又究竟采用什么样的考核措施比较得当?
一、考核人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现在乡村医生的考核是采用就地、就近、自我考核办法,并不能形成全国的统一体系,于是,滋生腐败、不公正、不公平的可能就很大,也是容易走形式主义了。对于医生而言,单一从技术考核来看,主要还是考核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从目前的考核人来看,那全国的地方考核就有很大的差异化,标准和规格也是完全不同了,换句话说,不同地区的乡村医生水平就不同了。
二、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二)业务水平;(三)学习培训情况;(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对于乡村医生而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是指什么?每年有工作任务指标吗?我就不是很清楚了,学习培训的情况更多就是靠当地的医院和卫生局组织了,职业道德需要听取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怎么听,如果往基层走走就很清楚,中国的地方基层是什么样子。
乡村医生的考核,重要的是按照国家的执业标准设置一个基本的门槛,这个门槛就是保证乡村医生的技术水平,保证对乡村农民的负责任,只有道德是完全不够的,考核任务也是不科学的,考核培训参加的情况更不现实,依靠人为去打分,人性化是增加了很多,但是,我们对待人的生命和在疾病面前是不是只能靠人性化和爱心呢?客观说,主要还是靠硬性的技能水平,其他的考核仍然是次要的。
三、教育的问题
对于中国最广阔的乡村医生的教育,建议应该建立起一套远程继续教育的体系,这才是对高标准、素质教育的体现,这件事情只能是依靠国家力量来做,如果不能形成远程继续教育的体系,采用传统集中培训,甚至纳入考核的强制性内容,就会出现全国各个地区“七个和尚,八样声气”的局面。关于教育,对于全国范围的远程继续教育,只能也只有采用卫星电视的点播教育形式,在互联网络发达地方可以采用互联网远程教育做补充,还可以形成教育光盘和规划化实践实习基地的措施来保证乡村医生的基本素质。
中国乡村医生的考核,首先是应该建立在系统教育的体系上,如果没有系统的教育,只是对现状的乡村医生形式化考核,能够提高乡村医生的执业素质和水平吗?当然不可能。这确实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戴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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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乡村医生考核表
2.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